医疗保险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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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卫生院医疗保险结算制度(一)门诊的费用结算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社保(医疗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医疗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二)住院的费用结算1、被保险人入院时,接诊医生和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医疗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上传医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医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医保有关规定,通过泸州市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医保局经办机构审核。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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