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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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首 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 2007年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龙岗区综合执法部门在强化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倡导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涌现出了大量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服务与执法并重的先进事迹,探索和积累了新的经验,也存在一些瑕疵。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落实推进市委市政府“服务年”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龙岗区政府提出政府效能倍增计划和强力打造“无缝隙政府”的要求,现将近年来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件和我区城管执法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汇集成册,以期警钟长鸣、创

2、树新风,开创我区城管系统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和谐执法的崭新局面,努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势头而做出应有的贡献。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一部分 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省天门市城管局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文华。于是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

3、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

4、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例二: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 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市民毅和王骐正在店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

5、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王两人放走。之后,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经医院检查,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案例点评:严格执法固然不错,但是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代价惨重。案例三:协管员霸气执法,入囹圄被判无期 2008年7月30日12点40分许,市渝中区城管局协管员周鹏、代剑、肖在元协助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诚,驾车外出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

6、巡逻至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时,发现某和他的妻子袁某在“金牌酒家”侧门堡坎处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4人决定暂时扣下某的手推车。当周鹏、代剑、肖在元要暂扣某摆摊用的手推车时,某举刀阻拦。周鹏等3人将某的刀夺下后,与某发生口角和抓扯,期间周鹏等三人对某实施拳打脚踢以及卡脖等行为,致某被打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周鹏被当场抓获,代剑、肖在元二人也相继到案。2008年10月13日,市五中院对这起 “城管打人案”进行公开审理。据法院审理查明:执法过程中,只有肖在元和钟诚两个人穿了制服;代剑是经人介绍当上“城管”的,没有任何培训便直接上岗;面对某持刀威胁时并未报警。庭审中,周鹏、

7、代剑、肖在元辩称,某使用凶器“暴力抗法”在先,围殴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最多算“防卫过当”。但公诉人认为,某举刀是否就是挥向3名城管无任何证据,且某举刀的行为顶多算阻挠执法,但3名城管在将某的菜刀夺下来后,竟采取报复行为:对某进行拳打脚踢、卡脖子,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鹏、代剑、肖在元身为市容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抓扯打斗,并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积极施救,有投案自首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在案发后已获得赔偿,已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3人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

8、处罚。但是对3人关于“防卫过当”的辩解,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鹏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代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肖在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点评:从规执法的角度讲,无证上岗、便衣执法、协管员执法、发生冲突不报警、不注重现场摄像取证已实属不该,而进人关不严、缺乏专业培训更凸显出队伍管理上的缺陷。案例四:执法滥用暴力,致当事人受伤,引起市民众怒2009年3月11日,省市龙潭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针对一家饭店门口的乱搭建屋棚,向店主炳文老汉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其自行拆除。第二天

9、一早,老汉就爬上屋顶拆完了瓦,只剩下四面墙,因为都是铁焊的,一个人根本拆不了,他就进屋准备找个人帮手。正好这时来了个客人,要吃蒸饺。他想也不差这一会儿,想先蒸完饺子再出去拆也不迟。没想到,就在蒸饺子的功夫,城管执法人员开着几辆面包车和铲车过来了,从车上冲下几十名执法队员冲进屋子便喊:“怎么还不拆!”然后二话没说,就拽着正在和面的老汉二女婿鑫的头发将其拖出门外,鑫往回挣扎,执法队员便将其摁在地上打,老汉大女儿见状上去阻拦,也立刻被一顿痛打,大女婿宏昌下楼时刚好看见妻子挨打,就想上去阻拦,也被好几个执法队员摁在地上猛踢。整个殴打过程大约持续了10分钟,饭店方共有3人在本次冲突中受伤,分别是老汉大女

10、儿正敏、大女婿宏昌和二女婿鑫,其中宏昌和鑫面部被打流血。12时许,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伤势较重的宏昌和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宏昌面部流血,多处红肿淤青,鑫则始终双目紧闭,处于半昏迷状态,并出现抽搐现象。当被问及为什么采用暴力手段执法时,该局三大队队长贾宁解释:“据我了解,我们的队员并没有殴打当事人,只不过是在执法过程中,双方有相互拉拉扯扯的情况。”该局局长卢世国也说:“那两个受伤的人是自己不小心撞伤的。”案例五:手段粗暴,数十人以清理占道经营为由围殴商贩2008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在市同乐路与东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突然停下了两辆印有“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字样的红色小货车

11、,几个执法队员走下车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数十个身着便衣的男子。这些便衣男子突然冲到了一家蔬菜店门前,将一箱箱蔬菜搬到了执法车上。店主出来阻拦,并与搬东西的人发生了正面冲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来推去,手上被弄出两道血印。附近占道经营水果摊一家见此情况,赶忙将水果箱往屋搬,没等搬完,几个身着便衣的男子便很快出现在其门前,抱着几箱苹果、梨等物品就往执法车上装,付伟成14岁的儿子靠近执法车想将水果搬回来,也被摁在地上,遭到一顿拳打脚踢,付伟成夫妇上前阻拦也被几个男子围住,挨了一阵拳脚。这时,对面一位修车的王晓贵师傅和路过的王世玉上前劝阻,同样遭便衣人员一阵拳脚,殴打结束后,一个执法

12、队员还举起一把镰刀,威胁王世玉少管闲事。随后,有附近居民拨打110报警。打人者随即停手准备离开,王晓贵想阻止其离开,结果被推到了一辆执法车的副驾驶座上一直被拉到了路派出所院,由两个男子看住他10多分钟,不让其离开,在他表示将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才得以脱身。此次事件过程中,共计有4个经营者和2个路人被围攻。后经了解,这次行动为路街道办事处和金水区执法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而两部门对外均称没有打人,路街道办事处则称没有参与这次集中执法行动。案例点评:有理而失节,蛮横粗暴,欺凌弱小,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蓄意伤人,明明却死不认错,如此执法怎能使人信服,又何来理解和支持?!案例六:未尽“保管”责任 ,保管站

13、为扣押物品的损失“买单”2009年3月10日,马师傅骑着三轮车到北新街一带卖金鱼,车上装着两个玻璃鱼缸,有200条小金鱼。中午12时许,马师傅准备吃饭,便将三轮车停到后宰门小学对面的马路道沿上,恰好被新城区城管执法一中队队员发现,执法人员随即对马师傅的行为拍照取证,并暂扣其三轮车。三轮车、鱼缸和金鱼被送到执法人员指定的保管站一个废旧物品回收站,保管站每天收取保管费10元钱。12日上午,马师傅到执法一中队交了300元的罚款后,向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交不起保管费用,于是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保管站免掉了马师傅的“停车费”。可当马师傅到保管站准备取车时,却发现鱼缸里的金鱼几乎全没了,稍微大一点的鱼也只剩下

14、11条。马师傅便询问保管站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让马师傅大吃一惊:“鱼缸里的小金鱼被野猫捞出来吃掉了!”该工作人员说,由于在废品回收站附近经常有不少野猫出入,闻到腥味后便过来偷吃,他撵跑了好几次,可人一离开,野猫又回来,实在没办法,结果两百条金鱼只剩下11条鱼。当日下午,马师傅将情况反映到执法一中队,中队长孟浩当即要求保管站对野猫的这顿大餐“买单”。案例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暂扣物品应妥善保存,依法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买卖、出租出借罚没及暂扣物品。严格意义上,被依法暂扣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物权人,执法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占有使用或者遗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5、案例七:执法当中未顾及商贩感受,商贩欲与执法队员同归于尽2009年3月8日上午8点半,一位姓商贩在市盐田区华润万家附近非法摆卖衣架,正在此巡查的盐田区海山街道执法队队员发现后,准备依法没收其非法摆卖物品,某同意后将货物搬上执法车,其本人也一同上车准备到街道执法队接受处理。当车行驶一段距离后,某突然用拳头猛击司机王某的眼睛和太阳穴,并乘王某被打懵的时候抢夺方向盘,导致执法车忽左忽右以“S”形路线行驶,直至撞倒路边两根护栏,侧翻在地后才得以停下。车祸造成两名城管队员受伤,多根护栏损坏,损失至少在万元以上。后来在调查中了解到,某家庭贫困,不仅无力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甚至连回龙岗家的路费都没有,海山街道办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小贩1500元困难补助,双方达成和解。案例点评: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体察民情、了解群众困难,不分情况一刀切,以至于造成人身受伤、国家财产受损。第二部分 创树新风案例一:推行民族执法模式,妥善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布吉街道是一个民族结构相对复杂的区域,辖区居住着大量的少数民族群众,其中,许多少数民族群众依靠在街头摆摊设点从事商品零售维持生计,基本上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这些从事乱摆卖的少数民族人群多为回民和来自阿坝州的藏民,都有各自的首领组织,其中回民多从事烧烤摊档和用脚踏三轮车兜售各类坚果及果仁饼,而藏民则多从事自制首饰和各种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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