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陷阱分析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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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合同商品房买卖 合同样本陷阱分析与 防范 贸易合同商品房买卖 合同样本陷阱分析与 防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陷阱分析与防范 一、别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 无论房子是大是小、地理位置如何、价位如何,您在购房过程中,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 况:当您根据楼盘宣传或广告前往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会立即带着您看沙盘、看户型 图、参观样板房,随即指着沙盘对楼盘美好的未来进行描述。 在这种“描述”之下,您可能会对房子产生无穷的“好感”,就当您“依依不舍”的时 候,销售人员会告诉你:“这套房子多好呀,好多人都看上了,要真想买到这套房,最好 是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要不然明天这房子可能就没有

2、了。” 于是,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已经轻而易举地把您的钱套在囊中,当 然,为了“安慰”您一下,他们会向您承诺:这套房子,我们会为您保留一段时间。 直到您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您、这个楼盘的价格超过了您的承受能力、房屋存在质量 问题或无法申请贷款等情况的时候,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诉您:由于您没有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 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定金”的数额与房款相比,也许不算多,但几万元一也是您辛苦的“血汗”所得,为了 这不能返还的“定金”,您也许会签合同,凑合着买了这套房。 到了这个时候,您就已经被商品房认购书给“

3、套牢”了。 二、商品房认购书下套利器之一:定金 这是您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重要武器,正是由于这笔钱款无法退还会造成您的 损失,才导致您为了“防止损失”而“不得已”签约。 导致您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 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 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明确 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 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您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4、同了,开发商就有权告诉您“这笔 钱不能还给您”。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向您返还。 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只要商品房认购书包含了“交付定金 xxx 元”的字样,就适用 该罚则,无须另行约定“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 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类的内容。 因此,一旦您看到“定金”两个字,请一定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 则”。 三、商品房认购书下套利器之二:“没收”条款 如果不约定“定金”,而是约定“预付款”,是不是就能够逃脱被套牢的境遇呢? 并不是这样的,尽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22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5、订立商品房 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 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 用。但是这条规定没有限制当事人之间的另外约定。 因此,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 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 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 诚意金(或者 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您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 该类条款,可以称之为“没收条款”,已经成为商品房认购书套牢购房者的

6、第二大利 器。 四、防止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 9 条军规 1.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 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请您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 销手段,无论是“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 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 发热而被“套牢”。 2.交钱之前请三思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您支 付钱款。 3.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 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 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

7、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 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 4.把“诱饵”写进商品房认购书 销售人员往往会以“优惠价格”、“保留房号”等诱饵引诱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 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恰恰在于销售人员的这 些“诱饵”,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您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商品房认购书,并明确 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 5.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 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 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 款不被批准等,因

8、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 出”。 具体条款可以这样拟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 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由于购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 房屋的,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巧日内 将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全部返还。 6.尽量不交“定金” 尤其是如果您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 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 出”,请尽量不要交“定金”。 7.避免“没收”条款 尽管没有约定收取“

9、定金”,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一旦您不签订“所收预付款将 不予返还”,这种“没收”条款依然会导致您无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钱款。 8.抓住对方违约 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 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 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您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 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人,这样一旦出现违反 约定的情况,您才能够底气十足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9.尽量利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尽量找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作为不签约的原

10、因,例如规划的变更、双方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难以达成一致、收入骤减、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发放贷款等。一 旦发生类似原因,您就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定金了。 五、直接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 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 但是在特别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法律的规 定,转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您已经“坚决”地决定要买这套房,

11、不妨利用这 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 但是如果您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 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 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六、“小定”与“大定” 部分楼盘开盘时会出现“热火朝天”的场面,开发商往往会要求购房者先交“小定”。所 谓“小定”,就是开发商保证为购房者保留房屋,保证购房者满意的房屋在一定时间内不 会被卖出去。购房者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开发商交纳“大定”,并保证签订正式的商 品房买卖合同。 “小定”的数额较之“大定”少很多,“小定”的合同条款

12、较之“大定”也简单很多。但 是无论是“小定”还是“大定”,都可能包含“定金”或是“没收”条款。 七、VIP 卡与“认筹, 有些楼盘会在开盘之前发售 VIP 卡,并约定 VIP 卡的持有人可以按照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您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 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经签订了商品 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 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您卡号顺序优先选定房号户型,楼盘销售结束,选定房号的持卡人卡 内的钱款将抵作房款;没有选定房号的持卡人卡内的钱款全额退还,但不计利息,如果持卡 人愿意,VIP

13、 卡可以保留至二期或是三期,届时可以获得优先选号的权利。此外,作为特惠 活动,开盘的时候举行现场抽奖活动,被抽到的持卡人可以获得各种优惠或奖品。VIP 卡的 价格多则几万元,少则几百元,名称也五花八门,持卡人的权利也各不相同。 这种发售 VIP 卡的方式,在销售上又称为“认筹”,已经成为现在商品房市场上最为流行 的营销手法之一,用业界的行话来说,这个叫做“蓄客”,就是在开盘之前聚敛人气,制 造购房的紧张气氛,让购房者看起来觉得房屋非常走俏。 利用小小的 VIP 卡,开发商或是销售公司不仅创造出良好的销售氛围,发现和锁定潜在的 目标客户,进行楼盘需求和价格调查,还可以提前获得数额不菲的资金。 八

14、、内部认购的风险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22 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关于商品房销售的条件,主 要是“五证”的取得,本书将在下一个问题中加以介绍。 但是,还是有一些开发商在尚未满足商品房销售条件时,进行“内部认购”。前面所介绍 的“小定”和“认筹”,很多也属于“内部认购”的变种。 如果房地产商的信誉可靠,购房人通过内部认购有时确实能省些钱,但一旦房地产商最终 拿不到预售许可证并宣告破产,购房人交付的定金有可能会有去无回。北京市城市房地 产转让管理办法第 52 条规定:“房地产受让人(指购房者,笔者注)知道或者应

15、当知道转 让人(指开发商,笔者注)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仍然购买商品房的, 应当承担相 应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 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 无效。”但是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取回自己已经交付的定金、预付 款或房款,因诉讼花费的人力和金钱成本更是难以计算的。一旦遇到开发商无力偿还或被 宣告破产,还将面临无法取回的后果。 在内部认购的情况下,购房人面临的风险是十分巨大的,但是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和交 易双方的不公平地位令购房者不得不接

16、受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了解一下商品 房销售的条件和“五证”的相关知识,把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九、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前应该审查的文件: 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屋所有权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一定要审查原件 审查上述文件时一定要要求开发商提供原件,不能仅看复印件。这些证件大多包含附页和 附件,里面记载着抵押权状况、年检情况、平面图、规划图等,如果仅复印第 1-2 页,则 无法获得完整的信息,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同时,复印件也比较容易被涂改或造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文件意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颁发部门: 1.人民政府(省级、市级、区县级) 2.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省级、市级、区县级) 部分地区,例如在北京市,2004 年 7 月以前,此证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作。2004 年 7 月以后,北京市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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