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协会的发展趋势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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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 协会的发展趋势新探索 消费者行为分析消费者 协会的发展趋势新探索 前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冲突与消费矛盾不断出现。在这一过程中,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矛盾尤为突出,消费纠纷已经成为当今的社会热点问题。究其 症结在于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品质量不 能保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甚至制造消费陷阱,令消费者防不胜防,使消费 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极大地损害。政府以及消费者协会虽然采取了种种措施保护消 费者的权益,但总是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消费纠纷仍然层出不穷,而且有愈演 愈烈之势。其原因在于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由

2、于消费者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在 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中,消费者应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以消费者 的保护为主旨,建构经济法的立法和理论体系。由于消费者保护需要经济法,经济 法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由于在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中,消费 者应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主张,以消费者的保护为主旨,建构消费者协会 的立法完善。 第 1 章消费者协会的发展历史第 1 章消费者协会的发展历史 第 1 节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和发展第 1 节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和发展 消费者协会是由消费者自发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3、作为消费者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消费者运动紧密联 系在一起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 19 世纪末期 20 世纪初,它是消费者为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而自发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社会运动。自由市场经 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抽象平等和契约自由精神的求是消费者保护运动存在发展 的内在要求。消费者运动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设立消费者组织,开展消费者保护活动。 第二,开展受理消费者投诉、揭露批评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消费调查、比较 试验以及消费警示、消费教育等消费者保护活动。 第三,促进消费者保护政策和法律的形成。 第 2 节美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第 2 节美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 消费者组织是伴随着消费者运

4、动而产生的。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的美国, 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过渡,垄断资本家垄断了各种消费品的 生产和销售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消费者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 护。垄断资本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耻行径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助长了其嚣张 气焰。正如马克思所说,当资本家有 20的利润,他就会蠢蠢欲动 ; 当他有 50 的利润,他就敢到处活动;而当他有 8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 甚至冒上绞刑架的危险。消费者基于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愿望,组织了自发的消费 者的运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消费者运动。到 1891 年,纽约市成立世界上第 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组织,到 1

5、903 年,该组织在全国拥有 64 个分支。2 经过 100 多年的发展,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已经形成消费者利益委员会、 消费者联盟、消费者联合会三足鼎立的格局。这三个消费者组织分别成立于 1953 年,1936 年和 1968 年,其主要职能大致相同,主要工作范围是研究关于消费者 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受理消费者投诉,开展相关的消育费,教向消费者提供可 靠的消费品信息,对商品能进行比较检验,并在相关刊物上公布产品评价结果以 指导消费,督促生产经营者改进产品的质量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三者的 性质均为民间机构,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往往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等手段,而出 版各自的刊物

6、,也是三者的主要经费来源。值得一提的是,消费者利益该委员会 还有权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说明消费问题的重要性等。这三大 组织的活动对美国的消费者权益立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的劳工联盟、 广告媒体、合作社和消费者俱乐部、公共利益研究会、地区性的公用事业消费者 组织等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第 3 节法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第 3 节法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 法国的消费者组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不同的历史起因和激励各派别的 政治或哲学思想的分歧,法国的消费者组织存在着合作流派与“保护消费者利益 运动”流派之分。合作流派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第一种集体形式,消费合作社是 其创办

7、的首家消费者组织。它起源于 19 世纪无产者的贫困,并以早期社会主义 者欧文、傅利叶等人的思想为基础,其创立的目标在于“用一种以消费 者集体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生制度取代目前的资本主义的竞争制 度”。消费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并不面向全国,而只向其成员服务,受众面窄,加 之思想体系陈旧,合作社很快就陷入困境。其后,经过对消费合作社的整合,全 国消费者合作社联合会成立。该会实力雄厚:拥有 300 万家庭成员,出版发行的 半月刊法国合作社员,发行量 14 为 0 万册,每月可对 3200 个有代表性的家 庭进行跟踪调查等。该会对保护消费者所作出的最积极的贡献在于投资建造了以 分析和研究为目的的

8、合作实验室。“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流派起源于一些保护 公用事业用户利益的组织,如电话用户联合会、旅客联合会。1927 年消费总联合 会诞生,其宗旨是保护、教育、通告全社会的消费者。然而,该会的影响力非常 有限,并且,伴随着政治化运动的兴起,“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流派正逐步异 化为政治化组织,而非纯粹服务于消费者的团体。 第 4 节日本消费者协会的发展第 4 节日本消费者协会的发展 日本的消费者组织发韧于二战之后,当时作为生活物资的商品奇缺,价格昂 贵而且质量及其低劣。日本妇女针对劣质火柴于 1948 年 9 月自发召开“清除劣 质火柴大会”,成立了日本妇协会,这标志着日本消费者运动开始。从二十

9、世纪 四十年代开始,日本出现了一系列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重大中毒事件。例 如 1955 年日本森永婴儿奶含砒霜使 1200 名日本婴儿中毒和 130 人死亡的事件, 1968 年九州大牟田的食用米糠油因有毒物多氯联苯液体致 14000 人中毒和 53 人 死亡事件。时至今日,日本的民间消费者组织已经发展到 4000 多个,其中影响 力最大的还当属 1961 年成立的日本消费者协会。在日本国内有 14 个分支机构, 属财团法人性质。其工作范围是:开展有关消费者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商品进行比 较试验,向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作为中介向官方和企业反映 消费者要求的中介途径,出版相关刊物

10、,对于问题商品及时通报官方,督促和指 导企业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改进。 第 5 节我国香港地地区消费者协会的发展第 5 节我国香港地地区消费者协会的发展 香港的消费者组织称为“消费者委员会” ,是一个半官方的法定的独立团体, 受到的经济支持,委员会在人员组成上设有主席,副主席各 1 名,其他 委员 20 人,这些成员均来自各社会阶层,如律师、会计师、商界人士、工程人 员、家庭主妇。除兼任总干事的委员时专职人员外,主席和委员都是义务职。委 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办事处,办事处设投诉咨询部、新闻及刊物部、时间及研 究组、普查部等。消费者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结合搜集审查消费者的投诉以及不动 产的购买人、按揭

11、人及承租人的投诉,并提供意见;鼓励商业及专业组织制定经 营守则等。其工作范围包括:其一,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消费者最为关心 或与安全、健康有直接关系的产品进行比较试验,并将结果公布在其附属杂选 志择月刊上;其二,对价值较高或者试验费用比较大的商品进行普查;其三, 对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业进行调研。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某行业 的整体运作进行研究并公布研究报告。 第 6 节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第 6 节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中国长期施行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生产与交换相对落后,消费 者购买商品的方式单一,经营者也没有创造利益的动力,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 题尚不突出。改革开放后

12、,市场经济得到极大的发展,经营者为了获得更润多, 利采取偷工减料、掺杂造假等不法手段坑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在此背景下,中 国。 消费者组织,亦即中国消费者协会,便应运而生。中消协筹备于 1984 年下 半年,于 1985 年 1 月 12 日由国务院正式发文批准成立。该组织成立后,地方消 费者组织也纷纷建立。截至 2000 年底,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协组织 3141 个,设 在乡、镇、街道的消协分会 26465 个,投诉站 86086 个,联络站 29124 个,形成 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协会组织网络。在职能上,我国消费者协会以维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为宗旨,着力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具体表现为:受

13、理消费者投诉, 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咨询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支持权益受损 的消费者起诉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 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 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 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是由政 府有关部门发起, 经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依据法律赋予的七项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消 费者的任务有两项, 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

14、洲消费者 同盟机构 (BEUC)。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4 年 12 月经国家国务院批准成立, 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 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 2 章消费者协会的性质结构第 2 章消费者协会的性质结构 第 1 节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辨析第 1 节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辨析 2.1.1 官方与民间性质兼具2.1.1 官方与民间性质兼具 消费者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一个消费者组织,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消费 者协会建立具有法定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

15、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直接 规定。原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曹天玷于 1999 年就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作 出了比较精辟的概括:“中国消费者协会不同于一般民间团体,是有法定名 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法定行为规范的官办社会团体”。尽管消费者协 会的产生有其独特的社会机理,并且有其自身的运作逻辑,应当具备社会团 体所共有的属性,但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逻辑起点是一个官 办的社会团体,但较之于国外的消费者组织和国内的其他社会团体,中国消 费者协会表现出诸多不同之处。例如,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是经国务院批 准的, 使得中国消费者协会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贵族血统。 在中国的语境中, 很少有社会团体能有

16、如此待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 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消费者 协会承担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特殊任务。综上,从消费 者协会的产生来看,消费者协会的产生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的色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第 1 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 团体。”从字面上看,法律是承认我国消费者组织属于社会团体的。社会团 体不是国家组织,不具行政性质,因此,消费者组织是不具有行政性质的。 然而,从我国消费者组织的形成、设置和人员组成以及功能来看,却无不体 现出消费者组织的“行政性质”。但是,“官办的社会团体”这一性质界说 并不能抹煞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民间性质,官办仅能表征其产生的母体,而消 费者协会的实际运作却又显现出其不同体的性质,它并不代表国家力量,也 无行政权力,运作并不受制于官方,具有相当大的自治领域。所以,中国消 费者协会从社会性质上来看是一个兼具官方与民间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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