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设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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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设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设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壹、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行为。 (壹)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 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此,我国制订了边防检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 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壹系列法规。这些法规明确 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的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 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

2、,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壹些不 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国及港澳地区的生活,出境谋生的思想,组织他们偷越 国(边)境而从中大发不义之财。这种行为无疑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 序,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国际上给我国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仍会给国内外 的犯罪分子包括敌特间谍分子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进行犯罪活动或逃避法律制裁 以可乘之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 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壹般表现为煽动、串连、拉拢、策划、联络他人偷越国(边

3、) 境以及为偷越国(边) 境进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交通运输工作;为他 人偷越国(边)境出谋划策,拟定偷越国(边)境的具体行动计划;确定偷越国(边) 境的时间、路线,指示偷越国(边) 境的具体地点等等。行为人通常兼而实施上述、 ,系 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实施其中的壹种或几种。近年 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活动日益向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境内外组织偷越 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结,严密分工,有的实施煽动行为,有的实施串连 行为、有的实施具体安排偷越国(边)境的时间、路线等的行为,有的则负责联络偷越 国(边)境的交通工具不

4、管行为人具体实施哪壹种行为,上述各行为的指向都是相 同的,那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因而,上述各行为且非各自独立,而是相互联 系、密切配合,构成壹个完整的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至于组织偷越的 地点,能够是边境口岸,也能够是非边境口岸,具体地点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条第 2 款规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 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且罚的规定处罚。”杀害、伤害、强 奸、拐卖等犯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是数罪关系,因此,对该条款规定的情况, 应当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另外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拐卖

5、妇 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判刑,然后实行且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壹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 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仍是外国人, 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仍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 上不壹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壹般是以营 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

6、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 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认定 (壹)本罪和走私罪的界限 这俩罪有着本罪的区别,壹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 是国家对国(边) 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 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 品进出国(边)境。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俩罪从构成特征上见不难 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

7、(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 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 行为,根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二)本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拉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 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 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 工具将偷渡者带出或者运送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因而,如果行为人组织了壹批人偷 越国(边)境后,又运送另壹批人偷越国(边)境的,则具备了俩种犯罪的构成要件

8、, 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俩个罪名,实行数罪且罚; 但如果行为人既组织、又运送同壹批人偷越国(边) 境的,则属刑法理论中的牵连行为, 根据牵连犯“从壹重罪处断”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对于直接参 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分工负责运送的,亦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 量刑。 (三)本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的主体尽管是壹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 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 头” ,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

9、立法上无 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偷越国(边)境 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如果不是从事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有组织、有计划地煽动、拉拢、串连、动员、安排 他人偷越国(边)境,而是在共同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出于江湖义气或亲友私情, 为个别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有关帮助的行为,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其中情节严重者,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处理。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 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10、的行为;而 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 行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之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处七年之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1 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所谓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是指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的本身过失而引 起了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者对所造成的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结果 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和组织他人

11、偷越国(边)境罪实行 且罚。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是指采用身体强制或打击,造成壹般的伤害或轻伤 害的行为或采用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如果行为人故意采用杀、伤方法抗拒检查,致人重 伤或死亡的,对杀、伤检查人员的、应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实行且罚。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 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壹律予以没收 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 壹、概念

12、及其构成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 行为。 (壹)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和邻国的交 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 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 入国(边)境的管理。1986 年 2 月 1 日,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 管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按照这俩个法律有关规定,壹切 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且办理壹切 有关手续

13、,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我国出入国(边)境管 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 ,是 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 方法能够是多种多样的,壹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 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 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 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 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 入

14、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 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 伪造了出入境文件,仍没有进壹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 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 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 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 1993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第 4 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节之壹的、即为“情节严重”:(1)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 为逃避法律制裁偷

15、越国(边) 境的;(3) 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壹起偷渡的;(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 ; (6) 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 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 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 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 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壹 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

16、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 偷越国(边)境的壹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壹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 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 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 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能够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 成立。但对壹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壹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壹定的行政处罚。 二、认定 (壹)本罪和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偷越国(边) 境罪的犯罪主体是壹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仍包括国 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偷越国(边) 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 (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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