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培训甘肃省水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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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经理培训甘肃省水行政惩罚 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职业经理培训甘肃省水行政惩罚 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目录 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四、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四、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五、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五、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六、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六、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七、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七、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

2、水资源论 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八、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八、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十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十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十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十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十四、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十四、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十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十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十八、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十八、 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 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 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之上人

4、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 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 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且处 壹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 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 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 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 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 担,且处壹万元

5、之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 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 情节轻重,处壹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壹、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壹、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 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以下的, 或者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的,强行拆除,且处壹万元 之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之上 10%以 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6、100 平方米之上 200 平方米以下的,强 行拆除,且处三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0%之上 15% 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 平方米之上 400 平方米以下的, 强行拆除,且处五万元之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5%之上,或 者建筑面积在 400 平方米之上的,强行拆除,且处七万元之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 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二、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 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预计恢复原状

7、所需费用在壹万元以下的,处壹万元之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壹万元之上三万元以下的, 处三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五万元之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五万元之上的,处七万元之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的。 三、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拦河、跨河、临河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的。 1、占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十万元以 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

8、拆除,且处壹万元之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占用面积在 100 平方米之上 2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 资额在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 且处三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占用面积在 200 平方米之上 400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 资额在二十万元之上四十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 除,且处五万元之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占用面积在 400 平方米之上,或者投资额在四十万元 之上的,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且处七万元之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影响行洪但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且采取补救 措施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执 行。 四、影响行洪但在

9、规定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且采取补救 措施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的自由裁量参照标准执 行。 五、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 设施的。 五、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 设施的。 1、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壹,但在规定的 期限内整改的,处壹万元之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俩种之上,但在规 定的期限内整改的,处三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壹,未在规定的 期限内整改或者难以整改的,处五万元之上七万元以下的罚 款; 4、违反批准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俩种之上,未在规 定的期限内整改、拒不整改或

10、者难以整改的,处七万元之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壹,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处壹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 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壹、防洪法未作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壹、防洪法未作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

11、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1、 物体在 30 立方米以下, 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5% 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 壹万元之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物体在 30 立方米之上 50 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设 计洪水位断面 5%之上 10%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 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之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的,或者物体在 50 立方米之上,或者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 10%之上的,处四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12、第三项的自由裁量权参照标 准执行。 三、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三、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按照防洪法 第五十七条的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 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 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且处五万元之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之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壹

1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 不恢复原状的。不恢复原状的。 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罚。 二、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二、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的,处五万 元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 全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之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已停止违法 行为,但拒不恢复原状的,处七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运营中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

14、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之 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 使用,处二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运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 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运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 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壹)未经批准擅自取

15、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1、 每天取地表水 200 立方米、 地下水 100 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罚款; 2、每天取地表水 200 至 500 立方米、地下水 100 至 300 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 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每天取地表水 500 至 1000 立方米、地下水 300 至 500 立 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 之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4、每天取地表水 1000 立方米、地

16、下水 500 立方米之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八万元之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 5、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五万元之上八万元以下罚 款; 6、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八万元之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 元罚款; 2、在许可证期限内,俩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 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 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在许可证期限内,俩次之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 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 五万元之上十万元罚款; 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且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壹 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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