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策略培训}传销活动罪特征及辩护指南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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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策略培训传销活动 罪特征及辩护指南讲义 营销策略培训传销活动 罪特征及辩护指南讲义 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 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 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 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 ,牟取 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 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

2、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 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 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 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所谓“层级” ,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 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 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 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 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

3、法律若干问 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 号)第三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 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 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 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 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 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 犯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特征(主观

4、动机)(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谋利的目的,即 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但为达到 非法谋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追究的主要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 领导者。对一般参加者,没有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 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 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

5、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 人员。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的规定,个人为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 处。因此,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企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其组织者、领导者及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 知 (公通字201023 号)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 号)第一条,组织、领导传销活 动人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 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 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 取报酬或者返利的, 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 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7、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和 处罚标准如下: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 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 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

8、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 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3)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五、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 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 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 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 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

9、为。 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一定要严格掌握本罪的构成要件,重点把握以 下几点:(1)违反国家规定;(2)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 动为名,行传销之实,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 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骗取他人钱财,应予打击 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带的,属 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只有 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二)

1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直销的区别(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直销的区别 在处理传销犯罪时,应注意严格界定传销与直销的界限。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 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 销方式。 从事直销的企业,应当经审批程序,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 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才可从事直销获得。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 (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 5 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外 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3)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

11、了保证金;(四)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 制度。 可见,直销与传销有本质的不同: (1)直销企业经依法申请和审批,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传销 则没有合法资质。 (2)直销的经营模式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并由直销员在固 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不以发展层级为取得收 益的手段;传销则不以推销产品为目的,而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 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 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3)直销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不会引诱、胁迫他人购买 即发展下线;而传销则会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

12、加,骗取 财物。 另外,还要注意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 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 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犯罪。但对于违反直销管 理条例同时又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13、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 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者均属扰乱市场秩

14、序的行为,均存在未经许可而经营的行为, 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 可能会发生竞合,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客观特征不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特征是组织、领 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 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 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属行为犯;非法经营罪的客观 特征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 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 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

15、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属情 节犯。 (2)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客体是公 私财物和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 (3)犯罪主体不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主体是传销的组 织者和领导者,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 由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观方面必须 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积极 组织和领导;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 利润的目的。 (四)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四)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16、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 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 号)第一条的规定: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 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 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 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3、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 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 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五)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五)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 号) 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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