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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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业务管理中小企业板业务管理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号号 2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2015 年 1 月 26 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5 年 1 月 26 日修订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做好定期报告编制、报 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 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备忘录,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

2、告披露的一般要求一、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要求 (一)基本要求(一)基本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相关公 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 (以下简称“年报准则 ” )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3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

3、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 ) 、本 所备忘录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披露时间(二)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第6.2条、 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业绩预告及

4、快报(三)业绩预告及快报 公司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及其修正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 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4 (四)违法违规退市风险的披露(四)违法违规退市风险的披露 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 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 估,并提出应对预案。 (五)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五)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 性损益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

5、和金额,对于非经常性 损益绝对值超过公司净利润绝对值5的必须逐项进行说明;对于非经常性损益 绝对值达到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还应当比较其近两年的 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 说明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及对报告期业绩的影响程度。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时, 应当按照规 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计算。 (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确定和披露(六)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确定和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利

6、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披露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确 5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确保现金分红占 利润分配的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的最低要求。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且需在报告期内生效的,应当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规定,最迟在当期定期报

7、告披露前履行完毕有关审批程序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从会计估计变更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 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或者与定期报告同时以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有关事项,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和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若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原因、合规性、 会计处理方法及对本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涉

8、及追溯调整的, 还应当说明对以往各可比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等。 6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 应当 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注册会计师(如 适用)出具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八)财务报告的披露(八)财务报告的披露 1、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者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 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当根据15号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 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 披露 、 公开发行证券

9、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4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 步实现企业合并相关信息的披露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5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相关信息的披露 以及附件一的格式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 2、公司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具体化的会计政策,包括但不 限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发出存货计量、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 摊销、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收入确认和计量等。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对上述具体化会计政策进行提示。 3、公司应结合内部管理合理确定报告分部,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各报 7 告分部的财务信息, 包括主营业务

10、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等。 公司不能披露各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的,应说明原因。 4、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对外重要承诺事项,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 披露其性质及涉及金额。 (九)审计相关事项(九)审计相关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适用) 。 根据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 ,为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该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含上市前与上市

11、后) ,不得超过五年;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有关轮换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事项。公司应当按上述规定,提醒连续审计 年限超期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轮换。 2、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并的,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 并其他事务所的,公司只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更名,无须作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系原聘会计师事务所被合并不再存续的,则需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8 3、 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 股 票上市规则第6.10条的要求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当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12、事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 当期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说明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十)涉及特殊业务和行业的披露(十)涉及特殊业务和行业的披露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5条的要求,在定期 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及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在定期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证监会制定 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一)董事、高

13、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9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因此,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披露定期报告时的现任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含委托出席或者缺席本次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签 字保证定期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格式参考附件二。 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不能保证定期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 在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中注明所持的反对或者保留意见、 理由和本人履行勤勉义 务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 因故

14、无法现场签字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 如个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公司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期报告相 关内容进行更正。 (十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十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提出,并经与会 10 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会如对定期报告

15、无异议,专项审核意见可采用如下表述: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XX股份有限公司XXXX年年度(第一 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监事会的专项审核意见应当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十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管理 1、在定期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 规定。 2、报备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16、 公司在申请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按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的相关要求向本所报备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11 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 予以拒绝。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报告期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应当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 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必要时应当在对外报送前先行 披露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应当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 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 提前知悉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的人员,纳入定期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十四)使用“制作系统”和“业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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