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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1、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确保国家财产、职工及患者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本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火灾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按照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的由第一责任人承
2、担全部赔偿责任。5、对发生火灾事故的,除按照吉林省消防条例进行处罚、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拟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7、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