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五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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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五 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金融保险商业银行财务会计第五 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第五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由于资金调拨、缴存存款、跨系统支付结算的款项汇划 而引起的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收、代付款项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商业 银行和人民银行间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跨系统机构间的业务往来和商业银行系 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商业银行系统内部的业务往来已在第四章作了介绍,本章只 介绍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的往来以及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壹节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银行往来是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人民银行作为我 国的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人,商业银

2、行吸收的壹般性存款要向人民银行 缴存存款准备金,吸收的财政性存款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跨系统之间 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调拨、相互拆借等都得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资金的清算。同时, 人民银行仍是商业银行的金库,商业银行需要经常向人民银行缴存和支取现金。 这些都是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内容。 壹、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壹)法定存款准备金概念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 人民银行的存款。人民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 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人民银行重要的金融调控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反作用 货币乘数,限制派生存款以调节和控制信用规模;扩大商业银

3、行的提存准备,增 强派生资金后备力量和抵御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 1984 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 建立起来的。1984 年,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 为 20%, 农村存款为 25%, 储蓄存款为 40%, 其后经过多次调整。 自 2004 年 4 月 25 日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壹定 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 0.5 个百分点。截至 2007 年 8 月 15 日,存款 准备金率为 12%(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分别执行 11%、10.5% 和 9.5

4、%的存款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壹定水平的金融机构执行 10.5%的差别 存款准备金率) 。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的壹般规定 1.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壹考核。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总行(总部) 设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总部)统壹存入人民银行总 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兴业银行等总行(总部)不在北京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 行统壹存入其总行(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

5、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壹存入当地人民银行 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 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 支行。 (5)信托投资 X 公司、财务 X 公司、金融租赁 X 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 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壹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 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壹家分行)统壹存入所在地人民 银行分行。 2.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当旬第五日至

6、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壹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 额,和上旬末该行全行壹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规定的准备金率。法人按旬 (旬后 5 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壹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 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利率每季计付利息。金融机构按法 人统壹存入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低于上旬末壹般存款余额的准备金率,人民银 行对其不足部分按规定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出现 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壹般存款余额表 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

7、处罚。上述处罚能够且处。 4.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范围。各商业银行应缴存法定准备金的壹般存款包 括: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单位存款、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各 项存款,商业银行办理的委托代理业务的负债项目减去资产项目后的贷方余额, 如委托贷款轧差后的贷款余额,代理发行和兑付债券轧差后的贷方余额(代理国 债业务轧差后的贷方余额应作为财政存款) ,国家和地方委托贷款基金和贷款轧 差的贷方余额等。凡轧减后为借方余额的,视同该缴存项目为零,不允许以借方 余额抵减其他存款项目。各金融企业按照规定的壹般存款余额表,逐级汇总报送 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吸收的财政存款, 包括中央预算收入、

8、地方预算收入、 特种预算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等,应全额(缴存比率 100%)缴存人民银行。 (三)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账务处理 对于商业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有的银行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壹级 科目下分设“存中央银行存款”和“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俩个二级科目;有 的银行单独设置“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壹级科目,而将“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科目改为“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存放中央银行 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由于壹般性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合且在壹个科目,均在“存放中央 银行准备金”或在“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因此,壹般性存款准备金且 不需

9、要定期缴存,而是随着每天资金汇划的进进出出经常发生变化。为了保证资 金汇划的畅通,该科目余额总是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所要求的比率。可是仍然需 要按期向人民银行报送“壹般性存款科目余额表” ,以便人民银行定期稽核。 商业银行定期缴存财政性存款时,需要编制“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壹式 俩份,据以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壹式四联(第壹联贷方凭证、第二 联借方凭证,商业银行使用;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借方凭证,人民银行使 用) 。如果调增余额,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二、向人民银行借款 人民银行是商业银行的银行,充

10、当社会信用的最终贷款人。商业银行在运营 过程中,遇有资金不足,除了采取向上级行申请调入资金、同业间拆借和通过资 金市场融通资金等手段外,仍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包括再贷款和再贴现) 。 (壹)再贷款的账务处理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业务按时间不同可分为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 款和日拆性贷款。由商业银行总行集中向人民银行借款,分、支行不得向人民银 行借款。 年度性贷款是人民银行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资 金不足而发放给商业银行供其年度周转时使用的贷款。年度性贷款期限为 1 年。 季节性贷款又称临时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在信贷资金运营过程中 由于先支后收、存款季节性下降、

11、贷款季节性上升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资金临时性 短缺。 对由于同业拆借资金引起的信贷资金不足, 人民银行也可发放季节性贷款。 该类贷款期限壹般为 2 个月,最长不超过 4 个月。 日拆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未达汇划款项而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头 寸不足。该类贷款期限壹般为 710 天,最长不超过 20 天。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的日 益完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大幅减少,目前主要提供日拆性贷款和季 节性再贷款。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年度性贷款、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时都通过 “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核算,在此科目下,设“年度性借款户” 、 “季节性借款

12、 户”和“日拆性借款户”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将贷款资金转入中央银行存款户 内进行使用。 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时,首先要提交申请书,经人民银行审核批 准后能够壹次或分次办理借款手续。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商业银行再贷款到期时,应主动归仍或约定扣款。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借款户 利息支出中央银行往来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再贴现的账务处理 再贴现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另外壹种形式,是商业银行因办理 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而引起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短缺,用已贴现但尚未到期 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转让的壹种融资

13、行为。再贴现的金额应以再贴现的票据金 额为准,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实付再贴现金额,期限不超 过 6 个月。 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申请贴现时, 应填制再贴现申请书。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 将再贴现凭证和汇票转送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应审查再贴现凭证和所附汇票的面额、到期日等有关内容是否壹致。相 符后,按规定的再贴现率计算出再贴现和实付再贴现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再贴现利息=再贴现汇票面额再贴现天数再贴现月利率30 再贴现实付金额=再贴现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商业银行取得再贴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为 : 借:存放中央银行

14、款项 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 再贴现到期时应先将款项交付给人民银行,收回票据后再向票据承兑人收取 票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待承兑人开户银行划回票款后转销贴现资产。其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贴现资产 再贴现程序如图 5-1 所示。 三、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 商业银行现金多余或为了增加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应办理现金出库手续,填 制现金缴款单壹式俩联,连同现金壹且交给人民银行,根据人民银行加盖“现金 收讫”戳记和出纳员名章的回单联,补制现金付出凭证,以回单联作附件办理记 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

15、现金 当商业银行现金不足时,能够从人民银行支取现金。支取时,应签发现金支 票送交人民银行。现金取回后,补制现金收入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二节同业往来 同业往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业往来仅指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 即指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相互拆借资金以及代理业务等引起的资 金账务往来;广义的同业往来是指金融企业之间的往来,即商业银行跨系统行处 往来及商业银行和证券 X 公司、 保险 X 公司、 财务 X 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 本节采用狭义的同业往来概念。同业往来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 同城跨系统汇划、 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转汇、同业拆借

16、、转贴现等。同城跨系统汇划留待第三节同 城票据交换中介绍。 壹、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 汇出地银行属于双设机构,跨系统汇划采取“先横后直”方式办理。汇出银 行收到客户委托跨系统汇出款项时,需办理转汇。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贷:同业存放银行户 然后,由汇出地转汇银行通过其本系统内的资金汇划系统汇出,款项由转汇 银行系统的汇入行解付。也能够直接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汇出地银行属于单设机构,跨系统汇划采取“先直后横”方式办理。汇出行 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 异地汇入行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然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汇给收款人开 户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清算资金往来辖内往来(或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横向融通资金的壹种短期借贷行为,是解决临时性 资金不足的壹种重要途径。同业拆借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 短期使用”的原则,既可在同城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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