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简化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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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新变化,四维律师事务所 刘培朝 律师 2007年7月27日,劳动合同法经过四次审议,2007年6月29日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宏观背景, 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 中国劳动法制定的既定步骤 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 出台前的巨大争论, 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基石: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难以承受之重,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劳动 监察,劳动 仲裁,用人单位,查查 查 裁 裁裁,直 接 保 护,无能 为力 袖手 旁观,查不胜查 裁不胜裁,矿难、工伤、 欠薪、欠保、欠费,劳动者,用工形式日益复杂违法现象不断创新,下班非法搜身,下班非法搜身,没有上下班时间,劳动合同法保护双方权益

2、,劳动者,单位,法平如水, 中国劳动法制定的既定步骤,劳动法 1995/1/1实施 劳动合同法20多年来最重要的劳动法律 就业促进法 工资法 社会保险法 劳动争议处理法 ,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国际劳动法的发展趋势,1802年英国学徒的健康及道德法现代劳动法的开端。,欧洲工业革命,工人运动发展,人权观念进步,专门劳动立法涌现。,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强化,欧美企业所谓的社会责任标准,童工、强迫劳动、集体谈判、差别歧视 工作1周不超48;加班不超12;至少休1天 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进行健康、安全训练; 提供干净厕所、清洁水等 不逃避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规定的

3、义务,不超过规定标准,SA8000, 出台前的巨大争论,19万条意见,南北两派争论,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 “劳方代表”,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教授 “资方代表”,如果草案变成法律,将是企业、工人、政府三输的局面。只有一种人会赢:那就是打劳动争议官司的律师。,公权对财富权是一种限制,但保障了生存权。,本次讲课的重点: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新变化,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法律出台,势不可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 有哪些新规定、新变化?,1、法律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

4、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2、单位规章制度须经劳资协商,讨论员工守则,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者单方决定的事情?,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如何有效?,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签订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事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重 点,职业危害: 人事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虚假证件或陈述: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扣留证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4、劳动合同内容更全面,保护更具体,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6、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其他事项。,与劳动法相比的条款变化,增: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 删: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约责任,违法成本,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继续强调签订书面合同,但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一个月内签订即不违法,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7、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重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超过1月未订、未满1年:每月支付2倍工资 超过1年未订: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导入利益驱动机制,原:事实劳动关系,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罚款 劳动者无额外利益,新:支付2倍工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带有惩罚性,对劳动者有额外利益 触发主动、积极维权,违法成本:惩罚性赔偿、利益促维权,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

8、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力图改变劳动合同短期化形象,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的种类,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稳定,现实:签约率低、大部分为1年期,60%以上短期 不利于长期发展、不利于留住人才、不利于员工成长、不利于关系和谐稳定,企 业 发 展,关 系 稳 定,满一年不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连续工作 满十年,四种情形,连续工作满十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连续订立 二次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7、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

9、度,杜绝利用试用期侵权,试用期期限 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解除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一些其他规定,(1)合同期与试用期,(2)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也有限制,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违法的案例,招聘营业员,1年合同 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750元 期满工资1500元,3个月的最后一天 通知不符合 录用条件解约,劳动仲裁

10、 申诉,代通知金1500元 经济补偿金1500元 补足工资1500元,(4)其他一些具体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违法成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对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作了新规定,只有这两种情况,才能约定违约金。,核心员工,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11、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提供其他待遇的(住房、汽车等)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限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完善违约金规定, 保障择业自由,限制违约金,劳动者择业更加自由。 核心员工管理依托个性化约

12、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B是A 公司 营销员,采取小恩 小惠拉拢,客户,客户达到 一定数量,自己开 公司,客户 拉到 自己 公司,公 司,在市场 上与A公 司竞争,法院,提起 诉讼,未获法 院支持,未在劳动合同 中规定保密条款,竞业限制的案例,电 子 科 技 公 司,技术 总监,3年合同 约定,离公司3年内不从事同行业,三年 后离 公司 出国,劳动者,劳动者,一年后回国进 另一电子公司,要求遵守合同 约定离开该公司,劳动 仲裁,申请 仲裁,未付经济补 偿约定无效,违法成本,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注:与服务期不同,没有数额限制)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

13、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9、对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一些新规定,(1)协商解除合同,酒店,(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单位有过错),(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

14、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解除(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劳

15、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6)经济性裁员,条件: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 程序: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情形:(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

16、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留用和优先招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30日通知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违纪解除:(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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