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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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新时间:2007-03-01 黑卫妇社发2007144 号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厅直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黑政发200650 号)精神,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 号)要求,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服务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

2、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一)开展社区居民健康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二)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三)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四)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筛查和规范,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五)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六)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规范化诊疗。(七)提供急救服务。(八)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服务。(九)开展临终关怀服务。(十)与所在城市综

3、合医院协作,提供会诊和双向转诊服务。(十一)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十二)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十三)提供康复治疗服务。(十四)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与适宜技术服务。(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十六)根据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本医疗服务。(十七)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指导与管理。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二)预防保健科室规范的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

4、验室、B 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以上科室为基本设置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自身特点增设以保健康复为目的的其他科室。三、人员配备(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服务 3万人口至少有 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 名注册护士。服务人口超过 3万人的可根据比例适当增加。(二)至少配备从事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的执业医师各一名。(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服务 3万人口至少配备公共卫生医师 1名,服务人口超过 3万人的可根据比例适当增加。(四)至少有 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五

5、)至少按注册执业医师 1比 1配备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六)设病床的,每 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 1名执业医师、1 名注册护士。(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技科室至少配备 1名执业医师;辅助检验科室至少有一名具有资质的检验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两名药剂专业人员;至少配备一名从事信息统计专业负责计算机录入和管理的人员。(八)其他人员按需配备。四、房屋面积(一)建筑面积不少于 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 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三)开展预防免疫接种的,房屋的面积和设置必须达到规范

6、化门诊要求。五、床位设置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至少设日间观察床 5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较多,可按照比例进行设置,即每服务 3万人口至少设 5张观察床;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 50张。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病床应在半年内完成设置功能的转变。六、设备配置(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煎药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牵引术、诊锤等。(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 超、显微镜、离心机、

7、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脑、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消毒设备、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社会民主监督制度;档案、信息资料

8、管理制度以及双向转诊制度等相关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八、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附件 2:黑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一、服务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二)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三)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四)开展免疫接种、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五)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康复治疗及规范化管理。(

9、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服务。(七)提供双向转诊服务。(八)提供家庭与社区康复指导。(九)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十)提供院外急救服务。(十一)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十二)根据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二、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三、人员配备(一)至少配备 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至少有 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 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 1名注册护士。(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四、房屋面积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六、设备配置(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饮片或中成药)、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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