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外国法制史课件.第四章 古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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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古罗马法,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以及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鲁道夫冯耶林,一、罗马法的沿革 (一)王政时代法律发展 1.多元主体的城邦自治 (家庭氏族部落松散的部落 联盟城堡式的城邦 城邦是松散的 部落不信任的结果,是通过划定地界、修 筑城堡而将不同村落统一起来的组织。城 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稳定和防御) 2.王权式微 3.注重法律变革 (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变法) 建立新的地域部落 以财产为基础将罗马公民分为五个等级 (10万、7.5万、5万、2.5万和1

2、.1万或1.25万阿司。) 成立百人团民众议会取代库利亚大会 第1等级组织80个百人团,第2、3、4等级各出20个,第5等 级出30个。 这样,在罗马也是在所谓王政被废除之前,以 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破坏 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 别为基的真正的国家制。 恩格斯,(二)共和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共和时代市民法的发展 BC494,因与沃尔斯奇人的战争导 致平民要求设立平民保民官 a.召集并主持公民大会 b.提议立法 c.否决权 BC462,平民保民官特兰提留建议编纂成文法,BC449十二表法 (成文法,诸法合体, 对贵族限制,平民斗争胜利),BC445,平

3、民保民官卡努留立法 (废止十二表法中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之规定;平民可以当选执政官) BC367,平民保民官盖约李锡尼和鲁西塞克斯都立法 (.将掠夺的公地分配给全体公民;.取消平民债务;.平民执政官卸任可以进入元老院) BC326,彼特留立法 (禁止将负债罗马公民变为奴隶,开创了罗马自由民真正自由的开端) BC133,平民保民官提比略土地改革 (限制对国家土地的过分占有或承租,每人占地额不超过620英亩,多余的分给农民) BC123、122,平民保民官格拉古兄弟改革 (限制特权,给予罗马同盟者公民权) BC100,马略兵制改革 (以雇佣兵制度代替百人团制度),BC82苏拉第一次建立独裁统治 (苏

4、拉击败马略,取消平民议会,限制平民保民官 权力,元老院被宣布为最高权力机关) 前三巨头,公元前27年屋大维在击败了安东尼,灭掉 了埃及托勒密王朝后回到罗马,成为罗马唯一 的和具有无限权力的统治者。公元前27年1月 13日,屋大维宣布“恢复”共和,3天之后,心 怀感激的元老院在人民大会上把一个光荣的称 号“奥古斯都”(Augustus.神圣、崇高、庄严) 赠给屋大维。 后三巨头,2.共和时期法哲学思想 西塞罗国家政体学说 国家就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随意联合起来的集团,而是通过法律和权利的共同协议,以及分享公共利益的愿望而结合在一起的集团。 行政官员是开口讲话的法律,而法律又是默不作声的行政官

5、员。 (国家和法律是人民的财富,其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协议;政治权力只有合法行使时,才是人民的共同权力。) 西塞罗自然法学说 (法律是一切事物的自然表述,它允许人们应当做什么事情,禁止人们不应当做什么事情。法律的意义在于它不仅符合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且在于对所有人使用 并有效。正义性、普遍性、有效性) (对比斯多亚学派芝诺自然法思想的几个特性),3.裁判官法 公元前367年设立内事裁判官,以十二表法为基础,依据诚信原则的约束力,通过允诺给予一方以诉权。(以抗辩权为例) 裁判官以告示方式公布案件,进而形成永久告示。 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人与外邦人及外邦人之间的事务。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6、进而形成了万民法。 4.几个补充概念 执政官(军事指挥权、主持元老院会议、司法裁判权);独裁官(城邦战争和动乱等危机情况下行使权力的官员);裁判官(执政官的副手。司法权从行政权力中分离出来的开端);部落民众大会;平民议会;元老院,(三)帝政时代法制发展状,(三)帝政时代法制发展状况 1.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约AD130180) 帕比尼安(约AD140212) 乌尔比安(约AD170228年)保罗(约AD222年去世) 莫德斯蒂努斯(约AD244年去世 ) (1)理论方面贡献 a. 区分了自然法和万民法 乌尔比安: 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而万民法则是调节罗马人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相

7、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 b.划分公法与私法 乌尔比安: 公法是关涉祭祀活动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法律。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律。 c.关于权力的论述 乌尔比安: 皇帝的意志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王权法将自己的全部权利和权威赋予了他。,(2)实践方面 担任帝国行政管理职务或担任法官或帝国常设性法律顾问。他们著书立说;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活动;撰写各种法律契据;注释、整理、编辑各种法律渊源。 2.查士丁尼编纂法典 AD529查士丁尼法典(历代皇帝敕令) AD53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侵权行为、诉讼) AD533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学理汇要,1-4世纪罗马法学家著述) 新律(查士丁

8、尼皇帝的168条敕令) 二、罗马法特点 1.渊源较多 习惯法;民众大会(库利亚大会、百人团民众大会、部落大会)和平民议会制定的法律;最高裁判官和行政长官的告示;元老院的决议;法学家解答与著述;皇帝的敕令。,2.私法自治是罗马法发展的条件 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公法见诸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私法的原则:协议就是法律。 3.罗马法建立在权利观念基础上 (国家利益是私权最高标准,突破在于从权利义务而非身份关系调整人的利益关系) 4.变与不变的统一 三、罗马法基本内容 (一)人法 1.自然人 人格权(权利能力)(享有罗马市民权的主体资格,涵盖于身份之中) a.自由

9、权(子女从母亲身份;胎儿视为有自由权的人;半自由权) b.市民权(来自于出生和法律赋予 有婚约从父母,无婚约从母亲;罗马妇女与外国人结婚的子女无市民权;AD212卡拉卡拉皇帝授予罗马境内自由民市民权。) c.家族权(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 家父权)(血缘、婚姻;与自权人有收养关系) 行为能力,a.无行为能力:(不满7岁的幼童和精神有问题者。) b.限制行为能力: 未适婚人 (男7-14;女7-12) 监护人 适婚但未成年人 (男14-25;女12-25)保佐人 成年妇女 监护人 浪费人 保佐人 监护是为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实行的扶助、保护措施,其对象是自权妇女 及有家长权的未适

10、婚人。保佐是因特定原因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扶助保护措施,其对象是精神病人、禁治产之浪费人、适婚而未成年人(举例说明)。 监护是一种权利补充,保佐是一种权利限制;监护专门为人而设立,具有普遍性;保佐为特定事件而设立,具有特殊性。 c.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成立为基础的社团和财产为基础的社团。当代中国法律是以是否盈利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3.婚姻、家庭、继承,有夫权婚姻(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是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 无夫权婚姻(婚姻以男女双方利益为目的,夫妻双方地位平等) (二)物法: 1.物权法 罗马法中役权的一般原则:地役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所有权让位于地役权(

11、买卖不破役权)。役权上不得再设役权。,(质押:质押最初不涉及所有权的移转,只是对物的占有,债权人的占有受裁判官令状的保护。查士丁尼制定法典时将质押扩展到权利质押。抵押:最初源于将农具作为土地租金的担保,但并不立即转移占有,只有在租金不能交付时,地主才能有占有权,裁判官允许地主申请塞尔维令状两个契约诉竞合令状,后来这种抵押扩展到所有动产,适用于不转移占有的物保。) 2.继承 (继承被置于物权法中体现了其私有财产之性质) 继承发展 a.概括继承 b.有限继承 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3.债权债发生的原因 契约之债(因契约而发生) 私犯(因侵犯人身或财产之私犯而引起) 准契约(基于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行为发生了类似契约的效果。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准私犯(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债。法官渎职、屋外抛物致人受伤、屋檐及阳台堆放物危及行人安全、服务人员对顾客的损害行为) (三)诉讼法 根据诉讼性质可分为公诉与私诉;根据时间分为下述三类诉讼模式: 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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