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河南省家政服务行业目前尚无统一的育婴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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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11-23实施2009-10-23发布DB41/T5932009育婴师(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 . . . 前 言为解决省家政服务行业目前尚无统一的育婴服务质量标准问题,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和要求,根据我省育婴服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市商务局、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合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省标准研究院。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骆小明、文刚、翔、包丽荣、中仁、昕妍、殷 柯。本标准参与起草人:王景武、王瑜、郭敬东、燕。本标准于2009年10月23日首次发布。育婴师(员)等级规定

2、及服务规1 围本标准规定了育婴师(员)服务的术语、定义,育婴师(员)基本条件、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要求与监督等。本标准适用于育婴服务组织提供的育婴服务质量要求。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育婴师(员)主要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2.2育婴服务组织依法设立的从事育婴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3 育婴师(员)基本条件3.1 应有有效的居民。3.2 应有学历证明。3.3 应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3.4 无生理性缺陷。3.5 能说普通话。3.6年龄在18至45周岁。3.7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上岗。4 育婴师(员)等级及服务质量要求4.1 共设三个等级,

3、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2 育婴员服务质量要求4.2.1 能给不同年龄的婴幼儿制作泥糊状食品,并会冲调奶粉,掌握喂食方法,喂哺婴幼儿;能进行母乳喂养指导,掌握奶具使用和消毒常识。4.2.2 掌握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的睡眠时间及适宜的睡眠条件、二便规律、三浴的方法,会给婴儿穿脱衣服,换洗尿布。4.2.3 掌握婴幼儿卫生知识,定期对婴幼儿“四具”(卧具、餐具、玩具、家具)消毒;能给婴幼儿洗头,洗澡。4.2.4 掌握婴幼儿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常识,能为婴幼儿测身高、体重、喂药,按时接种疫苗;能识别铅中毒及意外事故伤害的预防。4.2

4、.5 能对婴幼儿进行大动作、精细动作的训练和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的训练;能适时培养婴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及良好情绪行为;能对婴幼儿实施因材施教。4.3 育婴师服务质量要求4.3.1 应具备4.2.1-4.2.5的要求4.3.2 能为婴幼儿正确选择配方奶粉、泥糊状食品和饮用水;了解食物的安全性、过敏等基本知识,为婴幼儿进食营造良好的环境;能纠正婴幼儿睡眠、二便和三浴的不良习惯;对婴幼儿个人卫生、居室和“四具”选择常用的日光曝晒、煮沸法等物理消毒法或用新洁尔美、碘伏等化学消毒剂进行卫生消毒。4.3.3 能对婴幼儿生长适时监测,记录生长发育曲线和使用生长监测图,做出婴幼儿生长发育状况判断分

5、析,并进行早期干预;掌握预防接种的程序和要求,对接种反应能及时处理;有识别婴幼儿发热、腹痛等异常状况并及时应急处理;有婴幼儿常见病综合护理知识;能使婴幼儿避免铅中毒,有预防处置婴幼儿意外伤害事故的能力。4.3.4 能设计不同年龄段婴幼儿大动作训练游戏、精细动作训练游戏;设计婴幼儿认知能力游戏、语言训练游戏、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游戏;培养婴幼儿社会交往能力训练游戏、良好情绪行为的游戏。4.3.5 掌握并实施个别化教学的原则与方法。4.4 高级育婴师服务质量要求4.4.1 应具备4.3.2-4.3.5的要求4.4.2 设计、配制婴幼儿均衡膳食;能识别婴幼儿脱水;能安排与处理特殊情况下的三浴锻练,了解危

6、害婴幼儿健康的环境因素,营造益于婴幼儿生长的健康环境。4.4.3 应掌握婴幼儿生长发育纵向监测、营养计算和干预的知识和方法,对个体婴幼儿做出全面的营养评价;掌握免疫学基础知识、常见病防治的基本知识等;能指导育婴员(师)进行接种反应处理;能对婴幼儿常见病进行预防和护理;能防治婴幼儿铅中毒;掌握婴幼儿意外伤害现场救助的程序、方法。4.4.4 了解各年龄段婴幼儿发展水平的特点、规律,对婴幼儿发展进行综合评价;会编制综合性个别化教学计划的流程与方法,对育婴员(师)实施综合性个别化教学指导;熟悉育婴员(师)工作容与要求,并能对他们进行培训、指导和评估;能对婴幼儿家长的教育观念、教育方法进行培训和指导。5

7、 育婴服务组织基本要求5.1 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5.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备一定的培训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安全卫生。有育婴师(员)队伍,且对其进行上岗前、岗中培训。5.3 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有和传真机等。5.4 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等。5.5 实行职业介绍(中介)的育婴服务组织,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5.6 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育婴服务组织,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派出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育婴师(员),应与育婴师(员)签订劳动合同。5.7 育婴服务组织应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原始资料进行汇总、分类、

8、归档。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容应真实、详细,档案管理期限应截止到育婴师(员)解聘后2年。育婴服务用户登记表见附录A,育婴师(员)登记表见附录B。6 服务质量的追踪及投诉处理6.1 育婴服务组织依据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容对育婴服务质量进行及时回访,应在与客户签约服务3天回访,以后每30天回访一次。6.2 回访的方式可采取、书面、面谈等多种形式,应填写育婴客户监控服务情况记录表。(见附录C)6.3 育婴服务质量投诉6.3.1 客户应及时填写客户意见反馈表。(见附录D)6.3.2 育婴服务组织应按相关投诉处理程序受理客户的投诉并及时填写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意见表。(见附录E)6.3.3 对客户的投诉,应在当天回复

9、并在3天予以解决。编 制 说 明一 编制目的育婴师(员)服务质量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规省育婴师(员)的服务质量,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地方标准,以此来指导、规育婴服务质量。 二 编制依据为了更好地规我省家政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之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和要求,根据我省育婴服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地方标准。本标准格式按照GB/T 1.1-2000中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 1.2-2002中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 GB/T 1.3-1997中标准起草与表述规则及其他相关标准编写规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编制。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结合了实际操作中的具体实验验证结果制定完成该标准,作为规省家育婴师(员)服务质量的依据。 育婴师(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起草小组 二00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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