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座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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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新安全生产法讲座,第2页,十年铸剑,上世纪末启动制定安全生产法工作,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6个月审议,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宣告了安全生产法的诞生,历时10年实施,2011年开始修订准备,2014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14年8月二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十年练剑,铸就安全生产利剑,第3页,一、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第4页,汇 报 提 纲,一 . 安法的修订背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

2、,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第5页,法的定位明确,法的作用一目了然 明确行业方针、确立原则,工作格局清楚 涉及行业和法的关键概念界定清晰、明确 坚持预防为主,实施风险管理,建立现代治理体系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促进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 定期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 重视体制、强化机制,要求系统化制度建设,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第6页,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的总要求 建设现代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推进“三化

3、”建设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坚持“三个”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第7页,3.解决安全生产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法制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 法的定位与法的地位不相符的问题 法的适应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 缺乏工作原则(机制/格局)的问题 缺乏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要求的问题 违法非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高危设备管理要求不系统、高危行业少的问题 缺少安全生产征信体系建设要求的问题 没有明确安委会、专家组的职责义务的问题,第8页,4.安全生产实践成果以法的形式固定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推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实施高危设备安全标志制度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

4、产监督执法计划 实施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扶持制度,第9页,二、审议过程中主要争议是什么,第10页,汇 报 提 纲,二 . 安法的修订争议,1.九龙治水安全生产局面能否改变,2.如何赋予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职权,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做到什么程度,4.严重违法行为强制停产是否可行,5.如何追究政府安全生产违法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何经济处罚,第11页,三、此次都修订都修改了哪些内容,第12页,修改的总体情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第13页,新增的

5、主要内容(28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规划制度,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3,4,5,6,7,8,9,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10,11,12,13,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14,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1,安全生产法的定位,2,第14页,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责任险制度,15,17,18,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应急预案,增大了违法非法行为处罚力度,22,23,24,26,

6、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25,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19,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7,事故单位罚款,28,乡镇开发区政府安全职责,16,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度,20,21,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第15页,汇 报 提 纲,三 . 安法的修订内容,(一)修订的亮点,(二)新增的法条,(三)新增的款项,(四)修改的款项,第16页,(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系统性要求 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 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机制) 增加了高危行业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规定了不尽职导致生产安全

7、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 增加了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力度 确立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要求 明确了各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第17页,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114条,不包括附则为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6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第3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增第19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第22条、第2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8、员职责和权利等。,第18页,2.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1条) 定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干法、综合法,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1条) 明确目的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 总要求为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 确立了安全生产的方针,第19页,汇 报 提 纲,三 . 安法的修订内容,(二)新增法条,第20页,新增条款17条,1.第12条:协会组织作用,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3.第22条: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4.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5.第38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6.第58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7.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权力,9.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8.第75条: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新增条款说明,10.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16.第109条: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处罚,15.第105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13.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14.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1

10、7.第113条: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11.第92条:对事故单位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12.第93条: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尽职的处罚规定,第22页,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其内容是,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

11、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或者岗位,第23页,总经理、厂长 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生产经理 安全经理 技术经理 组织部门 宣传部门 安全部门 技术部门,调度部门 计划部门 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技术人员 班组长 施工人员 一线工人 分包单位,第24页,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图表分析法,安全生产业务责任制图表是,将一项安全生产业务的实施流程图放入与

12、实施该项安全生产业务的部门及其实施步骤的表格,所形成的安全生产业务流程图表,以及用表格的形式表示的实施该项安全生产业务的安全生产责任表的集合。,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表,第25页,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图表分析法,第26页,3.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

13、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27页,(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位安全生产制度(17项): 职工安全守则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安全评价与绩效评估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4、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进行制度需求分析,成立制度编制小组,制定制度编制方案,编制制度并试用试点,修改完善制度,签署发布制度,制度制订过程,第28页,7.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的权力,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

15、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29页,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手段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安监部门依法作出了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决定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 经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提前

16、24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如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不受时间限制,强制手段,安监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其它措施,第30页,9.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增理由:,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干法、综合法,应对重大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总体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应在安全生产法中提出明确的总体要求和思路,第31页,总体要求,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社会 力量,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综合安监部门,建立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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