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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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制度某公司机械企业管理制度某公司机械 设备管理办法设备管理办法 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优质、高效、低耗完成施工 生产任务,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机械设备管理 制度,组织机械设备的采购,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指导直属单 位、项目经理部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日常管理 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机械设备“养、管、用”及操作人 员进行检查考评。 第四条 设备材料分公司负责集团公

2、司范围内机械设备的维 修保养,承接集团公司起重设备和大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和检测, 以及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机械设备施工作业和机械设备 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自有机械设备较集中的工程项目 应设立机务副经理。 第二章 机械设备购置管理 第六条 每年度的 1 月份,直属单位编制机械设备购置计划 上报集团公司,由物资设备部审核汇总并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经 审批后分批次实施。 第七条 机械设备购置权限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机械设备,经审批后由 直属单位组织采购。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经审批后, 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

3、采购;单台价值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 直属单位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物资设备部组织专家评审,由 物资设备部组织采购。 (三)公务车辆的采购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计划外购置的机械设备除按本条第(二)、第(三) 款执行外,需提供专项报告说明购置理由及具体情况。 (五)除直属单位授权外,项目经理部无权采购机械设备。 项目经理部经授权采购的设备,必须将采购款项列账回所属单位, 机械设备所有权属于直属单位,并以列收租金形式收取项目经理 部费用。 第八条 采购和合同签订程序 (一)直属单位依据机械设备购置权限,严格按照广西路 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招标管理办法和广西路桥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材料设备

4、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采购招标。 (二)原则上,采购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的标准合同范本。 合同经评审后,由申请采购单位与供方签订购买合同,并上报集 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第九条 机械设备验收、登记入帐和报废管理 (一)机械设备到货后 5 个工作日内,须由直属单位相关人员 和厂家代表、承运单位代表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 收登记表”。 (二)验收合格后,在 EAS 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分别建立机械 设备卡片和固定资产卡片。 (三)机械设备达到报废年限后由所属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 废申请汇总表”、“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和“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

5、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直属单位要加强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好责任目 标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向所属单位提 出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由所属单位调配。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须配备专(兼)职机务管理人员,对 机械设备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须对进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后方能上岗作业,并建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花名册,核查持证情 况,项目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无证操作。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须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做 好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设施、装置不全及存在安全隐患 的机械设备必须暂停使用,并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合

6、格后才能 使用。严禁违规违章使用、操作机械设备。 第十五条 机械设备管理的原始单据和帐册由集团公司统一 制定,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按月收集装订归档,退 场时上交所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进行保存,保存期限最低为 15 年。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搅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厂 站的物资设备成本核算工作,操作员负责收集当班的生产计划、 施工配合比、生产记录及搅拌站计量数据,并填制“搅拌站生产 交接记录表”,及时送至材料部门。 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实行单机(车)成本核算管理,直属单 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使用记录由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 机务人员收集按月装订归档。

7、第十九条 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员管理。机械设备的使用维 护、 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 2 人以上共同操作 1 台机械设备的设机 长 1 名,由机长负责;操作人员须严格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 “机械设备交接班记录”等资料。 第四章 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的基本规定 (一)坚持机械设备保养和修理并重原则,各级单位严格按 照维保计划和相应手册进行保养,杜绝出现因失保造成非正常损 坏。 (二)日常维护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二级保养 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组织实施。 (三)三级保养及总成以上维修必须由设备材料分公司实施, 如需外部维修单位实施的,必须报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未经

8、同 意擅自委托外部单位维修的,对送修单位及个人处以同等于外修 费用的罚款。 (四)机械设备较集中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需要建立临时 维修组。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需要可向设备材料分公司聘用主修 人员,辅助人员由项目经理部临时聘用。设备材料分公司对驻项 目经理部主修人员收费采取以下 2 种方式: 1.按每人每月单价结算; 2.按工时结算(工时按照定额标准上浮 15%)。 (五)设备材料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 对维修出厂的机械设备实行质量保修期服务制度。质量保修期如 下 : 一级保养和小修为 3 天(24 台时) ; 二级保养和总成维修为 15 天(120 台时);三级保养为 30 天(

9、240 台时);总成大修和整 机、整车大修为 90 天(720 台时)。 (六)设备材料分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服务和快速反应机制, 接到抢修信息 2 小时内必须回应,24 小时内到达区内项目,48 小 时内到达国内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配件采购规定: (一)所有的润滑油、润滑脂、滤清器、轮胎,以及单个价格 在 1000 元以上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 10000 元以上、在设备材料 分公司维修设备的零配件,由设备材料分公司集中采购配送。 (二)单个价格在 1000 元以下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 10000 元以下的配件,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采购,或经直属单位物资 设备部授权由项目经理部采购。超权限

10、采购的,须经设备材料分 公司同意后方能采购。 (三)设备材料分公司收到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润滑油、 轮胎、保养件和易损件的采购申请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发货(须 附清单),其它配件 4 小时内给予答复。 (四)设备材料分公司维修机械设备使用或供应的配件材料 按以下标准收取内部管理费为配件类 15%(单件总成管理费最高 不超过 3000 元);轮胎、润滑油料 12%。 (五)设备材料分公司通过招(议)标等方式,建立合格供 应商名录,所供应的配件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格,每季度在内部 办公网上公布价格信息。 第五章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的机械设备在对外出租时必须签订租 赁合同,实行

11、预收押金和专人跟踪管理,保证足额收取租金。对 外出租、劳务队使用项目经理部或直属单位机械设备的,直属单 位或项目经理部须开具租赁发票。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按“广西路桥 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收费标准”收取。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收费标准,但原则上不能高于集团公司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使用集团公司内部沥青搅拌站, 统一按机械设备产能计算出机械设备工期作为搅拌站使用工期。 具体计算及收费标准按“沥青搅拌站内部租赁的工期计算及收费 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使用台班费按 自然月结算。 (一)坚持先入账原则,项目经理部收到直属单位列收

12、的机 械设备使用台班结算单,先签认入账。如有异议,须在每月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根据反馈 意见,须每月 25 日前与项目经理部协调解决,并在下月对异议部 分进行调整。 (二)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原则上每月按已确 认租金的 50%在次月支付给出租方,余额应在 6 个月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内部机械设备无法满足项目经理部生 产需要时,可向外租用机械设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租设备实行集中租赁管理,项目经理部租用外部机 械设备时须通过设备材料分公司进行集中租赁。 (二)未实行集中租赁的设备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相 应设备的,经设备材

13、料分公司同意后由各分(子)公司组织租赁, 租用期在 7 天(含 7 天)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 (三)实行集中租赁的上游设备供应商,由设备材料分公司 组织招标。未实行集中租赁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的,由直 属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组织招(议)标。大型设备或机群联合施工 作业的设备租赁,由直属单位组织招标。 (四)集中租赁的上游供应商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租赁的 设备原则上出厂年限不超过 5 年,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五)机械设备进退场和大型构件调运,必须优先委托设备 材料分公司运输,如设备材料分公司运力无法满足要求,方可委 托外部运输。 (六)项目经理部外租机械设备以

14、完成实际工程量收方结算 为主,以月租或其它形式租赁为辅;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要对项 目经理部外租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核算进行监督。 (七)项目经理部需做好临时使用设备的计划和使用管理, 临时使用设备每月按时结算,做到日清月结,供应商须提供租赁 发票。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对项目临时使用设备进行管理和 监督。同一个劳务队伍机械设备或劳务队伍使用项目经理部机械 设备累计时间超过 50 个小时的,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 (八)集团公司员工自有机械设备禁止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租 用,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采购、登记 (一)集团公司购置的特种设

15、备,必须在取得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许可资格的生产厂家中选择购置。 (二)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 直属单位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向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设备所在 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相关的 文件资料。 (三)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按相应的一机一档要求建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四)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 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报废,由所属单位向 原登记备案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按集团公司起 重设备质量保证体

16、系执行。 (一)项目经理部在安装拆卸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等特种 设备前,应当将安装拆卸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制定设备安装、拆 除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安装、拆卸。 (二)项目经理部龙门吊、塔吊、缆索吊装系统、架桥机等 特种设备和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和拆除。安装、拆除 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件,严 禁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安装、拆卸。项目经理部 5 吨以上的龙 门吊、架桥机、塔吊、施工电梯、沥青搅拌站的安装和报检,由 设备材料分公司统一实施。 (三)特种设备在安装前,项目经理部应对参与安装的人员 进行施工方案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项目经 理部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 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缆索吊等起重设备的安装过 程和验收规定: 1.起重设备的基础和隐蔽性工程严格按安装技术文件进行施 工,在施工完成后,安装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基础验收, 填写“起重设备安装基础验收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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