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运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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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运营个人独 资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管理运营个人独 资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 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 立核算的经济组织。(4 个形容词和 1 个名词) 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yangjobe注意法人和非法人的区别: A、 非法人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人的财产,企 业的责任也是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 法人企业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是有 限责任。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要记)和特

2、点 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的经营实体。 自然人仅指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 部财产用于清偿。 3. 法律对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和法人治理结构不 同)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 既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指不能以企 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而是无限连带

3、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前 3 个要掌握)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 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 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 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有

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看) 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 15 日内,符合的发执照。 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要提交独资企业营 业执照复印件。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1、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 籍的自然人 限制人员: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没有国企领导干部) 2、权利: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

5、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 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机构问题)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 可自行管理 (2) 也可委托他人管理,应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签订书面 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被 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参见第一章:代理授权不 明的后果) A、 委托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委托管理,属于代理) B、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

6、人职权的限制,与善意 第三人有关业务往来应当有效。(属于表见代理) C、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 从事下列行为:(10 种行为要记,多选题) 主要是损害企业利 益和投资人利益,超越代理权限等。 2、事务管理内容:(主要看社会保险事务) 1、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20%; 1、 工伤保险:应参加工伤保险。 2、 医疗保险单位控制在工资总额的 6%, 职工占本人工资收入的 2%; 3、 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按工资总额 2%, 职工按本人工资的 1%; 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 1%。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现在

7、基本上什么权利都有。 变更的, 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申请。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 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原因四个)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 15 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 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8、通知的应当公 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时间要记,与其他企业法不同) 清算通知日期对比: 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 15 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 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 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合伙企业:书中未提。 3、 公司 : 合并的, 在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担保。 4、破产解散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9、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 内, 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清偿顺序:(注:所有的清偿顺序都是一样的)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4) 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以个人财产清偿。*与法人 的重大区别。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 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 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 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

10、还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 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 * 与法人的重大区别。 【2002 判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 当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解析】只有申请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才应当以 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责任: 1. 骗取登记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2. 使用名称与登记的不符合,限期改正,处以 2000 元 以下罚款 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责令改正,处以 3000 元以下

11、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 责令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4. 6 个月未开业或连续 6 个月未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5. 未领取营业执照就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 3000 元以 下罚款。 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 处以 2000 元以下罚款。 6. 清算前转移财产,依法追回。 7. 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 以同时支付的,或被判没收财产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与营业执照有关的有 5000 和 3000,骗取和伪造的是 5000 以下, 不正确使用和不领取的是 3000 以下,其他都是

12、2000 以下, (二)管理人员责任:违反管理合同,(主要是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超载 代理权限等)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转贴于:注册会计资师_考 试大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本章重点) (一)合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概念看) 1、概念:指依照本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 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 合伙人:2 人以上自然人。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前提,是合伙企业的基 础。 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适用合伙

13、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第一, 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第二,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管理,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三, 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 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前四点把握)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 2 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1) 合伙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 为

14、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在存续期间内没有必须)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 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公务员、公检法。 个人独资企业包括 :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国企领导干部)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 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 (法定 9 个事项) (票据法中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 项非常重要)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合伙目的和 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

15、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事务的执行办法; 入伙与退伙; 合伙 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 任意记载事项:经营期限、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 修改或者补充。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要进行评估。 (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2) 合伙人对于自己缴纳出资的财产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 权。 (3)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只有合伙企业中存在“劳务出资”) (4) 必须对出资进行评估。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 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16、。 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严格地讲也不应叫“公 司”)。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了解) 工商自收到申请 30 日内作出决定。(个独是 15 日内)登记事项中还可以 包括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或分支机构的情况。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 (不是法人营业执照,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签发日期, 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 合伙人的出资。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 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 使用。 2、 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 共同意志进行。 3、 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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