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6编号民法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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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下),第三编 物 权,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六章 占有,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章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以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含义如下: 1.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 2.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绝对权) 3.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世权),1、物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而债权为

2、相对权和对人权 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 3、物权是独占权和排他性权利,债权则不是 4、权利设定采法定主义,而债权主要是合同自由原则 5、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直指行为,间接涉及物 6、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无期限,而债权是有期限的 *7、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没有 *8、保护方法上,物权为物上请求权而债权为债权请求权,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民法学上物权的类型,自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

3、从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一、法律规定 二、客体的范围 三、物权客体的特点,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第四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物权法定原则 (2001年法硕

4、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各种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法等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规定。,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三、公示、公信原则,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上仍然承认其具有与该

5、物权真实时相同的法律效果。,一、物权法保护概述 二、物权的民法保护分类 三、物权的保护方法,第五节 物权的民法保护,1、不同部门法的保护 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2、民法上的保护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3、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一、 物权保护概述,1、是否借助他方保护为标准 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2、以物权保护的请求权为基础 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3、以保护对象为标准 所有权保护和他物权的保护,二、 物权的民法保护分类,请求排除妨害,请求防止妨害,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三、 物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6、 第三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二章 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的变动原则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一、 物权的变动概念,概念: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相对的消灭是指物权的转移。,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创设和转移)。,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严格讲不包括主体变更),二、 物权的变动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三、物权变动的原因,(一)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

7、原因 1、生效的法律文书对物权的影响; 2、因征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合法建造房屋、拆迁住房等事实行为; 5、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一、概念 二、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一、变动模式 二、交付的特殊方式(观念交付),第三节 动产物权变动,一、概述 二、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三、几种特殊的登记制度 四、登记机构的责任,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三章 所有权,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 财产共有 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权,第三章 财产所有权,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 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三、所有权的取得 四

8、、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 五、所有权的分类 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概述,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主体是所有人,是具有完全物权 所有权的客体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支配性 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所有权具有法定的财产权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二、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权能),占有 积极权能 使用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收益 处分 消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财产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处分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所有权的积极权能财产(以占有为例),占有权,所有人占

9、有(本权占有) 占有权 有权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 无权占有 恶意 *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财产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请求侵权赔偿消极权能 返还原物请求权 行使物上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排除防碍请求权,所有权的限制,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三、 所有权的取得,(一)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二) 劳动生产、收益(三) 征收(四)善意取得 (五)添附(六)遗失物的拾得 (七)埋

10、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其他合法原因,劳动、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和漂流物,三、 所有权的取得,天然孳息,孳息,法定孳息,(二)劳动生产、收益,特征,概念,(三)征收,(四)善意取得 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 物权法106条规定:,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

11、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善意取得条件:,1.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2.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无权处分人负责赔偿原权利人损失,表现为侵权之诉: (1)货款返还给原权利人; (2)若贱卖,负责补足差价; (3)赔偿原权利人的其他损失 4.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后可自由处分,善意取得的效力(物108条),混合,附合,加工,(五)添附,维持现状,共有关系,恢复原状,各归其主,维持现状,使新物归一人所有,添附物的归属:,(六)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

12、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107113条:,(七)拾得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 埋藏物、隐藏物: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物权法第114条: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八)货币 所有和占有一致的原则。 无论善意还是恶意一旦占有即取得所有权,所以对于不该占有的而占有了,不能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四、所有权的行使和消灭,(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二)财产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行使,(一)所有人直接行使(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消灭,(一)消灭的原因1财产所有

13、权客体灭失2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3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4财产所有权被抛弃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二)消灭的后果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五、财产所有权的种类,国家所有权(4557条),集体所有权(5863条),社会团体所有权(69条),私人所有权(6466条),法人所有权(68条),六、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请求确认所有权(第33条),请求返还原物 (第34条),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第35条),请求恢复原状(第36条),赔偿损失等(第37条),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四、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五、准共有 六、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二节 财产共有,共有与公有,一、共有

14、的共有概念和特点,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共有,1.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 2.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3.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 4.在内容方面,包括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份额或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则承担连带债权和债务。,共有特征,共有财产关系产生的原因,共有形式及产生原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形式,法律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二、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

15、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不是分别所有。,二、 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3.按份共有人依照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处分权。 4.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 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按份承担责任。,三、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 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权利和义务 1.各共有人对内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无效(有争议: 民通意见第89条、合同法第51条)。若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3.共同共有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按协议,无协议一般等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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