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35编号婚姻与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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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与继承法学,主讲 梁继红,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 (3)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以宗法伦理观念为基础,礼记昏义曰: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古罗马法时期,著名法学家莫得斯汀将婚姻定义为:结婚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生活各方面的结合,是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寺院法时期,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和”,婚姻是标志着基督与教会结合的一种宗教性契约,它是不可解除和永恒的。 近代大陆法系的学者大多认同:婚姻是一男一

2、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 当代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自愿组合。甚至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契约说。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认为:从法律的观点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 婚姻伦理说。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 信托关系说。英美法学家认为:婚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如同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一样,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

3、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 制度说。法国学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 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单身家庭、单亲家庭、丁克家庭、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 1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正常的、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至少有二个人 2 组建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即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 3 被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

4、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4 亲属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及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二.婚姻家庭的本质 (一)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二)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1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2 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 3 作为社会的细胞组织本身就是一定社会的缩影,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二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 实现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 (二) 组织生活消费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三) 教育家庭成员,培养下一

5、代,三婚姻家庭制度 (一) 概念: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方面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 群婚制:血缘群婚制(血缘家庭);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家庭)(蒙昧时代:采集、渔、猎) 2 对偶婚制(野蛮时代:原始农业和畜牧业) 3 一夫一妻制(文明时代:工业和艺术),第一节 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 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3 大部分规范具有强制

6、性,二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一)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二)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三新中国的三部婚姻法 (一) 1950年婚姻法 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务。,(二) 1980年婚姻法 对195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20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

7、生了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 1 重婚、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挑战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2 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3 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 4 离婚后不直接带孩子的一方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利得不到保障 5 婚姻家庭不稳定,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 6 老年人的赡养得不到保障,受虐待现象严重等,(三) 2001年婚姻法 2001年婚姻法共6章51条,继承和发展1980年婚姻法,填补了婚姻立法的某些空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 1 修改婚姻法的全过程体现了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 2 重视法治和德治的结合,婚姻法是道德伦理性很强的法律,在总则中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

8、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 3 为有效地遏制严重危害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4 充实了离婚制度的内容,维护了健康的家庭制度,增加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消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及其效力 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如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规定。,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

9、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计划生育原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可见,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但是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 2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专属权;支配权;对世权 3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自主权 婚姻自由体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并不排除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和指导。 婚姻自由是相

10、对的,有条件、有限制的自由,(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胁迫或乘人之危,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进行包办或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1)夫妻双方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三)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指腹婚、童养媳、换亲和转亲、娃娃亲) (2)买卖婚姻(父母索取财物;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寡妇再婚;干涉父母再婚;干涉非近亲结婚;干

11、涉离婚自由;因封建迷信思想而干涉婚姻自由;干涉他人不结婚的自由),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的概念: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合理性体现为: 1符合婚姻的本质,只有一夫一妻才能给夫妻感情专一、持久创造条件,使夫妻真诚相爱;才能使男女双方齐心协力,共同抚育子女,承担起对社会对家庭应尽的责任 2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 3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稳固和家庭职能的实现,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二)一夫一妻制的内容 1婚姻应是一男一女的结

12、合 2已婚者不可再行结婚 3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婚姻关系者又与他人重为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分为法律上重婚和事实上重婚。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 姘居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张男与王女于1998年2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即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生一男孩。2002年3月双方因故发生争吵,王女一气之下回娘家住了半年时间,张男在此期间结识了李女,并很快即与李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王女回家后发现张男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认为张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已构成重婚罪,要求张男即刻

13、与李女离婚。而张男则认为,自己虽与王女同居生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关系,与李女结婚是经过法定程序的,其婚姻受到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重婚。对此,双方争执不休。请问:张男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三男女平等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1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不许有任何性别歧视 2男女平等的主要标志是指权利义务的平等 3男女平等是指地位上的平等 (二)男女平等的内容 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3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

14、妇女的合法权益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4财产权益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1子女享有受教育权 2子女享有继承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遗产的权利 3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4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其他近亲属抚养的权利,(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主要是: 1人身自由权 2接受家庭赡养和扶助权 3房屋居住权

15、4婚姻自由权 5社会保障权,(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来自中国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因离婚而解体的家庭中,四分之一源于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特别是在离婚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16、,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或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五计划生育 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不应有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是一夫一妻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是人类两性关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是保证子女血缘清白,防止近亲结婚,避免乱伦的必要 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兄弟马甲、马乙二人原来都在北京与父亲马父同财共居。由于兄弟二人不和,经常打架,马父斥责马乙,并责令马乙出去单过,并说“你今后就不要回来了,就是我死了你也不要回来”。几年后,马父去世,马甲自己处理了父亲的丧事,没有通知弟弟马乙。又过几年,马乙回来看望父亲,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马乙责问马甲为什么没有通知他来奔丧,马甲说父亲没有让他通知。马乙一气之下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马甲侵害了他对父亲的悼念权,予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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