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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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实施方案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桂林市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市发20203号),加快推进易地移民搬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采取依托县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和插花安置等方式,桂林市“十三五”时期易地移民搬迁11975户,共47908人,其中建档立卡对象10770户43084人,同步搬迁对象1205户4824人。其中,2020年搬迁2730户10911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340人),2020年搬迁

2、5655户22624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9819人),2020年搬迁3590户14373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925人),2020年、2020年进行搬迁扫尾、巩固工作。我市易地移民搬迁工作,涉及龙胜、资源、灌阳、全州、阳朔、永福、临桂和雁山等8个县(区)。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易地移民搬迁重点对象。易地移民搬迁的重点对象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经过精准识别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地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贫困人口。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3、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各县原则上按不超过本地搬迁规模 10%的比例确定并分年度实施。搬迁对象最终以项目县人民政府进村入户调查造册、经户主签字同意后列入当年易地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的对象为准。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城镇扩建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不得列入易地移民搬迁安置范围。(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规划引导。各项目县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编制县级易地移民搬迁工程“十三五”规划,搬迁规模不足6000人的县可只编制易地移民搬迁工程实施方案,易地移民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要将搬迁任务明确到村到屯到户到安置点。要绘制2020

4、-2020年移民搬迁“红线图”,制定本县(区)移民搬迁操作管理细则,明确年度搬迁任务、安置方式、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后续发展和管理、政策保障措施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三)创新移民搬迁安置方式。 1.实施梯度搬迁。以县城为龙头,充分发挥县城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资源优势,带动县、乡、村“三级联动”。根据搬迁户意愿和选择,对贫困群众中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尤其是已有家庭成员在县城或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务工的,引导他们进县城进产业园区进景区集中安置;对条件稍差或要求留在乡镇安置的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到乡镇所在地;对没有离乡意愿、自

5、身条件差(包括一些“五保户”、智障和残疾人员)、打算长期在农村发展的贫困人口,搬迁安置到中心村(包括敬老院、养老院)。 2.按不同对象实施分类搬迁。 (1)对经过精准识别需要整村整屯搬迁的实行整体搬迁。重点支持以自然村落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特别是对20 户以下扶贫成本极高的自然村(屯)实施整体搬迁,迁出地原则上不再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2)对特殊贫困群众实行差别化搬迁。通过严格的调查评估,确认属于特殊贫困群体的由政府兜底,把解决这部分特殊贫困群体的搬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搬迁对象采取敬老院、养老院、分散、利用公租房过渡安置和加强小额信贷支持、结对帮扶等办法解决

6、搬迁住房问题,确保搬得出、不落下。 (3)对历年异地安置租地群众实行分层分类搬迁。对于不用二次搬迁能就地解决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主要通过常规扶贫方式逐步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对于就地解决不了租地移民永久性住房的,通过纳入易地移民搬迁规划,进行二次搬迁给予解决,最终实现租地移民与土地脱钩的目标。 (4)对自主移民遗留的历史问题实行专项解决。对建档立卡农户纳入当地“十三五”易地移民搬迁规划;非建档立卡搬迁农户,有序合法引导其搬迁,能列入规划尽量列入规划;已脱贫、融入当地生活的自主移民,尽力解决其土地、户籍等权益合法化问题。 3.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县

7、城、重点镇、产业园、乡村旅游区、中心村安置等。 依托县城、产业园、重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在县城、产业园区、重点镇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且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休闲养生旅游和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地区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依托中心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新开垦或调整使用耕地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本行政村内或周边行政村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8、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移民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人民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项目县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原则上在本地安置,本地水土资源确难以承载的可酌情考虑跨县安置。 4.安置点实行统一冠名。全市所有新建设的易地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统一冠名为“老乡家园XXX 移民安置小区”,积极打造我市易地移民搬迁工作的品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

9、贫办,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进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 1.科学规划移民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安置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安置点规划和住宅户型图样设计要结合当地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统一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2.创新安置点建设模式。安置点建设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农民自建等模式为辅。结合房

10、地产去库存政策,稳步探索安置点建设模式。(责任单位: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 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和市级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11、 4.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 (1)自治区确定不同区域基准补助。自治区按不同区域确定基准补助标准(即最低一档补助标准):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2.4万元;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待遇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8万元;其他面上县基准补助金额每人不低于1.35万元。各县实际基准补助标准,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评分结果、安置区域和安置方式、当地平均建设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 (2)项目县(区)根据建档立卡搬迁对象贫困程度确定到人到户补助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精准识别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线为基准,将搬迁对象按一般贫困、中等

12、贫困、特别贫困、极端贫困四种情形进行分档补助,上下档之间补助标准相差不超过15%。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按照上述原则补助后,实际补助金额不得高于控制面积内的实际建(购)房成本。对差异化补助后仍无法筹措缺口建(购)房资金、又不具备申请移民搬迁建房贷款条件的搬迁对象,经县级扶贫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同意后,可在控制建设标准内按照以上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3)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补助标准。在规定的住房建设标准内,纳入“十三五”自治区易地移民搬迁规划、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不高于当地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基

13、准补助标准执行,其中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搬迁对象,在相应档次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增加0.1万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等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4)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上述住房补助政策,制定本地易地移民搬迁住房补助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基准补助标准及差异化补助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公开,并在方案印发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备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局,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5.保障安置点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入。自治区统一

14、筹措的资金,首先保障搬迁对象基本住房建设投入,再用于集中安置区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县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项目业主投入、引入社会投资等渠道解决。分散安置所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生产经营设施和其他设施投入,由县纳入迁入地基础设施统筹解决,自治区不另行筹措安排。迁出区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及整理等所需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安置点住房保障。搬迁农户拥有房屋全产权,可按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10年内不得转让,原迁出的宅基地交由村委会按集体所有财产逐步统一处置,同时对

15、搬迁移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原迁出地的宅基地具体处置办法由各项目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没有享受国家易地移民搬迁补助的移民户,每年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用于移民住房建设,程序与标准按照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扶贫移民安置住房。对搬迁到城镇落户的移民,可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多渠道筹集房源。安置点住房建设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可按不低于相对应价格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 7.强化安置点用地保障。 (1)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约节

16、约用地原则、纳入广西易地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搬迁项目,由自治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筹保障扶贫移民的生产生活用地。移民搬迁每安置1万人,安排用地指标不超过1500亩。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移民搬迁任务重的县倾斜。年度易地移民搬迁项目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单独申请,按法定程序报国土资源厅审批。用地报批时须附自治区印发的易地移民搬迁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国土资源厅据此核定并下达搬迁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农民自主建房,不涉及征收为国有的,由有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先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于每年年底前将农用地转用方案、市发展改革和扶贫部门的移民搬迁任务数证明材料一并报国土资源厅核销搬迁项目年度用地指标。 (2)建设用地土地价格。对易地移民搬迁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价格,根据实际用途和性质,按当地实际使用类别中的最低价格执行。对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价格溢价部分,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规费及应计提的各项资金后,由所在县按项目需要通过预算安排,按规定用于安置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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