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课件)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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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责任,这是一个危机四伏、充满损害和冲突的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领(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与物权法一样同等重要。 是对侵权责任的集中规定,也是从法律层面对民法通则的细化。 共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 填补了一些“权利空白”,与当前其他法

2、律法规规范冲突时,可按法律渊源及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责任构成:四要件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共同过错,数加害人负连带责任 受害人混合过错,减轻加害人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 免除原告对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 医疗事故 建筑物等设施、搁置物、悬挂物致害 危险(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衡平)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损害事实: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可补救性、损害损失? 因果关系:直接和间接 主观过错:故意、过失,侵权

3、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元化的问题 医疗事故的概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错归则原则。 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衔接 鉴定问题,赔偿问题:,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条例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主要差别:,9,

4、大致相同的赔偿项目,10,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责任条款解读,发展历史,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办法 2010年7月1日全国人大发布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概况,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7章,共11条。,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录,第一章 一般

5、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章内容,归责原则 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医疗机构过错的推定 医疗产品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 病历资料的查阅复制 患者隐私保护 制止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所进行的诊疗行为。否则属于非法行医。例如:电话、私自外出、非注册地点出诊,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

6、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主要是针对第二条规定的18项民事权益:9项人身权,9项财产权。 主要相关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所有权、财产权。,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于机构、人员合法注册。未注册、跨科目、跨专业职业不是本条规定的, 其判定责任时不能依据 本法律。多数情况下会 以非法执业认定,如此 就涉及刑法,就不仅仅 是赔偿可以解决的责任了。,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

7、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过错归则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无过错责任:只考虑损害结果,不考虑对错。,条款解读-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的主体是

8、医疗机构,不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雇员。 医疗机构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仍然是必备的条件,并非只要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条款解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自愿原则可以作为公民知情

9、同意权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 1994年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以国务院令、卫生部令的形式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了原则约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1998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和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同时也在法律上赋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并且规定更为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

10、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

11、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知情同意(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案例:04年6月患者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月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 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 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

12、,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 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 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合理与否应以现有医学水平及相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为标准)。应详尽告知风险并征得同意,进行恰当、合理治疗。 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告知形式,高度注意义务,告知签字顺位,近亲属:祖父母孙,即直系三代 遵循:由内向外,与授权不冲突。 签字顺位:患者本人近亲属(法定代理

13、人)关系人。,条款解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条明示医院的紧急救治义务:即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力。非紧急情况,医院不能擅自决定救治病人。另外需注意定语部分。 对负责人与授权的负责人的理解 医院授权决策制度的建立 本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主要是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患方拒绝合理医疗行为的应对措施,进行二次告知,重新征求意见并记录 如果是患者本人做出明显

14、不合理选择 原则上只能尊重患者的意见,但应详细记录 如果是患者的监护人做出的不合理选择 鉴于其违法在先,可以不听其意见 一般情况寻求司法介入,紧急情况决断处置 医院一切处置须以不与患方发生暴力冲突为前提,条款解读-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明示了处理流程。 紧急性加上知情权补足性,使医院行为具有免责行为。 病危通知书-医务科(总值班)-主管院长(带班领导)-院长(否则需要授权),孕妇李丽云案例,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她的呼吸、心脏处于衰竭状态,胎心正常

15、。(16:00) 孕妇心衰加剧,需要手术。院方立即准备好手术室,并叫来了麻醉师。 孕妇清醒状态下对剖腹产手术摇头,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 家属拒绝,并在病历上签字“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 16:30) 拨打110,警察到现场证实关系,并急请神经科医生确认肖志军精神状态 医院启动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血氧骤降为52%。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再与家属交代病情,家属拒签。 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 患者烦躁,意识不清,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医生立即联系手术室,准备就地剖宫,家属拒绝并阻档。 彩超显示胎死宫内。 (18:24) 孕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心跳停

16、止( 19:25),李丽云事件的反思,诊断、治疗方案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患者本人知情同意尽告知义务 患者授权委托被授权人肖志军 被授权人进行书面意思表达(明确表达) 以上完成了最基本的 诊疗义务(但还不够!) 是否有资格代表患者行使权力? 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医院尽到紧急救助义务 对症治疗、合理治疗,贯穿整个诊疗过程 上报:分散风险,条款解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比较难确定的事项,是一个动态比较的东西,可操作性太大了,对医院十分的不利。 一种理解是:用同层次的医疗机构水平横向比较(专科?特色?区域发展?)。 判断当时的医疗水平,必要时可以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条款解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款解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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