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第七章安全目标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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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管理第七章安全目标 及安全管理 目标管理第七章安全目标 及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目标及安全管理第七章 安全目标及安全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目标 1.1 安全工作对于二期工程建设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工作。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处根据华能 股份对电力基建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于工程正式开工前及时成立了建设处安质部, 在主要施工单位招标已确定和前期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成立了现场安全委员会。 1.2 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处拟订的安全工作目标是:杜绝人身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杜绝 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项目建设处和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轻伤事故统计

2、率控制在 1以内,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 第二节 安全管理网络第二节 安全管理网络 中 国 建 筑 第 二 工 程 局 上 海 电 力 建 设 工 程 公 司 东 北 电 业 局 第 四 工 程 公 司 现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江 苏 电 力 建 设 第 三 工 程 公 司 中 国 十 五 冶 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市 基 础 工 程 公 司 中 港 航 务 第 三 工 程 局 河 南 立 新 电 力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上 海 龙 元 建 设 股 份 公 司 东 华 建 设 监 理 所 北 京 成 功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华 能 太 仓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第

3、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 3.1 安全责任制 3.1.1 总则 3.1.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3.1.1.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1.1.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的 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2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3.2.1建设单位应对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和管理协调负责。

4、 并负责组建由二期工程建设处主任、副主任、 、监理公司总监、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基 建工程建设处各部门经理、安质部安全专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 会) 。组建由基建工程建设处安质部为首,基建工程建设处工程部、物资部、计划部,各 监理单位和各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 布置、检查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3.2.2 安全文明施工协调领导小组必须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布置、统一 指挥下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 3.2.3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通信、 广播等地

5、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察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2.4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2.5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3.2.6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 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2.7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

6、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 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备案。 3.3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3.3.1 基建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对工程建设 实现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应当根据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示范文本编 制基建工程监理大纲、规划和实施细则等。 3.3.2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3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

7、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3.4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3.5 监理单位应配合所辖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制定施工安全计划,监 督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组织的建立,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规程的执行、安全活动、安全措 施落实等情况,开展并监督与施工项目安全、文明有关事件的统计与调查以及安全事故数 据的收集等。 3.3.6 监理单位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施工安全、文明生产须指定专人主管;其他监 理共管。日常监理过程中,认真细致巡查施工现场,监督施工

8、过程;掌握第一手安全、文 明生产情况,做到及时提醒、及早发现、及时纠正、严肃认真处理。真正做到安全工作抓 得早、抓得及时、抓得好;实施安全预控,防患于未然。 3.3.7 监理单位要对所辖项目施工承包单位遵守安全工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 查与监督安全与文明施工等情况,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做出综述。通过月安全例会对施工 及其他安全状况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对施工承包单位采取的安全防范措 施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对施工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基建 单位递交较为详细的书面安全施工情况月度报告。 3.3.8 监理和施工承包单位除按规定要求搞好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外,还应

9、按照达标投 产安全、文明生产考核细则要求做好积累、整理、保管安全、文明管理资料、台帐、统计 报告等各类帐、表、册、卡的工作。 3.4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3.4.1 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电力建 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 三级安全监察网络。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3.4.2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 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

10、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4.3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 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的 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 告生产安全事故。 3.4.4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 于施工安全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3.4.5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

11、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 人和 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4.6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 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 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4.7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 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12、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8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 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 督: 3.4.8.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3.4.8.2 土方开挖工程; 3.4.8.3 模板工程; 3.4.8.4 起重吊装工程; 3.4.8.5 脚手架工程; 3.4.8.6 拆除、爆破工程; 3.4.8.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13、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4.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 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4.10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 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 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 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3.4.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

14、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 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 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3.4.1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4.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

15、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 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3.4.1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 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 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4.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3.4.1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

16、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 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4.1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 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 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 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 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4.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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