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贫困户(村)识别标准、程序,退出标准、程序(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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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二 部 分 (贫困户识别条件、程序,贫困户(村)退出条件、程序)(贫困户识别条件、程序,贫困户(村)退出条件、程序) 一、贫困户识别标准、程序 (一)具体要求:(一)具体要求: 贫困户纳入系统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家庭人均纯收入 低于扶贫标准;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扶贫标准的,存在 “两不愁、三保障”未解决的情况;三是不得违反贫困人口 退出“九条红线” 。 (二)农户家庭收入计算:(二)农户家庭收入计算: 计算周期为上年度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 (三)新增贫困户对象范围:(三)新增贫困户对象范围: 新增贫困人口的纳入要以低保标准低于扶贫标准的地 区(宝鸡地区不属于) ,

2、以及非贫困县和非贫困村为重点区 域, 以符合条件的低保户、 残疾人口家庭以及虽然收入达标, 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未解决的贫困家庭为重点对象。 (四)新增贫困户、返贫户纳入贫困系统程序:(四)新增贫困户、返贫户纳入贫困系统程序: 新增贫困户、返贫户严格按照“七步工作法”开展: 1.新增、返贫贫困户提出申请; 2.入户调查,核实贫困对象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 3.村民小组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新增、返贫贫困户; 4.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对各村民小组提出名单进行 民主评议,核实情况; 5.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接收监督,确定贫困户上 报名单(第一次公示); 6.由镇党委、 政府研究后, 再次以村为

3、单位张榜公示 (第 二次公示); 7.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镇上报名单进行研究和确 认,并以文件形式在政府网站公告。并录入国办系统以及市 办系统。 二、贫困户退出标准、程序 贫困户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年人均纯收入和“两 不愁、三保障”等 5 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指标,全部 达标后退出。当年新识别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贫困户退出 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 攻坚大数据平台、 “八办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 入户核实调查结果。 (一)贫困户退出标准(一)贫困户退出标准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 年不变价 2500 元)。 1.家庭年人均

4、纯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010 年不变价 2500 元)。指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调查 年度现价扶贫标准(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公布) 。 贫困户退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法定统计 口径为基础,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逐户对照建档立卡 情况进行核实测算,经贫困户签字认可。 2.有安全住房。2.有安全住房。指贫困户家庭现有住房能保证安全居 住,达到 A 级或 B 级标准。农村“C、D”级危房,通过农村 危房改造,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 本要求(试行) (建村2011115 号)和农村危房改造 最低建设要求(试行) (建村2013104 号)规定的标准 ; 或通

5、过易地扶贫搬迁,达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扶贫办易 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 (发改地区规2016 2660 号)规定的标准。 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3.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指贫困户子女义务教育阶 段无因家庭贫困不能入学或辍学 (因病休学和因残疾、智障 而不能上学、辍学、休学的除外)。 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4.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指 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 5.有安全饮水。5.有安全饮水。指贫困户家庭饮用水达到安全饮水的标 准。安全饮水的标准为: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准 ;

6、居民生活用水量为 20 升/人/日以上;供水到户或人力 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水源保证率一般地区不低于 95%,严重缺水区不低于 90%。 (二)贫困户退出程序。(二)贫困户退出程序。 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 进行。 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程序 进行。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由村“两 委”结合年度脱贫计划,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 议,提出当年拟退出贫困户名单, 征得拟退出贫困户签字 同意,初步确定拟脱贫退出贫困户名单。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村“两委”和驻村工

7、作队按照 退出标准,深入拟退出贫困户家庭调查收集贫困户信息数 据,核实认定贫困户家庭有关情况。 3.村内公示,申报乡镇。3.村内公示,申报乡镇。对初步核实认定的拟脱贫退出 贫困户,在村内公示 7 日,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申报拟退 出贫困户名单。 4.乡镇核查, 确定名单。4.乡镇核查, 确定名单。 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 村 “两 委”和驻村工作队,对各村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地进行全 面交叉核查,最终确定名单并向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 报。 5.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5.县级抽查, 乡镇批准。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乡 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户实施入户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 于拟退出贫困户数量

8、的 10%,每个乡镇不少于 30 户。对核查 没有异议的,由镇(乡)政府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批准 退出,并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 7 日。对核查有异议的不 予退出。 6.上报备案,县级标注。6.上报备案,县级标注。次年 1 月,县级脱贫攻坚领导 小组将全县贫困户退出结果上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 案,在市级扶贫主管部门监督下,县级扶贫部门统一在全国 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平台中做脱贫标注。 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县为单位统计汇总贫困户退 出信息,次年 2 月底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村退出标准、程序 贫困村退出对象为镇村改革后的行政村,以贫困发生率 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

9、施、基本公共服务、 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共 7 项具体指标,均为一票否决 指标,全部达标后退出。贫困村退出验收指标的数据来源是 :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省级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 “八办 两组”等相关行业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实地核查结果。 (一)贫困村退出标准(一)贫困村退出标准 1.贫困发生率低于 3%。1.贫困发生率低于 3%。指全村年末剩余贫困人口占全村 农村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低于 3%。 年末剩余贫困人口数以国家 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的数据为准, 农村户籍人口数以 2014 年末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认数据为准。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

10、上年水平。 2.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占全县农村居民年 人均可支配收入比重高于上年水平。 退出村中脱贫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贫困户退出时核 查认定的数据为准,全县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调查 年度标准为准(由统计部门测算认定) 。 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3.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指贫困村有 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 济合作组织之一。集体经济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 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由县级农业 部门认定) 。 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4.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指沥青(水泥)路通至行 政村的某个

11、公共活动、服务场所。公共活动、服务场所指村 委会、学校、敬老院、公共医疗机构。路面类型为沥青(或 水泥)路面。 5.有安全饮水。5.有安全饮水。指行政村全部农户生活用水达到安全饮 水标准。安全饮水标准同贫困户退出标准。 6.电力入户率达到 100%。6.电力入户率达到 100%。指行政村全部农户接通并正常 使用生活用电。 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7.有标准化村卫生室。指行政村有诊断室、治疗室、公 共卫生室、药房,且“四室分离” ; 卫生室建设规模不低于 60 平方米,原则上配备 1 名或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经县级 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相邻两个贫困村(行政村) ,总 人口不超过 1000

12、人,医疗半径不足 5 公里的,原则上联合 设置卫生室 ; 距离乡镇中心医院 5 公里以内贫困村 (行政村) , 原则上可以不设村级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管。 贫困村纳入移民搬迁规划,实行整体搬迁的,不再考核 村级卫生室、沥青(水泥)路、安全饮水等指标,但退出时, 县级确定的搬迁规划必须实施到位,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如因其他特殊情况, 县级认为不宜修建沥青(水泥)路、自来水等的贫困村,由 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经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 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二)贫困村退出程序。(二)贫困村退出程序。 按照民主评议、交叉检查、公示公告、抽样核查的

13、程序 进行。 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1.民主评议,初定名单。每年第四季度后期,乡镇政府 结合年度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各村“两委”负责人民主评议, 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征得拟退出贫困村“两委”签字盖 章同意,初步确定脱贫退出贫困村。 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2.收集信息,核实认定。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脱贫退出 标准和指标要求,调查收集拟退出贫困村脱贫信息数据,核 实认定脱贫退出贫困村名单。 3.乡镇公示,申报县级。3.乡镇公示,申报县级。乡镇政府对核实认定的脱贫退 出贫困村,在乡镇和该村公示 7 日,无异议后,向县级脱贫 攻坚领导小组申报。 4.县级核查,社会公示。4.县级核查,社会公示。县级脱

14、贫攻坚领导小组成立核 查组,对各乡镇申报的拟退出贫困村实地进行全面交叉核 查。对核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向社会公示 7 日。公示 无异议后,报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5.市级抽查,县级批准。5.市级抽查,县级批准。市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各 县申报的拟退出的贫困村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拟退 出贫困村的 10%。对抽查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级政 府批准退出。 6.上报备案,市级标注。6.上报备案,市级标注。次年 2 月,市级脱贫攻坚领导 小组将贫困村退出名单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在省级 扶贫部门的监督下,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县级扶贫部门在全 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备案的退出贫困村做脱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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