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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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筑安全教育委员会 Construction Safety Training Committee,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2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3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4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5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6 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

2、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 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2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7,3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8,3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自升式架设设施,9,一、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

3、备相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3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10,二、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

4、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11,三、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12,四、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

5、的,不得继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13,一、特种设备的范围,4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14,4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二、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和修理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6、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15,4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三、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7、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16,4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四、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

8、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5 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

9、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釆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査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査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四、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

10、事故抢救 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五、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

11、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 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12、设施安装、拆卸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

1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单位及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14、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6)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本节案例,27,【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被告人郎(挂靠人)以其挂靠的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从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了环翠小区北区40、43、44、47、48号住宅楼的建筑工程,黄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被告人李甲(总包名义项目经理)作为该公司在环翠小区北区该5幢楼的项目部经理,委托被告人冯 作为该5幢楼项目部负责人(总包项目经理)。后被告人郎把承包到的该工程中的43、47号楼的建筑工程又分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人李乙(分包负责人),李乙指派被告

15、人李丙 (分包项目经理)作为其施工工地管理员。,塔吊倒塌案,28,201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乙(分包负责人)将其工程中的塔吊拆除事项,承包给了其工地上的没有塔吊拆卸资质的架子工工长高甲,高甲找上高乙等四名架子工对塔吊进行拆除。当日15时30分许,正在实施拆卸工程的塔吊突然倒塌,造成高甲、高乙当场死亡,其他三名架子工中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违法行为】,1 被告人李乙(分包负责人)、郎(挂靠人)、冯(总包项目经理),身为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对本案倒塌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2 被告人李乙(分包负责人)未审验施工人员的资

16、质证书,将拆卸塔吊工程交由没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施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3 被告人李丙 (分包项目经理)作为工程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审验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任由工程施工在没有专业资质人员的状态下进行,对倒塌事故的发生亦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4 被告人李甲(总包名义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施工单位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责任(挂靠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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