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9月11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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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 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 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

2、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 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 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机构等项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 税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1,2,学 海 无 涯 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 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 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

3、上缴 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 列。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 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 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 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 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 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 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 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

4、不得 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 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 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 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 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3,学 海 无 涯 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八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 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预算一经确立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 整和追加。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 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 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

5、利实施。专.项资金应 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 配。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 稽核、审批、审查制度,完善内部支出管理,强化内部约束, 不断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 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 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 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 其他设施。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

6、服务 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4,学 海 无 涯 价格低于县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 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 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 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

7、变造采购 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 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 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5,学 海 无 涯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 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 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 行政

8、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 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 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 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 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 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 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 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 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 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 合理流转。预(暂

9、)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 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 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 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6,学 海 无 涯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资金 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 重大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通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避免资金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单位的一切资金划转、结算(支 付)事项由一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 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含:现金

10、、各种存款、 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 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 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 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 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 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单位应按照固定 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进行明细核

11、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 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7,学 海 无 涯 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明确保管(使 用)人的责任,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 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 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 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 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持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的前 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12、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 资产投资的,应当进行申报和评估,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财政部门批准。投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 理。任何单位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 常发展的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 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 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 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对单位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应 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 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

13、理办法,做好,8,学 海 无 涯 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 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 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 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 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 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 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 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 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

14、计凭证,登记会计 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 会计委派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是加强会计监 督和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重 要措施。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完善核算制 度,加强资金管理。纳入会计集中核算机构管理的单位,要 按照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实施办法,明确职 责、履行义务,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对单位收入、支出、 资金拨付和资产的管理,防止国家资产、资金流失和浪费。,9,学 海 无 涯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 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

15、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 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 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 证不符合规定; S、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 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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