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最新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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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治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1、定点采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2、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3、专柜加锁储存。储存药品必须由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严防药品丢失。4、专用账目管理。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据,做到

2、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使用药品要做到“日清日结”。5、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床右上角标注“精二”,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方可调配;调配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用药不合理处方应拒绝发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持2年。6、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的账物相符和药品质量完好。7、认真审核处方,促进合理用药。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诊断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要防止重复取药,避免套购药品的现象发生。8、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登记造册,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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