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6编号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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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 (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 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依法治校,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

2、下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 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 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 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3、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 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

4、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 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 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 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

5、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 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 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不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 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 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 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 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 教务处审核,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

6、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 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 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 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7、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考勤第十一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 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 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 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 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 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 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

8、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 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 间每两节按1 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 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 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 20-29 学时,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50 学时以上(含 50 学时) ,视 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

9、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 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 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 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 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 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 条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 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

10、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 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 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 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 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

11、定,本规定 涉及到的考试管理等有关规定见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 (试行) ;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领导小组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的具体管理 见延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 备案。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 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 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皆采用百分制 计分,60 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12、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 则的要求。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 (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 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期中、期末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 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 法。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延安大学公共体育课手册进行。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诊断证 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 意后,方可安排。 因培养方案调整,列入教学计划内

13、的课程按正常课程记入。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 遵守延安大学试场规则 。 第十八条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一)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 1/3 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 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 有 3 次抽查未到课的学 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参加 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该课程成绩以 零分记。 (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凡旷考的学生, 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 零分记,并计 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

14、定。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 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有违纪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作弊行为并经核实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 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退学试读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 办法 。 违纪作弊课程的重修应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及开 课单位组织实施。 (四)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免修、自修、重修与辅修第十九条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

15、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 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 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 向所在学院上交 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 经所在学院审查 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手续并参加免修考 试。 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 程学分。 免修的学生名单, 由教务处以 课程免修通知单 的书 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 计) 、实验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

16、的 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 免修课程申请表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培养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上 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 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 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 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 、实验课、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应申请随 下一年级重修;(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 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 成绩单中标注 重 1、重 2等; (三)在规 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三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 级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须参加以后学 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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