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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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水产畜牧兽医局 水产畜牧兽医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北海市海城区海洋和水产畜牧兽医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共7项) 第一项:对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努力确保我区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二)生产主体兽药产品生

2、产、销售等相关记录建立情况。 (三)经营主体兽药产品销售等相关记录建立情况。 (四)使用主体使用兽药等情况。 (五)兽药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六)兽药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七)生产、经营、使用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及措施 各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 并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查处,并再次复核,填写复核记录,确保整改符合要求,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理。 (二)监督抽检。根据农业部兽药质

3、量监督抽检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全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开展兽药监督抽检,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高兽药质量水平。 (三)检打联动。根据兽药监督抽检的结果,对不按兽药国家标准生产、擅自改变处方违规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等违法行为,及抽检回函不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符合农业部第 2071 号公告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重点监控或监督制度。 根据兽药监督抽检结果及重点监控或监督的判定原则,对符合重点监控或监督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或监督,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等媒体和培训班、 专题讲座、 咨询服务

4、、 农资打假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大力宣传兽药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对检查或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产品, 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并召回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吊证、吊号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信息公开。及时通报兽药监督抽检结果信息,防止经营、 使用者经营、 使用假劣兽药, 提高兽药安全使用能力和水平,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兽药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移送、反馈机制。 四、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 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

6、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

7、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

8、标签和说明书, 或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八)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十)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给予警告,

10、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十一)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 购买、 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

11、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项:对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根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 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努力确保我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水产畜牧业养殖及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 水产

12、畜牧业养殖及收贮运企业(户) 的生产、 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 生产主体使用兽药、 饲料、 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情况。 (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水产畜牧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六)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程序及措施 各级水产畜牧产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检查巡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各项记录情况等,认真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查处,并再次复核,填写复核记录,确保整改符

13、合要求,对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依法处理。督促指导生产主体建立水产畜牧产品生产记录等。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最少巡查检查 1 次。 (二)检验监测。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监测计划,结合当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方案),对监测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强化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辖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阳性样本开展溯源和查处。 (三)分析会商。根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和检查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产业部门、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等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监测效果评估),着重研

14、究监管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研判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结果分析,对潜在可能影响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研究制定措施,及时调整监测重点,指导安全生产。 (四)监管联动。加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联动, 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监管结果作为列入 “ 黑名单 ” 的条件,对符合 “ 黑名单 ” 情形的,按程序列入 “ 黑名单 ” 管理的企业(场),不得享受各级地方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五)宣传告知。积极通过报刊、电视、广西水产畜牧兽医信息网等媒体和培训班、专题讲

15、座、咨询服务、农资打假、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进行宣传告知,向生产经营主体、消费者大力宣传质量安全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面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舆论引导。 (六)执法处罚。严厉打击在养殖过程非法使用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 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处置。修订、完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明确各部门应急处置的责任,建立分工明确的应急处理责任制和预警机制,规范水产畜牧产品

16、质量安全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技术储备、应急物资等保障工作,确保及时妥善处置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信息公开。县级以上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按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案件要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 可以对生产、 销售的水产畜牧产品进行现场检查, 调查了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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