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资料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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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

2、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7、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投保人可以

3、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12、信用证欺诈:就是卖方或买方通过有意的虚假陈述或其他虚假行为或对事实真相的不披露,使银行依赖于这种虚假事实,而从银行的受损中获益的行为。13、国际

4、保理:是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而言,指供应商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信用风险承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服务。14、融资租赁:一般是指由承租人自己选择具体的租赁物及其供货人,然后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该供货人购买该租赁物,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样一种租赁方式。15、国际司法协助: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民商事诉讼行为。16、提单: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之一,它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如船长)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

5、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17、倒签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所载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18、预借提单:指货物尚未装船,但承运人即签发已装船提单给托运人。二、知识点归纳:1、国际商法的特征:(1)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国际因素的关系。 (2)国际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仅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2、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统分统3、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顺序如果将国内法、合同和惯常做法考虑在内,则适用顺序应是:条约中的强制性规定;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条款中的

6、规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惯常做法;惯例;条约中的任意性规定;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定。4、国际组织:民间性的是:国际商会(ICC)、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政府间的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5、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诉讼,都是由第三方参与的解决方式。6、调解和协商的异同: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都是达成和解。不同之处在于调解有第三方的介入和主持,协商则没有第三方的介入。7、国际上主要常设的仲裁机构(1)国际商会仲裁院 成立于1923年,秘书处设在巴黎。在国际商会仲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巴黎以外的其他地点仲裁,仲裁适用的如果没有选定,一般情况下适用的将是仲裁地

7、的法律。(2)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典) 该仲裁院不备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自行指定仲裁员。(3)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十分重视调解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4)伦敦国际仲裁院 是全世界最早创立的全国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5)美国仲裁协会 它是一个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独立的组织,由从全国各行业和各种社会集团中选任的董事会管理。(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 该中心设在瑞士日内瓦。8、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005版(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2001版(3)际仲裁中心 是按照香港公司注册的非营利性公司。9、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我

8、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异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0、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1、仲裁员的指定或选定对于合议庭仲裁员的人数,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作

9、出约定,除极少数国家外,一般规定由3人组成。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但对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规定不尽相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规定:对于合议庭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2、仲裁裁决的类型:(1) 中间裁决,又称为临时裁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不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作出结论,它只是仲裁庭查清事实或对案件重要问题作出临时性措施的一种手段,以便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2) 部分裁决。部分裁决一经作出,即

10、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性质上和终局裁决一样,只不过是在最后审理终结前作出的。(3) 最后裁决,又称终局裁决。最后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13、裁决作出的期限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裁决作出的期限是6个月,但起算日期应从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庭共同签署委托仲裁范围授权书之日开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其仲裁的案件,一般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9个月作出仲裁裁决。14、有关外国人的诉讼代理制度 各国立法都允许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但一般都要求,外国当事人如果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

11、,则只能委托在法院地国执业的律师。 外国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为诉讼代理人。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15、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也以地域因素为根据,其基本内容如下:(1) 普通地域管辖(2) 特别地域管辖(详情见46页)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而提起的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

12、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3) 专属管辖(详情见46页)(4) 协议管辖 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则可以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5) 推定管辖16、国际民事诉讼的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指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诉前保全担保48小时诉中保全掌握证据多诉讼保全一般限于财产,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17、域外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特派员取证,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外。18、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有以下依据:(1)国内立法。(2)国际条约。(3)互惠。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承认和执

13、行外国法院判决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由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的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19、中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0、中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14、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2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不是条约,也不是惯例。22、法律重述不是国内法,既不是条约,也不是惯例。23、关于合同的订立:1、书面确认 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发出书面文件要求确认合同内容,如果载有添加或不同的条款,则这些条款应构成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这些添加或不同条款实质性地变更了合同,或者接受方毫不迟疑地拒绝了这些不符。2、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 通则第2.1.14规定,如果当事人意在订立合同,则当事

15、人明确表示将合同的某个条款留待以后的谈判确定或由一个第三方确定,并不影响合同的订立。如果以后的谈判或第三方未能确定该待定条款,但有合理的替代方法来确定待定条款的内容,则合同存在的事实不受影响。24、艰难情形不是根本违约25、艰难情形下的救济:通则规定,若出现艰难情形,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但是,提出此要求应毫不延迟,而且应说明提出要求的理由。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并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如果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诉诸法庭。如果法庭认定有艰难事件,只要合理,法庭可以在确定的日期并按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者为恢复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26、迄今为止采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IF、CFR,在贸易业务中被人们称为常用贸易术语。(1) FOB(Free On Board)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该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房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它只能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果当事人不想以船舷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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