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n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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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 (闽委发200114号)城市社区是党和政府城市工作的基石。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直接关系人民 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现代化建设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适应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 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精神,围绕我省新世纪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发展为主题,加快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与城市文明程度;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管理社区事

2、务和服务居民中的积极作用,调动居民群众依法管理自身事务的积极性,保证党和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通过加强党的领导,改革体制、改进管理、改善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创造文明、舒适、方便、安全的环境。 第二条建设目标 经过“十五”期间的努力,初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管理有序”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逐步建设党政领导有力、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完善、治安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便利舒适、文体活动丰富、道德风

3、尚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 第三条基本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在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中,充分发挥党对各项改革和建设的领导作用。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责权统一、管理有序的要求,明确分工,统一步调,落实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推进基层民主。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并逐步扩大居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依法保障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自治职能。提高服务质量。把服务社区居民、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以社区居民需要为第一信号,解决好影响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立足各地实

4、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突出特色。尊重和支持基层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认真总结群众创造的新经验、新做法,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实行共驻共建。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主动关心,协调配合,积极参与,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共享,营造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第四条工作进度 2001-2002年抓试点,在各设区市和区(市、县)建立若干个示范点。 2003-2004年抓普及,由点到面,全面启动,整体推进。2005年开始抓深化,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巩固提高。第二章街道第五条管理体制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完善设区市“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

5、体制,发挥设区市、区(市、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个管理层级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有效提高综合管理的效能。按照“责权统一、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强化基层”的原则深化改革,实现街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对一些管辖地域和人口规模过小的街道,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设区市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向区(市、县)下放城市管理相关权限。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向街道派出机构或人员,与街道对应设置,同时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城市管理权限下移到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并充实派出机构的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区(市、县)探索成立由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执

6、法队伍,向街道派出机构或人员,以减少街道站所设置。 第六条工作职责 街道党工委(党委)根据区(市、县)委授权,领导本地区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部署,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推进街道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讨论决定辖区内社区建设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驻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共同开展社区建设;领导街道办事处、群团组织和居民区党支部(党总支),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的章程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

7、出机构有关人员的考核、监督工作;负责街道党的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区(市、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市、县)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开展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指导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自治职权,开展工作。 第七条管理权限 街道党工委(党委)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人员拥有管理权。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党的关系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党工委(党委)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为主的部门派出机构人员的任免、奖惩及年度考核,须征求街道党工委(党委)意见;属区(市、县)管理的派出机构人员的任免

8、、奖惩及年度考核鉴定,应征得街道党工委(党委)同意。公安派出所的所长应作为街道党工委(党委)或办事处的成员,参加街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拥有统筹协调权。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业务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总体工作部署,实行双重领导。区(市、县)政府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支持、保证街道党政组织充分履行职权,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要主动接受街道的统筹协调。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区建设规划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小区开发建设时,要进行公示,并征求小区所在街道的意见,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向所在街道通报。新建居民小区的综合验收,应要求街道办

9、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参加。对未按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的单位,街道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社区建设拥有组织实施权。在街道建立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委员会由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和区(市、县)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内单位或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有关领导组成,街道党工委(党委)书记兼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协调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研究和评议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以及城

10、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有责任协助做好社区建设有关工作,要积极主动参与,形成建设合力。辖区内各单位参加区(市、县)以上与社区建设工作相关的各种评先评优活动,应听取街道党工委(党委)的意见。 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对辖区内各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拥有检查监督权。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要经常听取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汇报,根据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的工作,可由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组织进行评议,评议工作可视情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内有关单位、居民代表参加,考核和评议

11、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机构设置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的职能和任务,科学确定街道机构编制,严格定责、定岗、定编。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总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机构设置,根据街道辖区规模、人口数量、经济状况等情况,由区(市、县)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其中党、群系统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积极探索街道党工委(党委)、办事处合署办公的做法。有条件的街道应将各种面向群众的窗口服务单位集中起来,公开办事规则和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能。 第九条财力保障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明确街道一级事权的基础上,其相应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市、县

12、)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全额列入区(市、县)级财政预算。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财力特别困难的区(市、县)的社区建设,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健全街道办事处协税护税制度,各区(市、县)视本级财力和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街道协管税收的增长情况及对政府可用财力的贡献率,由区(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保障基层专项工作经费。设区市、区(市、县)两级用于社区绿化、环卫、计生、治安、科普、统计、外来人口管理、环境保护和普法等工作的专项经费,各相关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要求,相应拨给街道或驻在街道的派出机构,作为定向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 多渠道筹集社区建设资金。社会

13、福利和体育彩票筹集的资金,除上解中央和省统筹部分外,按合理比例用于社区福利和体育设施建设。对社会各界捐赠(助)的资金,可设立社区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发展社区有偿服务。街道兴办的部分社区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项目收入,应专项用于社区有偿服务项目的滚动发展。规范财务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收支审批制度,搞好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街道财务的收支计划报区(市、县)政府审批。区(市、县)政府要将街道财务收支情况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向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条县级市、县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城市管理 对县级市、县政府所

14、在地的镇(乡),在充分调研论证和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改一个的原则,逐步撤销现有镇(乡),建立街道党政组织,加快城市化管理步伐。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小区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尽快建立街道党工委(党委)和办事处。对居民、农民混居的城乡结合部,加快实行城市管理体制,由农村管理向城市管理转变。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辖区规模 本着“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自治、便于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对现有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进行适当调整、合并。可以居民居住的自然地域设置,也可以封闭性居民小区为单位设置,还可以职工家庭居民小区为主体设置。管辖范围一般以1000-3000户或实

15、有人口3000-5000人为宜。辖区的调整,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合并的居民委员会财产归合并后的居民委员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冠名社区,按照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组织设置在辖区调整的基础上,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任务,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辖区范围、户数规模等因素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定,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科教文卫等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居民代表和单位代表组成,对辖区内的自治事务实行决策和监督。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会议或户派代表选举,单位代表由单位选派。其主要职能是:选举、罢免、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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