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最新版)

上传人:黯然****空 文档编号:144997632 上传时间:2020-09-15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0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最新版)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最新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税字[1995]第48号文件-(最新版)(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 48 号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 现对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 联营的, 投资、 联营的一方以土地 (房地产) 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 业中时,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 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 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

2、税问题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 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 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 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 团体、 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 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

3、、 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 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 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 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 织。 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五、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 免征土增值税。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 值税的问题 六、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 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 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

4、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 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 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 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 20 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 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 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

5、问题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 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 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 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6、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 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 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金额。 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十一、关于已缴纳的契税可否在计税时扣除的问题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 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 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十二、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

7、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 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 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 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 除。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 的问题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 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 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 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

8、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十四、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 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 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 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 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 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十五、关于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十五、关于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 对于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依照细则规定,以取得

9、收入当天或 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对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一 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人民币。 十六、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十六、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 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 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十七、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 十七、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 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 号号)适用范围的问题适用范围的问题。 该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地产的行 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不适用此 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