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民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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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整理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民警休假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安队伍管理,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民警以健康的身体、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公安民警和在职工人。 第三条 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

2、、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新调入的工作人员需到原单位开具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正职不能同时休假,应保证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职的单位

3、,在正职休假期间,应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作。副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应明确有人代管。 第七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时间表。每年从1至12月,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年休假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体民警休假完毕。 第八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民警,可统一组织休养。组织批准外出休养的民警和带队领导,休养时间冲抵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实行年休假预报制度 (一)各单位民警休假须书面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月底向政治处集中上报一次休假人员名单备案; (二)副职领导休假,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要领导休假,由本单位

4、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联系,遇有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安排补休。当年不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假,不予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一条 民警患病需要休假者,应有分局指定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民警患病需休假的,应书面报单位领导批准,病假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需报分局政治处备案。单位主要领导患病请假或住院的,应报政治处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

5、请病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含7日),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

6、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含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不满132个工作日的,从下一个月起,只发给50%工作性补贴,不发给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 3、病假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含132日),取消全部与工作有关的补贴的发放。 (三)年度各项奖金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2、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的,按【(年度奖金/12)X实际工作月份】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3、因病休假未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无考核结果的,不

7、发放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年度奖金。 第十五条 因公负伤民警休病假的,需经分局指定的省级人民医院鉴定后方可病休,病休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放,治愈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上班。 第十六条 病休民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公安纪律禁止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论处,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 第四章 事假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 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

8、请。民警需请事假的,一次2个工作日(含2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次3个工作日(含3日)以上或当年请事假已有2个工作日须再请事假的,须报分局政治处批准并备案;副职领导请事假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正职领导请事假的,由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事假年度内累计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二十三条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日。在规定的假

9、期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每天扣发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其它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补贴)/22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民警的事假据实登记,年终进行公布,并上报分局政治处。 第二十五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七条 条件: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爹、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第二十八条 假期:本人提出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警探亲假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警调休原则上在当月内安排,一般每次不能超过2天。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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