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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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规范执法行为,统一处罚标准,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又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贯彻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的原则,维护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性。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因执法人员过错给管理相

2、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事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执法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四条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下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罚款标准:1.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2.在

3、公共场所便溺、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罚款。第五条 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罚款标准:1.乱贴乱画面积在32K以下的,每处罚款20元;2.乱贴乱画面积在32K以上、16K以下的,每处罚款50元;3.乱贴乱画面积在16K以上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六条 在市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4、,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七条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个人每次罚款5至20元,单位每次罚款50至200元;(二)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罚款标准:1.个人

5、不按规定时间倾倒垃圾罚款10元,倾倒粪便罚款20元;2.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倾倒垃圾罚款100元,倾倒粪便罚款200元;3.不按规定地点乱倒垃圾按每立方米5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至500元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罚款标准:1.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以20元罚款,单位处以200元罚款;2.屡次违反的,个人处以5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元

6、罚款。第九条 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十条 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三)强制清洗的;(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处罚理由:违反

7、了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依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办法:1.对擅自建站清洗的,责令其限期拆除;2无“营业证”擅自运营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责令其拆除或强行拆除;3违反(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一条 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条 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

8、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罚款标准:1.不设置围挡的,按应合理设置围档长度处以罚款:30米以下罚款500元;50米以下罚款800元;50米以上罚款1000元。2.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场地面积在100以下的,罚款500元;场地面积在100以上的,罚款800元;场地面积在200以上的,罚款1000元。第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内建设施工,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

9、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一)施工工地周边应当设置高度1.8米以上的围挡,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装卸车不得凌空抛散,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三)混凝土浇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四)拆迁造成扬尘的,应当随拆随洒水;(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处罚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0、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罚款标准:1.首次发现的,以1000至3000元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3.屡次违反的,处1至2万元罚款。第十四条 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其中“周围”的含义是指摊点外沿外延2米范围。)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第十五条 畜力车进入市区,不配戴粪兜和清洁工具造成撒漏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每次处以

11、10元以下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第十六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对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项。罚款标准:1.首次违反的,处以1000元罚款;2.再次违反的,处以2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

12、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罚款标准:1.在公共场所焚烧的,首次发现罚款20元,再次发现的,每次罚款50元;2.在公共容器内焚烧的,每次罚款50元。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十

13、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罚款标准:1.设置面积在2以下的,处以200元罚款;2.设置面积在2以上5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3.设置面积在5以上10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4.设置面积在10以上20以下的,处以4000元以下罚款;5.设置面积在20以上的,处以5000元罚款。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14、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罚款标准:1.擅自堆放物料的,自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之日起,每日每平方米处以5元罚款;2.擅自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自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之日起,每日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处罚理由: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罚款标准:1.擅自拆除垃圾筒、垃圾箱的处以500元罚款;擅自拆除垃圾通道、垃圾间的处以1000元罚款;擅自拆除垃圾站、公用厕所的处以2000元罚款;2.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垃圾筒、垃圾箱的处以100元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垃圾通道、垃圾间的处以300元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垃圾站、公用厕所的处以500元罚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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