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放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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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放宽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迅速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涌现对增强农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服务产品不足、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监管制度阻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以江苏省徐州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调查为例,提出应把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风险分散机制创新、相关监管法规制度创新建设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方向,以供大家参考。目前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业务流程沿袭传统,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无论在机构设置上,还是在工作人员配备上都与计划经济框架下金融机构存在

2、或多或少联系,一定程度上承袭了计划经济框架下金融机构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不能很好地适应其特殊的服务对象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一是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当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业务开展时间较短,信用体系不健全,还处于摸索阶段;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较少,管理运作也不规范。二是农业保险缺失。农业的高风险属性使得商业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缺乏积极性,农业保险机构萎缩,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农民参保意识薄弱,保险承受能力差,业务规模增长缓慢。部分监管制度的设定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一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被政策定位于“不吸收公众存款

3、,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仅在注册登记管理形式上具有工商企业属性,不具备金融企业的本质属性。面对旺盛的“三农”资金需求,资金供给难以持续。二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规定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成为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身份存在矛盾,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熟、规模扩大后,按照现有规定,如果不放弃控股权,让金融机构控股,仍无法转型为村镇银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农村金融创

4、新改革发展的对策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形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立足镇域,重心下移,市场运作,加快创新,坚持特色经营,积极开发贴合农村实际的产品,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农村金融需求和服务的切合度。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助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一是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使农村征信、信用担保业务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发展多种资金来源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协会组织创办为“三农”服务的担保公司。二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完善相关监管法规制度,促进新型

5、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一是承认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属性。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工商企业,应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使其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权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二是放宽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限制,可以考虑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的比例限制由目前的不得超过资本金的 50放宽到更高。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并保留原有股东的控股地位,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四是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部门之间金融风险联合监测预警和处置机制,探索建立适合新型农村金融机

6、构的有效分类监管制度:对村镇银行,应坚持审慎监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赋予其更多自主权和独立特性。近两年农村金融改革有所突破,但农村金融组织竞争不充分、服务不到位、农户贷款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农业部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专门组织对农村金融改革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调研结果摘要如下:一、农村金融改革取得新进展2006 年底,中央对农村金融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取得突破。银监会 2006 年底启动了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工作。截至 2008 年 6 月末,已开办 50 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 36

7、家、贷款公司 5 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 9 家。50 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总额 11.4 亿元,存款余额 18.35 亿元,贷款余额 10.68 亿元。(二)信用贷款条件有所放松。银监会 2007 年 8 月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提出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实行信用贷款,并放宽信用贷款额度,发达地区可提高到 10 万20 万元,欠发达地区可提高到 1 万5 万元。银监会还下发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提出对小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并扩大了抵押品范围,房产、商铺、知识产权、仓单、应收账款和存货均可抵押、质押。(三)探索

8、建立担保机制。浙江、江苏、广东、四川等省的一些地方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浙江省慈溪市组建了农户小额信用担保公司,由农业局管理,财政投入资本金 500 万元,农村信用社按 110 的比例放款。四川省资阳市探索的“六方合作+保险”是金融机构、担保公司、饲料企业、种畜场、肉食品加工企业、协会农户等六方互动发展,农业保险全程保障的现代畜牧产业组织体系,将金融、担保和保险有机联系起来。(四)农村信用社改革有所进展。2003 年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启动,2004 年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截至 2007 年末,银监会共批准县(市)统一法人社 1824 家,已完成统一法人社重组规

9、划的 85%;批准地(市)统一法人社 6 家;批准设立农村合作银行 113 家、农村商业银行 17家。启动改革后的 5 年时间里,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由 2.2 万亿元增加到 5.6 万亿元;存款由2 万亿元增加到 4.6 万亿元;贷款由 1.4 万亿元增加到 3.1 万亿元。目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初步形成。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断增加。截至 2007 年末,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支农贷款余额为 5.3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 17%。二、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一)新型农村金融

10、机构满足不了需求。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数量少,还不能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些机构还面临资本金不足、经营费用高、业务量小等矛盾和问题,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二)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缺少有效抵押物。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重要原因是缺乏担保和抵押品。由于多数农户家庭经济规模小、经济状况差,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很多中小企业都是小规模经营,注册资金较少,可用作银行贷款抵押的资产不足,同时知名度低,实力有限,很难让那些信誉度高的企业或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三)农村金融网点仍然较少。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农村营业网点,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更加单一,各金融服务主体分工明确、竞争有

11、序的金融体系尚未形成。2006 年末,农村每万人拥有机构网点为 1.3 个,比城市低 0.7 个;农村每万人拥有银行从业人员 11.9 人,比城市少 26.4 人;全国还有 3298 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占全部乡镇的 11%。(四)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农村金融信贷供给量占金融投放总量的比例不断降低,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并未根本改观,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据估计,全国 50%左右有信贷需求的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贷款需求不能得到满足。2007年,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 26.17 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 1.54 万亿元,仅占 5.88%。农村金融资源外流并未根

12、本改观。(五)农村信用环境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的关键是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这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尚不完善,农户信用状况数据库建设滞后,数据缺少准确性和完备性,覆盖面小,利用率低;信用等级评定大多参照城镇的标准和办法,不太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六)农村信用社改革不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农村信用社改革强调较多的是管理体制、历史债务处理和解决法人地位等问题,在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方面改革举措并不多,并未形成真正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组建县(市)一级法人社,离农民更远,不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后,更热衷于向城市、大型企业贷款

13、,离农倾向严重;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中仍处于垄断地位,缺乏市场竞争压力,没有创新和增强服务的动力,难以提高服务水平。三、推进农村金融发展的重点(一)实行有区别的金融信贷调控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对金融政策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调整贷款在城乡、区域、产业之间的投放比例,应主要减少对城市、商业性银行和国家限制发展的工业项目的信贷额度。对农村、农业和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应适当增加信贷投放额度,尤其是对粮棉主产区、中西部地区要大幅提高贷款投放额度。(二)加快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突破自然村

14、的限制,允许跨村联合组建新型金融组织,扩大资金来源和规模。在财政、用地等方面加大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实行税收减免、降低工商登记费用等政策,帮其解决开办困难、运转费用高等问题。(三)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发放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农业贷款借款人给予财政贴息。中央银行对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机构和组织,在再贷款方面给予利率、期限等优惠,帮其融通资金。制定符合“三农”特点的监管标准,适当降低监管标准。研究建立涉农风险保障基金,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保障金,降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风险。设立农村基础设施专项信贷,提供低利率、长期限的贷款,

15、专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四)强化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支农责任。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范围,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提高商业性金融支农资金比例,重点向农产品优势产区和粮棉主产区倾斜。加强商业性金融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可将商业性金融机构规定比例的支农资金委托给农村信用社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作。(五)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探索完善农村征信系统,建立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建立完备的农户信用档案和客观、适用的信用评定方法。加强“信用村”、“信用镇”建设,将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挂钩。建立农村地区社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建立

16、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继续探索运用动产质押、生产订单和仓单质押、库存商品抵押等形式,解决贷款抵押难问题。进一步发展信用贷款,根据不同地区特点和农户需求,确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额度。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直坚持着金融改革的步伐。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事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初步建立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了一条以信贷为基础,以服务为导向,以宏观调控为目标的发展道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有力的各项信贷资金支持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必然选择,试图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金融特点的改革道路,这将是一个漫长而遥远的过程。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体制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初步形成了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题,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民间借贷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是从整体上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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