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日江苏省规划条例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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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2010年 6 月,主要内容,立法重点 重要条款解析 技术问题探讨 管理问题探讨,立法重点,一,(一)完善城乡规划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健全全省城乡规划技术体系 确立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 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要求 补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确定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 规范城市设计管理 明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规划主管部门职责 其他主管部门职责 基层有关单位的义务或责任,(二)增强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地位,加强城乡空间的规划统筹 城市、镇、乡、村庄不重复划定规划区。(第五条) 统筹考虑城市、县、乡

2、镇域规划。(第十条) 明确对各类开发区、园区、市辖区、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 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综合协调 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关系。确保城市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程序性要求 规划审批前的公告 规划许可前的公示 规划修改和变更规划条件、许可内容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实体性要求 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划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3、和验收 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规划修改、许可或变更许可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补偿(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四)约束规划变更,增强规划严肃性,限定并规范规划的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前提条件乡和村庄规划的修改条件补充经城乡规划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护类用地的类型 限制规划条件和许可的变更 限定变更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变更规划 细化规划核实的规定,强化工程的批后管理严格规定“住改商”的条件、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五)深化管理制度,规范规划实施管理,细化以“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实施管理制度 规划条

4、件的具体内容和有效期“一书三证”适用范围、提交材料和办理程序,许可有效期临时用地、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规划核实的要求 完善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规定 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实施管理地下空间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 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划许可的办理期限规划验线的办理期限简化农民个人建房的管理程序,(六)保护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工作 专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规划的规划编制和审查、审批作出具体规定。 赋予城市设计法律地位 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并对城市设计规范制定、开展城市设计的主要区域、城市设计的地

5、位和作用等做出规定。,(七)加强人大和社会对城乡规划的监督,人大的监督管理 人大对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审议 重要事项的决议、决定 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权、查询权和举报权 规划制定和修改的批前公告 规划许可和变更的批前、批后公示 基层组织和机构的监督义务和权力,(八)强调部门协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工作衔接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产权登记、工商管理等与规划管理的工作衔接(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明确有关部门违规的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和违规行为 明确无法采

6、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 补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验线、规划设计等方面的违法查处,重要条款解析,二,(一)总则,赋予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法律地位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明确政府职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一)总则,明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规划职责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

7、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确定规划区划定原则 第五条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一)总则,规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规定和其他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提高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和系统支撑 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

8、修改,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要求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发展战略; (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 (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 (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补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重点地区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对省内重点地区的城镇空间布局、功能分工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

9、务设施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范围。,(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区域专项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电力、通信、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 省政府指定镇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部分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明确市、县域和乡(镇)域整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发展布局

10、,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乡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明确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要求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和村庄,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明确乡规划的人大审议要求第十二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补充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

11、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需要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明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和审议 第十四条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该重要地块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细化修建性详细规划与控详

12、的衔接 第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规定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加强专项规划的部门协调和规划综合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

13、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专项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的人大审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

14、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第十七条) 编制主体和审批机关 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民防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内容要求 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网、需保护的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相关设施合理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有关内容。,(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

15、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提供有关规划、计划、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二)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防灾要求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气象、地震、地质、火灾、洪涝等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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