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9月11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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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 综合素质、生存能力,营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 智、体全方面发展的人才,制定本法。 第二章义务教育 第二条人才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光荣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荣 耀和资源;不仅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出力, 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必须实 行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现 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基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

2、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 2 元,这是法定 义务。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须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 金,否则,就不能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 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须凭缴纳义务教育 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才能办 理。 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 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 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2,学 海 无 涯 第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

3、馆、体育馆(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 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 (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 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 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 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 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 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推 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条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国家鼓励各种

4、社会 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 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 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学校的基本 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 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3,学 海 无 涯 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农村由乡、村负责 筹措,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

5、、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 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 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第十七条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 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学制体制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终生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何时 何地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只要本人愿意,且有能力有时间都可以按 时通过考试录取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分基本 义务教育、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和奇才义务教育。中小学教

6、 育为基本义务教育;高中、技校、中专、大学为高等义务教育;学士、 硕士和博士教育为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包含在各个义务教育 中。特招的奇才生所在学校只颁发结业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毕业 证书在国家成人统一考试中获得。 第二十条对每个人的教育都是义务的,基本义务教育阶段遵循 号召和自愿的原则。本人或监护人愿意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的,都可以 按时通过考试进入学校接受基本义务教育。监护人有义务指导帮助被 监护人接受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基本义务教育不限制数量,只要在同级升级考试中,,.,4,学 海 无 涯 取得平均 70 分的成绩,都可以升级继续学习,完成基本义务教育;在 同级升级考试中,未取得

7、平均 70 分的成绩的,留级继续学习,完成 基本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高等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奇才义务教育控制 数量,保证质量。一年内招生的数量由管辖的学校协会制定,报请上 一级学校协会批准,从参考的人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教师发现 奇才经学校考查同意后,可以招收和自己特长相适应的奇才生,每位 教师最多带 2 名奇才生,管辖的学校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设置,由中华学校协会、省(自辖市、自治区、 特别行政区)、市、县(县级市)级学校协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报请 同级政府批准备案。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 设置可适当集中。 一个县必须成立一所职中,设两个

8、农业班和一个 技工班,50 人/班。招生对象:落选各级应届毕业生和务工务农的往 届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每个班的学生不得超过 50 人,学生少的可以少于 50 人;超过 50 人的,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权向学校或学校协会要求增加 老师和班数。(每个班学生过多教师照顾不过来,教不好。) 第二十六条一个市必须至少建立一所聋盲残疾学校,供本地区 聋、盲人接收基本义务教育。呆、傻人可以不接受义务教育。 第九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 童、少年接受基本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5,学 海 无 涯 需经管辖的学校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

9、教育考试由中华 学校协会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国家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 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 函授、网络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 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历教育应当 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

10、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 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 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 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 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第三十三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6,学 海 无 涯 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

11、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 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三十四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 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 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 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硕士研究生 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 生入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省级学校协会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 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

12、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 资。 盲、聋哑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学校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 培养。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辖的学校协会开除校长、 班主任、学科教师: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 规划目标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 实施的; (六)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 第五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由管辖的学校协会主 持,通过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每人一票,当场兑票,当场公布结,.,7,学 海 无 涯 果,由管辖的学校协会颁发聘书。 选举过程和结果记录在案存档, 学校和学校协会

13、各一份。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 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向学校协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 人; ( 四) 向学校协会提议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 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保护和管理 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管辖的学校 协会解聘。 (一)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的; (二)品行不良、殴打、侮辱、嘲笑、诬陷、蔑视学生的; (二)

14、构 成犯罪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教学 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教学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教育,引导学生参加体育锻炼, 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全面发展。,.,8,学 海 无 涯 第五十九条义务教育学校还必须进行各种竞赛活动:文艺、体 育、书法、书画、劳动竞赛,充分挖掘孩子们的想象力、创造力,营 造生动活泼、健康

15、向上、朝气蓬勃的学习氛围,本着重在参与、发挥 特长、轻名次、重活泼气氛的原则;经常率领学生缅怀先烈,对学生 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主义教育。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 健康。 第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足够的 校舍、活动场所及体育设施; (二)有足够符合条件的师资和员工; (三) 有足够基本教学设施; (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 卫生器材。 第六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 15 天通 知本辖区适龄儿童的监护人按时送适龄儿童入学。 开学两天仍有适龄儿童没入学,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必须在 5 天内到适龄儿

16、童家家访,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仍拒绝入 学的,监护人必须在拒绝入学书上签字;在外地就学的,监护人必须 写一份外地就学说明书。 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被开除。由管辖的学 校协会领导委员会落实。 第六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六十三条基本义务教育在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必须推广使用 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一百零三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9,学 海 无 涯 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学业成绩等,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八章学生会 第一百零四条学生会是对学校领导和老师的行为进行监督,来 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的学生团体组织。 第一百零五条学生会在学校的督导下,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在管辖学校协会的主持下,通过全校会员的选举 产生学生会会长、副会长;在学生会会长、副会长的主持下,通过全 班会员的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 第一百零七条选举时,每人一票,当场兑票,当场公布结果, 择优选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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