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日起施行)(9月11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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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04-25,(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2,学 海 无 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

2、类生存和发展的各 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 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 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 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 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3,学 海

3、 无 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 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 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 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 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

4、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 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 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4,学 海 无 涯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 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 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5,学 海 无 涯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 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6、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 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6,学 海 无 涯 排放标准的地

7、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 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 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 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 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8、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 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 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7,学 海 无 涯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 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 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 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

9、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 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 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 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 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8,学 海 无 涯 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 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

10、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 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 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 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

11、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 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9,学 海 无 涯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 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 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 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12、,以及人文遗 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 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 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 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 护补偿。,10,学 海 无 涯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 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 立和完善相应的调

13、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 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 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 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 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 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 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 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 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14、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 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 胜区的建设与管理。,11,学 海 无 涯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 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 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 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 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 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 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

15、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 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 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 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12,学 海 无 涯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 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 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 或者闲置

16、。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 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 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 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 排放污染物。,13,学 海 无 涯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 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 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 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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