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完整版(9月11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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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 绪论 信托关系规范化及其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 2001 年 4 月诞生,并于当年 10 月施行。这部法律 是为规范信托关系而制定的,是在中国确立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因此,有 必要对这部法律中信托所具有的涵义,信托关系规范化所具有的实际意义,信托 关系的基本规范,特别是信托设立的条件、信托财产的属性、信托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一些法理上、实务上相结合的分析,并介绍一 些个人所知的立法时的考虑。这对读者了解和运用这部法律可能是有参考作用的。 一、对信托的定位 问题的提起 从在中国议论制定信托法律开始,到在立法机关审议信

2、托法律草案的过程 中,都遇到法律上如何给信托定位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给信托作一个法律上 的定义,明确它在中国信托法中的涵义。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一定的复杂性,它的表现比如有: 信托这个词,在经济生活中、社会来往中、金融业务中都在使用,在国内 使用日益增多,在国外更是频繁,但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定义。 信托历史悠久,可以上溯到古埃及、古罗马,绵延数千年。近代信托发源 于英国,后来传到美国,信托制度有了新的发展,然后又传到日本和其他发达国 家,有些内容作了移植,有些内容则适应本国传统作了变动。国家之间,对信托 的相互借鉴,并非是划一的理解、划一的规则。 信托的发展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3、相联系的,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的丰富, 财产管理的复杂化,专业化要求的提高,都会影响对信托的理解和运用,赋予信 托以特定的含义。这些方面,还会受到经济的具体发展、文化背景、体制选择的 影响。 信托的理论阐述是丰富的,有不同的见解,如:债权论、物权论、管理权 论、风险论或者债权物权结合论等,各有所持,各自阐述其所长,为信托作定义, 也得研究这些有影响的理论。 国内学者或者到国内来发议论的一些国外学者,由于研究背景的差异,所 接触的法律传统也有所不同,阐述对信托的涵义,有相同处,也有不同处,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比如,受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是完全所有权,还是双重所有 权,仅仅是排他性管理权,解释不一

4、,各有所见。 信托在国内是有一定实践的,有的是在探索中,有的取得了一定经验,有 的则被认为是教训。在什么样的基础上研究国内的实践,总结已有的经验,将其 与中国国情结合,反映于法律中,这也是应当关注的问题。 正由于上述种种情况,当然还不仅仅是这些情况,这就使得明确信托在法 律上的涵义有了相当的复杂性,而且在立法中要给信托作出定位的问题又是不容 回避的,理应作出决断,让信托在法律中有明确的定位。 信托在法律上的定位 这就是要在制定中国信托法时明确地界定什么是信托,具有什么法定的涵 义。在立法过程中,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反复研究后,提,1,学 海 无 涯 出了供选择的方案,最后经最

5、高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这就是信托法 第二条所表述的内容,即: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所以在法律中对信托作出这样的定位,主要考虑是: 首先,在中国应当将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或者称之为财产管理制度, 它的核心内容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种托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有信任 才有托付;这种托付是一种委托,区别于赠与,委托的内容是理财;这种理财的 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它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所以,信托从字面上看,就 是信任而委托。如果进一步的概括,就是

6、“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 人之嘱”。实际上信托被定位成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所信任的第三人(受 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即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自己的或者他人 的),而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的制度,也就是理财制度。 第二,信托是一种特定的理财制度,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 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特点。在信托关系当事人中,受托 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这又是一个特点。 第三,在信托关系中所考虑的是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权,这是一种既包 括有形财产又包括无形财产的权利,或者说是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和直接体现一定 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的内容为:一是对财

7、产的实际使用权;二是获取财产收 益的受益权;三是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四是对财产的处分的权力。这四种权 利各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可以形成不同的范围和不同的层次。这四种权利是 可以分离的,分别行使或者分别加以组合。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所委托的是财产 权,至于在其所包含四种权利中,委托的具体内容,委托的范围大小,委托的层 次深浅,行使权利的方式,所授的权力和所受的限制,伸缩性很大,可作出多种 选择,而这种灵活性,这种选择权,都由委托人来运用。这也就是被称为委托人 的财产所有人,有权依照法定的规则,自主地决定其财产运用信托的具体内容、 具体方式。这种信托关系中的委托,是可以体现信托特点的,反映了信托

8、的本质 属性。 第四,在一个国家确立信托法律制度,应当考虑本国的国情,也就是社会 背景、经济背景、文化背景等,对于已具有的法律传统,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 素。这样考虑,目的是便于接受和施行信托制度,更能发挥其作用。当然,信托 法律制度也是与其他一些法律制度相联系的,需要考虑有利于其相互之间的衔接。 比如,将信托定位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管理和处分的行 为,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这样可能便于接受;如果将信托表述为,从委托人来 说,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其自有 财产,这就会使一些人接受起来颇费思量。 第五,将信托定位为理财制度,实质上是在社会财

9、富增加的基础上,发挥 科学理财、专家理财的作用,使之制度化、专业化,使财产所有人能按一定的制 度委托他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所以信托属于是在法律框架下,人们所需要的一 种社会行为,也会是人们为谋求利益的经济行为。 3. 信托定位是信托立法的基点 在信托立法中对信托作出定位,从而就可以以这个定位作为基点,展开表 述相应的法律关系,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构造明确的信托法律制度。 中国信托法对信托所作的法律定位,是借鉴了国际上在实践中经过检验的,2,3,学 海 无 涯 有益的经验,但又并不是沿袭了某一个国家的做法,这种沿袭是没有必要的,也 不易收到好的效果,因为涉及财产管理制度,各国的国情迥异,自然应当

10、根据各 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和确定最适合本国需要的制度。当然,一个国家设计了信托 这样的财产管理制度,会与某一些国家的有所不同,当衡量这些制度时,较为合 适的方法是注意本国的实际,避免以与某一国的差异断是非。最佳的选择,也是 力求遵循的原则是立足本国实际与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很好的结合。 中国的信托是早就有了,但是实践还不丰富,今后肯定要不断发展,会提 供许多新的经验,因此,现在对信托的定位将是一个很重要的起点,将在实践与 发展中得到检验与完善,所以应当坚持法制的原则,重视这个起点,并从这个起 点开始,推行信托关系的规范化。 上述内容是就中国信托法关于信托的定位进行阐述的,以下的内容将是以 信托的法

11、律定位为基点,阐述信托制度的运用和各项规定的内容,介绍和研究信 托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关系。 二、信托制度的运用 中国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法律制度是有广泛的实用价值的,对这种价值的 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信托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推行信托制度开辟了道路 中国信托法的制定,明确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也 就是在法律上确立信托制度,使这项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和经济事务中能有效地运 用。信托是以财产管理为内容的一项制度,它直接关系到信托当事人的许多利益, 这种利益不仅要合理地体现,而且要有一定的安全保证,因此,必须规范地进行, 受法律的保护,在法律的轨道上才能发挥信托的功能,使这种理

12、财方式在社会经 济生活中得以合法存在并有发展的可能。 信托法的适用范围 这是信托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范围,也是信托法所要规范的对象。在立法过 程中出现过两种想法:一种是内容集中一些,主要规范商业信托,供投资者运用; 另一种想法是,从建立信托制度考虑,覆盖面宽一些,应当包括营业信托、民事 信托、公益信托。经过研究,从发展市场经济考虑,也从适应民事活动的需要考 虑,认为信托法所调整的对象可以广泛一些,将具有信托特征的社会行为、经济 活动都涵盖进去,有利于确立适应现实需要的信托法律制度。为此在信托法中规 定,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皆适用 信托法。这也就是立法机关选择

13、了调整范围较宽的立法思路,着眼于建立基本制 度,使信托能在较为广泛的领域中运用。 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托目的不同,从而在信 托当事人、信托的具体方式上也形成了一定的差异。民事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 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通常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目的 而设立的信托,它相对于营业信托(商事信托)而又称为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 是以营利为目的,委托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实施商事行为的信托,所以又称商事信 托,与民事信托相对。公益信托,是以促进和举办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为社 会公众谋求利益,而不是为特定的个人谋私利。 信托的运用与发展 中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对

14、信托是有许多需要的,这种需要为制定信,4,学 海 无 涯 托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使这部法律得以诞生。同时,现实的需要也使信托法所 规范的信托制度得以采用,并且呈现出了能广泛发挥作用的前景。 对于信托的现实需要,源于两方面的事实:第一,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个人的、法人的、公共的财富都比过去有明显的增加,并且还在增加中,这就是 信托不仅有了对象,而且这个对象的规模在扩大,从而为信托的运用构造了一个 坚实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人们对所掌握的财富要求有更好的运用、更好的管 理,要求提高对财产的管理水平,保障财产的安全和按照其意愿合理地运用与处 理,这就是有了信托的动机,这是在掌握了财富之后出现的动机

15、。第二,人们掌 握了财富,无论是以个人的形式或者是以团体的形式掌握的,都需要管理,可以 是自己直接管理,也可以托付他人管理,当然还有一种由遗嘱而设立的信托。在 这两种管理方式中,除特殊情况外,会有相当一部分的财产,由于个人的或者本 团体的管理知识、用于管理的时间、力量安排、经验的积累等方面的限制,需要 委托他人管理,而不是一概由自己直接管理。并且会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 还会为所掌握的财富寻求多种途径实现更有效益的管理运用,促进和实现财产管 理的科学化、专业化。这种情况下,信托受到人们的关注,从而适应多个领域的、 不同层次的理财的需要。总之,现实生活中财富的增加和借助他人理财的需要, 使信托

16、具有了广泛的实用价值。 4. 信托关系表现与实践 中国制定信托法,首先对信托关系作出规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就会 循着法定的规则运用信托关系从事多种多样的活动,这种多样性有些是已经表现 出来的,有的还会运用人的创造性而逐步创设。正如信托制度的历史那样,从传 统的到现代的,从较为单一的到日益丰富复杂的,是在发展变化中更充分地体现 信托法律制度的功能。事实上也是这样的,如果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法律制度,在 现实生活中运用起来,就会有丰富的、多样的表现,信托的多样性和很强的适应 能力也可能出现这种有特点的情景。 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和将会出现的,运用信托关系进行的活动比如有: 个人扶养、赡养等为目的的信托; 个人以保障子女教育费用等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个人为遗产继承而设立的信托,通过遗嘱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成 为遗嘱执行人; 可以说,信托是从个人拥有财产开始的,个人对财产的管理、处理会由于 许多种因素致使出现许多种考虑,也就会有许多种运用信托关系的具体表现,这 是难以一一列举齐全的,上面列举的三例,仅仅是很一般的情况。 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信托,或者以提高财产管理水平为宗旨同时又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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