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景观绿三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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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景观绿三法简介,1、创立背景与过程2、总则3、景观规划4、景观协定与景观维护机构5、其他规定6、评价,1、创立背景与过程,背景1、景观质量亟待改善,战后日本经济腾飞,景观环境却遭到破坏电杆 户外广告 高架桥 绿地缺乏 硬质护岸,背景2、旅游业亟待振兴,以2002年数据为例,日本出境游1600万人次强,而入境游仅500万多人次。旅游逆差430亿美元。,背景3、当时的相关法律与政策,城市规划法公园绿地法城市绿地保全法屋外广告物法,背景3、当时的相关法律与政策,1919年伴随城市规划法创设的风致地区、美观地区制度1966年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历史风土保存特别区域制度1975年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制

2、度(文化财保护法),约500个地方政府自主出台了一些景观条例(自下而上)地方条例的行政效力有限,强制力不高,各地产生一些景观方面的诉讼预算、税收等财政方面支持不够,背景3、当时的相关法律与政策,景观绿三法的创立过程,2003年7月 美丽国土建设政策大纲 发布7月 观光立国行政计划 发布2004年6月 景观法公布12月 相关配套行政令发布2005年6月 景观法(部分)开始实施,景观绿三法,景观法实施(景观法)时修改相关法律的法律都市绿地保全法的部分修改法律相关预算与税制制度,主要内容1、目的理念责权等2、景观规划3、管理机制,2、总则,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和农、山、渔村等地区形成良好的景观;通过综

3、合制定景观规划及相关措施,力争实现美丽而有风格的国土、丰富而有情趣的生活环境、有活力的地域社会,最终促进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民经济与地域社会的健全发展,基本理念,“国民共同的资产”良好景观是地域的自然、历史、文化等与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协调而形成的。因此,通过“适当限制来协调土地利用”等,以获得景观的保全是必要的反映地区居民的意向,促进地域个性与特色的发展作为增强地区活力的资源,地方公共团体、企业、以及市民必须一同努力不仅基于现有良好景观的保全,还包括良好景观的创造景观规划,责任与义务,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来综合制定形成良好景观的政策和措施,并予以实施;同时,国家还必须通过普及景观知识等,来

4、深化国民对景观法基本理念的理解。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适当分担国家任务,参与制定并实施适合于地方自然和社会等条件的景观政策和措施。企业在土地的利用与开发等事业中,应努力形成良好景观,并配合好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景观政策与措施。市民应加深对景观重要性的理解,为良好景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景观政策与措施。,3、景观规划,必做内容,指定景观规划的区域(即“景观规划区域”);制定“景观规划区域”形成良好景观的方针;对不利于形成良好景观的行为的限制;制定“重要景观建筑物”或“重要景观树木”的指定方针;指定、规划或限制有必要形成良好景观的部分,选做内容,

5、室外广告招牌的表示法和设置法的制定对于形成良好景观较为重要的道路、河流、城市公园、海岸、港湾、渔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指定(指定后定位为“重要景观公共设施”)与规划内容的制定“景观农业振兴地”的指定和规划与“国立公园”或“国定公园”有关的区域或部分的规划。,景观规划区域,目前景观状态良好,有必要进行保全的土地区域;从本地区自然、历史、文化等方面出发,与本地区的特性相符,有必要形成良好景观的土地区域;作为地区间交流基地的土地区域,对于促进交流有利,有必要形成良好景观的部分;作为街道住宅区或其他正在规划中的土地区域,在其开发或修建中,有必要形成良好景观的部分;鉴于土地发展利用的倾向,有可能造成景观

6、恶化的地区。,如何制定,听证会下级意见多部门协商同意公示市民提案的表决与回复,如何实施,景观地区内:1、要改造:业主申请2、已存在不合规定:可以命令该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该建筑进行改建或变更外装修。改建或变更中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必须由市、町、村按时价给予补偿。如果对补偿金额有所不服,将依照土地收用法规定,将其建筑物和土地提交“收用委员会”裁决。,4、景观协定与景观维护机构,景观协定,“景观规划区域”内的成片成块土地的所有者以及借地权者(即“土地所有者等”),经过全体成员的同意,可以缔结“景观协定”。,“景观协定” 内容,作为“景观协定区域”的土地区域范围;以形成良好景观为目的的必要事项(

7、比如建筑物外形设计的规定,建筑物位置、规模、结构、用途、设备等规定,构筑物的位置、规模、结构、用途、形态等规定,保护绿地树林的规定,室外广告牌设置方面的规定,保护农地的规定等等)“景观协定”有效期限;违反“景观协定”时的处置办法等。与“景观协定区域”相邻接的土地,如果处在 “景观规划区域”之内,对形成良好景观有利的话,“景观协定”的缔结者也可以提出申请。如得到认可,该邻接土地将定位为“景观协定区域邻接地”,也将受到保护。“景观协定”必须得到“景观行政团体”负责人(一般为市长、町长、村长等)的认可。,景观维护机构,非营利法人可以向“景观行政团体”申请,作为“景观维护机构”来进行活动。“景观维护机构”的活动业务包括有关景观事业的咨询、知识和信息的提供、人才派遣等;“重要景观建筑物”和“重要景观树木”的管理;与“重要景观公共设施”等有关的事业的参与,比如管理、土地转让等;“景观农业振兴地”的土地权的获取、土地管理、农作业等。,5、其他规定,指定“绿化地区”,进行特殊的绿化率最低限度规定。立体公园的指定民间团体和私人企业参与公园建设的途径利用企业游园用地等设置“租借公园”,6、评价,全国范围内树立正确的景观环境观念明确了“景观规划”的意义和内容规定了不同层次不同利益团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公众参与景观建设管理的有效途径成立各级管理维护机构,条款灵活,给地方发挥的空间,同时保证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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