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

上传人:1861****258 文档编号:144870566 上传时间:2020-09-14 格式:PPTX 页数:89 大小:3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_第1页
第1页 / 共89页
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_第2页
第2页 / 共89页
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_第3页
第3页 / 共89页
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_第4页
第4页 / 共89页
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_第5页
第5页 / 共89页
亲,该文档总共8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俞健-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8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证据规则在仲裁庭审中的应用,上海市奉贤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俞健 2018年8月14日,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还原事实的载体,判断事实的根据 三、客观过去现实的反映 四、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基础,证据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未对仲裁案件审理的证据规则作明确的规定。 但在仲裁工作中,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据规则,民诉法。 “仲裁法律关系”,则是仲裁庭和一切仲裁参与人之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由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调整的仲裁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仲裁活动过程当中,对于权利义务

2、的裁定,都建立于证据,而对证据的认定,则仍需依靠民事诉讼法相关证据规定。,引言:最高院证据规则适用仲裁吗?,1、什么是证据: 所谓仲裁证据是指仲裁庭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审查判断,采纳作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事实的材料。 所谓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向仲裁委提供的或者仲裁委依法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证据材料先于民事证据,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时才能称为证据。,一、证据概述,证据应注重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是曾经存在或发生的,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实。“以事实为依据”,其中的事实为法律事实,只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

3、适用法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的判决或裁决,如果两者不一致,则就会产生错案,其中的重点取决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程序。 因此,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 什么样的证据才是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据三性),一、证据概述,2、特征 (1)客观性付客观存在的客观反映。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发生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仲裁主体中。 它是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发生在仲裁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

4、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客观性),(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 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正因为如此,证据必须与案件密切相关。,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关联性),举例: 1 、品格证据能否作为证据直接使用? 2 、类似行为能否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关联性),(3)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合法。 举例: 某村委会和某自然人,两方进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要达成一份土地流转协议,某村委会主持该会议,并记录谈判的内容,

5、会后村委会对该协议盖了章,但某自然人没有签字。 请问:发生了纠纷该谈判的协议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合法性),(3)合法性: 收集证据的手段与程序合法。 即仲裁庭调查收集征集,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修改后民诉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为案件事实的根据。,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合法性),细化民诉法中所收集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合法权益或者隐私; 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三种方式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

6、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合法性),例1: 甲诉乙流转费纠纷,仲裁当中,虽然被申请人乙支付过给申请人甲流转费,后来又拿了回去,但申请人甲找不到流转费欠条了,被申请人又不承认,于是这钱可能要不回来了,甲做出了一个非常明智的决定,请乙喝茶,喝的时候就聊起这事,甲就说:“老弟你说,付完钱后这钱是不是又被你拿回去了,你说,哥不让你给了”。“哥的确如此,但我就不想给了啊”。然后甲把这个话给录下来了,问,能不能作为证据?(如果是喝酒呢?) 再来,假设喝茶的过程中没有取得该录音,于是甲更不爽了,借的钱要不回来,还白请你喝茶,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于是夜行潜入乙家,安装窃听器,窃到了乙与他老婆的对话,这个能不能作为证

7、据呢?,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合法性),例2: 妻子和丈夫闹离婚,理由是丈夫有女小三,但是这个丈夫有个不良的癖好,每次跟小三发生性关系,不去小三家,不去酒店,必须带回自己家, 美其名曰不习惯异地,必须主场,你说士可忍孰不可忍,妻子说日子没法过,离婚诉讼当中,妻子为了取得这个证据,要认定是丈夫引起了感情破裂,如果丈夫的原因导致的感情破裂,也有可能获得更多的分割,然后妻子就想取得丈夫和小三发生性关系的这个录像,妻子做了一个决定,在这家安装了针孔摄像头,没过几天成功取得了该录像,并要求当庭进行播放,问能不能作为证据?,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合法性),小结: 偷听偷录不等于窃听窃录。 从刑法的角度

8、来说,偷和窃没太大显的区别,但在民事及各仲裁案件中有区别。,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合法性),(3)合法性: 证据材料转化为仲裁证据的程序合法。 即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 例外:对于仲裁庭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一、证据概述(证据三性之合法性),种类一: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本质特征是以具体物质载体中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提交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如需自己保存书证原件或者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庭核对

9、无异的复制件。,二、证据的法定种类(书证),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2 条规定引入仲裁中可得: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仲裁庭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仲裁庭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仲裁庭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二、证据的法定种类(书证),种类二: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证据的法定种类(物证),种类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所反映的图像、音响

10、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体包括录 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1、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主要是:直观性不同。书证具有直观性;而视听资料则具有非直观性。 2、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主要是,视听资料是以通过特殊设备存贮的资料证明待证事实,而物证则是以物品自身的外部特征或者内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二、证据的法定种类(视听资料),种类四:证人证言 知道案情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做的陈述。 一 、证人的资格: (1)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 (2)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 (3)证人必须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4)证人包括单位与个人。,二、证据的法定种

11、类(证人证言),精神病和未成年能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称之为附条件) 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仲裁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即证人的身份不得具有重合性。,二、证据的法定种类(证人证言),二、证据的法定种类(证人证言),二、出庭的启动: (1)依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仲裁庭职权通知:属于仲裁庭依职权收集证据情形的,仲裁庭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仲裁庭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仲裁庭准许的除外

12、。,二、证据的法定种类(证人证言),三、出庭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仲裁庭许可,可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如证人被羁押),二、证据的法定种类(证人证言),四、保证书制度: 仲裁庭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 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的陈述),

13、种类五: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除对方当事人认可,仲裁庭不得支持其主张。 适用证据规则第 67 条规定,同样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及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仲裁庭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二、证

14、据的法定种类(当事人的陈述),二、证据的法定种类(鉴定意见),种类六:鉴定意见 概念:鉴定意见是仲裁庭聘请或者当事人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经过鉴定后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当事人申请鉴定:适用证据规定第 25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鉴定机构确定: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76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二、证据的法定种类(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78 条规定,当事人对

15、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仲裁庭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仲裁庭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二、证据的法定种类(鉴定意见),二、证据

16、的法定种类(鉴定意见),自行鉴定效力: 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仲裁庭也应予准许。,专家辅助人: 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仲裁庭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即“谁申请,谁负担”。 (3)仲裁庭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审理活动。,二、证据的法定种类(专家辅助人),二、证据的法定种类(勘验笔录),种类七:勘验笔录 勘验是一种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活动,是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 勘验必须由仲裁庭的仲裁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依申请,可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