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山-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 江苏东台农办吴海山 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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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中共东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吴海山 2018年8月16日 甘肃 高台,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 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土地承包仲裁相关几个具体问题,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2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 1.3民事法律初步 1.4几部重要民事法律介绍 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1.民事法律基础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

2、、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 民法商法 3 行政法 4 刑法 5 经济法 6 社会法 7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8 环境保护法,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1.民事法律基础1.2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我国民法商法包括: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12.侵权责任等。,以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为统领,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我国民法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

3、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我国商法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2013年编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丛书,分总则编、物权编、债权总则编、合同编(上、下册)、侵权责任编、亲属编、继承编。传统民法理论,民法总则,物权,合同,婚姻,继承,侵权,人格权构成民法体系。,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3.1民事法律关系 1.3.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1.3.3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分类 1.3.4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1.3.5民事法律事实 1.3.6民事权

4、利 1.3.7民事权利救济 1.3.8民事义务 1.3.9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1.3.1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1.3.1.1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

5、3.1.2民事法律关系特征: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

6、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3.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

7、民事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为民事主体。 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3.3

8、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分类 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3.4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

9、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3.5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变更协议、转让债权、自然人死亡等均为民事法律事实。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民事法律事

10、实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民法上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有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 2、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2)非表意行为。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引起法

11、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效果意思,但客观上却导致赔偿的发生。,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3.6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指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民事权利基本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划分。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系有关,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

12、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继承权是按遗嘱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1.3.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基本类型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民事权利效力特点为标准划分。 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对权利客

13、体不能直接支配,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虽为支配权,但在受侵害时,需以请求权作为救济,故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的地位殊为重要。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通过行使抗辩权,一方面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能够拒绝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皆属于抗辩权。,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

14、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1.3.6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基本类型 (3)绝对权与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范围为标准。 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既得权与期待权。 (7)原权利与救济权。,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1.3.7民事权利救济 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

15、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救济制度上,即赋予当事人救济权,许可当事人在某些场合依靠自身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更着重于为权利人提供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2)自力救济。自力

16、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易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民事法律在土地承包调解仲裁中的应用,民事法律基础1.3民事法律初步 1.3.8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含义包括:(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应自觉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权利,当事人既可行使,也可抛弃;民事义务,因其有法律的强制力,义务人必须履行,若过失而不履行时,要承担由此而生的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类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权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等。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等。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以行为方式为标准。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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