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申报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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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药品注册申报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化学药部分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 2 药品注册的分类 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要求 其他问题 3 药品注册的分类: 新药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 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直报SFDA) 药品补充申请 4 药品注册分类与原新药审批办法分 类的对应与比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审批办法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 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 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 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 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 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 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2、5) 新的复方制剂。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 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 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 制剂。 3.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 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 进口的药品。 2.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 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 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 服、吸入等制剂)。第三

3、类: 1.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 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 料药及其制剂。 4.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 化药品。 5 (1)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原料 药及其制剂; (2)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 复方制剂;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 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 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 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 及其制剂 。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 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 料药或者制剂。 第四类: 1.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

4、制剂。 2.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 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药及 制剂,亦在此列)。 3.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 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制剂。 4.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 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应不改 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 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或临床用 药的需要。 5.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改变剂型的药品。 8.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 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需延长用药周期和城增加剂量者。 2.

5、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3.国外已获准此适应症者。 6 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16 (二)药学研究资料 715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27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32 申报临床研究时需报送130(资料6 除外) 申报新药证书或生产时需报送16、资料12和14、 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资料。 7 申报进口注册 申请进口注册证直接向SFDA申报 申请分包装批件和换发分包装批件按照补充申 请申报 8 药品补充申请 补充申请一共25项,地方药监局涉及其中的20项,由 地方审核报国家局批准的12项,由地方审批报国家局 备案的8项。 属于补充申请注册事项1、47、9、10

6、、18和23的, 需出具药检所3批样品检验报告书(国药监注【2002】 240号) 对属于补充申请注册事项1、6、10和18的需进行现场 考核并出具现场考核报告(国药监注【2002】240号) 集团内部品种转移按照新药补充申请申报,资料按国 家药监局有关文件要求整理 新药技术转让按补充申请的要求向受让方药监局提出 申请 新药试行标准转正按补充申请申报,并不需提交省药 检所的检验报告书 9 申报资料的形式要求 申报资料应当按规定的资料项目编号 使用A4幅面纸张,54号宋体字打印 各项资料单独装订 注册申请表加盖骑封章注册申请表加盖骑封章(以上四项要求同样适用于补 充申请的资料要求) 对于申报新药

7、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封面依次打印 如下项目 资料项目编号、药品名称、资料项目名称、研究机构 名称(加盖公章)及其地址、电话、研究机构主要研 究者姓名(签字)和试验者姓名、试验起止日期、原 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各申请机构 名称(分别加盖公章) 10 申报资料的形式要求 报省局资料:全套资料(原件)1套申请函1份注 册申请表4份(补充申请可以申报3份)电子资料 报国家局资料:1、申报新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资料21(2个全套资料1套综述资料)注册申请 表省局审核意见现场考核报告电子资料“受 理通知书”;2、申报药品补充申请,全套资料2套 注册申请表省局审核意见受理通知书电子资

8、料 “药检所检验报告书现场考核报告” 电子资料:申请表电子版、资料1、37、16和28的 word文档,药品补充申请涉及药品标准、说明书及包 装、标签样稿改变的,须提供改变内容的电子文档 11 其他问题 申请表软件及时更新,保证核对码一致 关于集团内部品种转移的申报 按照国家药监局国药监注【2002】14号文件的要求准备资料并按 照药品补充申请的程序进行申报。 药品注册标准 药品注册检验 临床研究申请、临床研究用药、生产上市申请、药品补充申请 注册申请中所要求的证明性文件 注册申报所需资料: (1)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

9、提供 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 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12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研制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6)单独申请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 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

10、的,应当提供进口药 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 书、药品标准等复印件。所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 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7)申报单位如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全部或某项试验,则应在相 应资料加该承担试验单位公章并附申报单位与承担单位合同原件 13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 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 应 当 提 供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11、中 国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 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 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 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 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14 (4)提供商标查询、受理或注册证明 (5)提供技术转让各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 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件; (6)提供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 包装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7)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药品权属证明文件, 更名前和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 (8)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异地建 设的证明。 注意事项 (1)申请表软件及时更新,保证核对码一致; (2)所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均要求申报单位盖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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