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西方法哲学课件(9月11日).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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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哲学,导论 一、法学及其研习的相关事项 (一)法学专业的困境与我们的出路 1、招生数量 截止到2005年底的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现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 院校已达559所(注:经与教育部核实,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 及各类法学专科院 校),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万人, 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 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 6000多人。 2、法学毕业生就业 就业前景不再是国家公务员为主 市场竞争白日化 3、西南政法大学 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就业 4、出路 学校的出路:师资力量与重庆市的支持 教育模式: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并举 关键在

2、于学生的出路(促进师资的良性发展) 通过知识积累与能力培养 使自己强大 危机意识,努力(努力与能力、受尊重之间的关系) (二)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个人情绪与大学学习 部分人没有目标,焦虑空虚。 斯特朗:人总得向往着点什么,让希望总燃起光明,心怎么经得起失 去了憧憬。 反省:我们是什么样的人?处在什么样的地位? 个体:一个人面对整个世界。 没有退路,没有逃避,没有自己可怜自己的余地。 制定计划,脚踏实地 (三)中国法科学生应该注意的思维问题 思维的开放性:对自己的反思,对自己所处的地位的反思,否则可能,1,2,出现位置决定观点的谬误。站着与坐着引发的观点差异 情感与思维:中国文化的认识,对自己的文

3、化的珍视情有可原,人类 对世界的认识就是首先从自己出发,但是这是一个简单的初级层次。 生活体验与知识的把握:逻辑演绎与真实世界之间的互补,纯粹的逻 辑会陷入空洞,而仅仅注重客观世界则流于简单。 (四)低年级法科学生的任务 上课的熏陶 新知识、观点的冲击,思维处于活跃状态,思考的方向与素 材。 课外时间的利用 课外的阅读;同学之间的讨论;观察社会,不断抽象自己的 所见所闻。 二、为什么要学习西方法哲学? (一)中国问题、思考问题的方式与西方法哲学 中国近代的变迁:从传统向现代。艰难曲折 民主与法治似乎依然遥不可及。个人生活的现代意识与公共领域的前 现代状态。为什么? 技术、制度、文化的全盘反思,

4、但是迄今为止却仍然无法自拔。 技术?已经发达。传统文化?看看台湾。法律制度也层出不穷,为何 无济于事? 现实社会力量的格局是一个根本原因。但是我们同样缺乏良 性的社会共识。 缺乏思考公共问题的恰当方式与知识体系,短视、封闭、自 私。 西方法哲学可以在一定程度奠定法律人思考问题的理论背 景,进而达成共识,然后通过法律人的实践影响整个社会。 (二)扩展分析社会法律问题的视野 柏拉图的洞穴比喻 分析问题与知识积累,不同的境界不同的结论。 西方法哲学课程将展现各种法学流派,提供多元化的知识背 景,引领进入分析问题的新境界 (三)改变既有的可能被扭曲的思维模式,提升思维的能力,3,我们的思想教育,小学大

5、学 革命(人为的阶级对立、仇恨、反社会) 唯物主义(物质至上、信仰虚无、欲望横行、社会危机) 集体主义 唯一正确的答案(培养脑瘫?统一?稳定?) 应然模式:通过接受反思批判(应用)的过程,自由选 择确立自己的立场,而不是被强制灌输。 西方法哲学是思想的战场,而且是经过时间检验的重大思想 的战场。 通过自由的学习、比较、反思、批判各种法哲学思想,形成 追问的习惯,无形中脱离被灌输的思维模式与单一的思考方 向。思维能力因而得到提高。 三、西方法哲学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法学派 1、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学说 赫拉克里特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智者派 西塞罗(斯多葛主义)(卡尔尼亚德斯木板) 2、

6、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说 阿奎那 3、近代自然法学说 霍布斯 洛克 卢梭 普芬道夫 4、当代自然法理论 德沃金 罗尔斯 菲尼斯 总结,4,(二)法律实证主义 兴起的背景:科学、自然法遭遇的困境(事实与价值分离命题的责难)、 现代法治国家 奥斯丁 凯尔森 哈特 拉兹 科尔曼 (三)法社会学 庞德 (四)实用主义法学 霍尔姆斯 卡多佐 罗蒂与新实用主义法学 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 特征: Contexualism:情境主义; antifoundationalism:反基础主义 Instrumentalism:工具主义 Perspectivism:个别主义 (五)历史法学派 萨维尼 梅因 中国语境 (六讲

7、自然法学派 一、古希腊与古?)法律与宗 教合一法律是人为的(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 (多种法律之比较)两种法律秩序的冲突(安提戈涅) (自安提戈涅:是的,那个命令不是上帝的命令。与上帝同在的 正义并不知道如此的法律。我认为你的法令不足以推翻上帝 和天堂不成文的、永恒的法律,你只不过是一个普通人。它 们既不是昨天的,也不是今天的,而是永恒的法律,尽管没 有人知道它们来自何方。我不能在上帝面前犯罪,所有人都 这样。 克瑞翁: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遵守,不管事情的大小, 不管是对还是错。毫无疑问,统治者将是最贤明的君王,或 者,为此他是最坚定的国民。在战争时期,他是一个可以依 靠的人没有比不服

8、从命令更危险的事情:城邦将毁于此, 家园将成为废墟,军队溃不成军,胜利成为泡影。而简单的 服从命令将拯救成千上万善良民众的生命。因此,我坚持法 律,永不背叛。 自然法理论肇始于赫拉克里特 以弗所人,出生于最高贵的家族,反对专制暴政,反对民主政治,批 判习俗、宗教观点离群索居,轻视他人,也为他人所轻视,痛恨家乡 的人,思想深邃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万物的本质是火。火万物火。 相反相成,相互转变,对立统一。 在持续变动的现象中间有着不变的永恒规范与和谐观念。某种根本性 的法律、神圣的逻各斯、普世的理性占据支配地位。自然发生的事情 被确立秩序的某种理性所支配。 人的本质及其伦理目标就是让个人和社会的生

9、活服从宇宙的一般法 则。 所有的人法都以一个神法为基础,人法是实现这一神法的努力。人民 不应该抵制这些法律。 赫拉克里特认为,在多样的人法中,闪现着关于自然的永恒法则的观 念,这些法则与分享着永恒的逻各斯的人的理性相对应。(好奇与追,6,问) 赫拉克里特的现实目的:强调法律的价值及其约束力,以抵御智者的 煽动,防范不具备判断力的群众的变化无常,维护法律与城邦。(“大 多数人是坏的” ;对人的不信任与对法律的信任) 通过赫拉克里特,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不变的法则以及所有人法均由 其获得力量的观念第一次出现在历史中。 (二)智者的自然法理论 智者的形象:演说家(诡辩?)、收费的教师(教育家)、具有煽

10、动力、受年轻 人欢迎、蔑视城邦法律、攻击城邦秩序、柏拉图的对手 智者认为,法律并不由于传统或者其已经受了城邦生活 法律并不具有内在的价值,只有自然正当的东西才具有这种价值。把城邦的现有 秩序与他们所宣扬的自然法置于尖锐的对立之中。 统治者宣称他们的法律是自然正义的,这是错误地使用了真正的自然正义的观 念,只是想让人民服从他们的阶级利益。(奴隶制问题) 智者提出三个观念作为自然法的组成部分:第一,既有的法律服务于 阶级利益,是人为建构的。只有自然地合乎道德、自然正当的东西, 才是名副其实地道德的、正当的;第二,所有人享有自然法上的自由 与平等的观念;第三,人的权利观念与世界共同体的观念。 智者们

11、的自然法思想颇具革命色彩而与亚里士多德等人针锋相对,倒 是和启蒙时代的思想家颇有相合之处。 智者与亚里士多德考虑问题的基点之别:城邦框架与无界的个体,我 们考虑问题的基点是什么? 卡里克勒斯:实力造就正当,强者自然压倒弱者,自然法就 是强者的力量。雅典的民主制度下的法律是不正义的,这是 弱势的多数捆绑强势的少数。 (三)柏拉图与自然法相关的理论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面对的政治背景:城邦衰落、社会失序 柏拉图的理念论:理念与现象的二元。此岸的事物只有通过参与理念之存在,才 存在。 法律应该在其自身中实现法律的理念之完满。 柏拉图认定自然法就是理念的法,对立法者和公民是规范,是判断实在法的尺度。 实

12、在法应该得到遵循。法律是金质的纽带(后期) 。 理想国:精英的无限信赖。 他的形而上学与建立于其上的伦理学体系使自然法成为可能,并提供了自然法的 根基。,7,伯里克利在葬礼上的演讲(片段) 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而不是我们模仿任何其他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 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 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 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让一个人担任公职优先于他人的时候, 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具有真 正的才能。任何人,只要 他能够对国家有所贡献,就绝对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正因为我们 的政治生活是自由而公开的,我们彼此间的日常生活也是

13、这 样。当我们隔壁邻 人为所欲为的时候我们不致于因此而生气;我们也不会因此而给他以难看的颜色 以伤他的情感,尽管这种颜色对他没有实际的损害。在我们私人生 活中,我们 是自由而宽容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 们心悦诚服。 (四)亚里士多德及其自然法相关理论 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亚历山大(帮助收集资料)的老师。曾经一度 被认为是自然法之父。法社会学的先驱(现实主义?) 目的论(培根的评价:就像献身于上帝的处女,虽然赏心悦目,但却 不会生育) 六种政体:正态(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与变态(僭主制、寡头 制、民主制)、僭主政体的维持 法治的两个方面;优势;为什么需要法

14、治(如何可能?) 私有制的效果(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就意味着对其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 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 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的地位。(野 蛮人与希腊人之分,与智者的观点之比较) 伦理的最高规范:实现你的本质形式、你的自然。自然的就是合乎道 德的,这种本质是不变的。合乎自然的行动就是善的,有悖于自然的 行动就是恶的。(自然法的主流脉络之一:关乎人类完满的实践原则 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 他认为自然法存在于实在法之外的一个层面,并且相信自然法必得在 实在法中实现,后者将普遍的正义理念运用于形态各异的生活,关于 正义

15、的不变理念存身于不断变化的实在法中。因而自然法是实在法的 目的,是作为其伦理基础的规范。 (五)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 西塞罗:演说家、政治家、作家,8,从骑士到执政官、拯救罗马共和国(卡提林的阴谋)、西塞罗之死 西塞罗受到斯多葛主义的深刻影响 1、斯多葛主义的主要观点: 一切事物都是那个叫做“自然”的单一体系的各个部分个体的生命与自然相和谐 的時候就是好的。自然与理性等同。 德行就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意志。既然德行在于意志所以人生中一切真正好的和 坏的东西就都仅仅取决于自己。每一个人只要能把自己从世俗的欲望之中解脫出 來就有完全的自由。 世界主义、人人平等 克雷安德:坏人也不得不遵守上帝的法律他们就象是被拴 在车后面的一条狗不得不随着车子一起走。 塞涅卡:人们所恐惧的只是恐惧本身。 服从命运的人跟着走,不服从命运的人被拖着走。 2、西塞罗的自然法 “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 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 罪,要求修改或取消这样的法律是亵渎,限制它的某个方面发生 作用是不允许的,完全取消它是不可能的;我们无论以元老院的决议 或是以人民的决议都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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