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行〔2005〕365号-(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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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 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 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 部、 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 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

2、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 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 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 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 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 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 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

3、 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 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 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 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 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 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 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 售

4、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 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 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 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义务。 (二)

5、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 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订委托代征协 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 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 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

6、费纳入预算管理, 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 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 “三代”税款手续 费, 由中央财政负担 ;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 “三 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 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 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 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 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 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 实际发生额及

7、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 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 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 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 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 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 “三代”税款手续费收 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 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 部。 财政部驻各

8、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 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 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 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代”税款手续 费。 (二) 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委 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 代收和代征义务的, 不得支付 “三代” 税 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 “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 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 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

9、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 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 “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 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 “三 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 计入本 单位收入, 用于 “三代”管理支出, 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 “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 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 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 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 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 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 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 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 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 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原有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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