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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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 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 的借款人和银行。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不 适用本保险。 第三条 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 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 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 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 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2、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 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 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 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 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 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 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 2 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

3、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 被撤消;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 贷款合同; (三)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贷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 改,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 偿还贷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将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 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六) 被保险人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或贷 款通则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 行贷款审批的。 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 (一) 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 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三) 本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的按比例计算赔偿额之外 的其他损失以及该条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从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的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 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之和。该保险金额为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 生

5、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保险人 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 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保险期间至实际还 款日结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 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 应当及时就是 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

6、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 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 可用于个人消费(不包括机动车购置)、生产经营等用途。投保人应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 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 严 格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如投保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

7、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 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 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5 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 (四)

8、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 额内,以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 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 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赔偿请 求涉及的欠款对应的损失发生日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的贷 款,那么保险人按已保险贷款金额占总贷款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额。若投保人在未投

9、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该贷款,则该 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保险合同双方从 6 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其余保费,保 险人应

10、当退还。 第二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方 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 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 退保。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 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 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贷款期限 (月) 123456789101112 基准费率 (%) 0.520.781.041.301.551.802.062.312

11、.562.813.053.30 贷款期限 (月) 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基准费率 (%) 3.543.794.034.274.514.754.995.225.465.695.926.15 贷款期限 (月) 252627282930313233343536 基准费率 (%) 6.386.616.847.067.297.517.747.968.188.408.618.83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5-1.6 根据借款人在央行个人信用记录系统中记录的信用情况对费 率进行合理调整。该系数的设定主要参考央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借 款人以往贷款和

12、贷记卡的还款情况。 个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 贷款或贷记卡近 24 个月内还款均正常0.5-0.8 最近 24 个月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 1 个月, 且累计逾期月数不超 过 4 个月; 0.8-1.0 最近 24 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 2 个月, 且最近 3 个月内没 有连续逾期 2 个月, 且最近 24 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不超过 6 个 1.0-1.3 8 月; 最近 24 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 1 个月, 且累计月数等于 5 个月或 6 个月; 最近 24 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 3 个月, 且最近 6 个月内没 有连续逾期 3 个月, 且最近 24 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不超过 8 个

13、月; 最近 24 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 2 个月, 且最近 3 个月内没 有连续逾期 2 个月, 且最近 24 个月内累计逾期月数等于 7 个月 或 8 个月; 最近 24 个月内最长连续逾期月数为 1 个月, 且累计月数等于 7 个月或 8 个月; 1.3-1.6 贷款或贷记卡状态为呆帐或 Z、D、G 状态; 上述情形外的其他逾期情况。 1.6 说明:1. Z 表示以资抵债,D 表示担保人代偿,G 表示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 终止账户。 2.若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归入上述多档情况,则采用高档系数上限。 (二)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6-1.4 若借款人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

14、可适用此系数。审核时要求 借款人提供准确的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 料,及能够证明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情况的材料,根据借款人每 月总共还款额(其名下所有贷款还款额之和)占其净收入比例选 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每月总还款额占每月净收入比例系数区间 30以下0.6-0.8 30-400.8-0.9 40-500.9-1.0 50-601.0-1.1 60-751.1-1.2 75以上1.2-1.4 (三)还款方式调整系数 9 系数区间:1.0-2.0 若借款人采用按月还款的方式,此系数为 1.0,若借款人还款 频率少于按月还款,风险增大,根据实际还款方式的风险情况, 适当上调费率。

15、(四)抵押、担保金额调整系数 应根据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价值选用不同费率调整系数。 抵押物覆盖贷款金额比例系数区间 无抵押2.0 20以下2.0-1.8 20-401.8-1.5 40-601.5-1.3 60-801.3-1.0 80-1001.0-0.7 100以上0.7 (五)免赔率调整系数 根据条款规定,核保时应与投保人商议免赔率并在保单中注 明,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免赔比例使用不同系数。 免赔比例调整系数 无免赔2.0 20以下2.0-1.5 20-401.5-1.0 40-601.0-0.8 60以上0.8 (六)贷款用途调整系数 贷款用途分为经营类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贷款审批及核保 时

16、应予以准确区分并采用不同系数分别对待。 贷款用途调整系数 10 经营类1.2 非经营类1.0 (七)渠道调整系数 系数区间:0.9-1.1 可根据渠道手续费水平对费率进行合理调整。 (八)合作银行信用环境调整系数 应综合考虑合作银行信用环境状况,根据不同合作银行的历 史坏帐率情况选用不同的系数。 合作银行历史坏账率调整系数 1以下0.8 1(含)-21.0 2(含)-3.51.2 3.5及以上2.0 (九)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公司应定期对该产品历史赔付率情况进行监控,监控口径可 分地区、合作银行或总体情况等,并根据实际赔付率情况分地区、 分合作银行或总体进行及时的费率调整。 历史赔付率系数区间 25以下0.5 25-500.5-0.8 50-750.8-1.0 75-1001.0-1.2 100以上1.2-1.4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之乘积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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