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竞争性谈判文件-(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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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名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项目编号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经济、商务事项 第五章:谈判文件格式要求 2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XX 市 XX 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 XX 市 XX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市 XX 区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 标准的通知精神,拟对 XX 市 XX 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继续实行政府采购,其方式 为竞争性谈判。欢迎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参加。 1、项目名称:XX 市 XX 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 项目

2、编号: 2、谈判文件发售: 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份,售后不退。 时间: 地点:XX 市 XX 区政府采购中心。 3、谈判有关说明: (1)谈判文件递交地点:XX 市 XX 区政府采购中心。 (2)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年 6 月 15 日 16:30(北京时间) 。区政府采购中心到时将通 过抽签确定谈判顺序和现场察看顺序。 (3)谈判时间:年 6 月 16 日 8:30(北京时间) 。 (4)谈判地点:区政府采购中心。 (5)相关规定 : 超过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或不按规定密封的谈判文件,我中心恕不接 受。 4、投标保证金: 各保险机构须缴纳谈判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未提交足

3、额有效保证金的谈判文件,我中心 恕不接受。 5、联系方式: 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参加谈判的保险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或中国保监会重 庆办事处)有关规定,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 一切与谈判有关的费用,均由保险机构自理。 遇不可抗力因素, 区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谈判时间、 地点进行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 3 判的保险机构。 二、谈判资质 合格的保险机构应具备为区行政、 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保险服务的能力,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保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质量保证体系。 2、

4、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具有从事财产保险经营的资质(必须在设有支公司或者营销服务部) ,并在区设有固定的办公 经营场所。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 1、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竞争性谈判须知;合同条款;经济、商务事项;谈判文件 格式要求组成。 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解释 参与竞争的保险机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疑问, 应以书面形式在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 个工 作日前向区政府采购中心要求澄清,区政府采购中心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需答复,应以书 面形式将答复内容通知所有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保险机构。 3、竞争性

5、谈判文件的修改 在竞争性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日前, 区政府采购中心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书面修改及补充, 是 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为使保险机构有足够的时间按修改和补充文件要求编写竞争方案, 区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推迟谈判 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保险机构。 四、谈判要求 1、 保险机构提交的谈判文件由以下部分和谈判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 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 它包括: (1)竞标函; (2)保险机构承诺函; (3)授权书; (4)谈判文件; (5)服务网点和人员配置表(针对本次谈判而设置) ; (6)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座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含主险和附加

6、险) 、玻璃单独 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和车辆停驶险条款; 4 (7)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谈判时出示原件) ; (8)保险机构资质文件; (9)保险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10)其他优惠条款; (11)保险机构对本次谈判的其他意见或建议。 (12)保险机构 2008 年全年和年 1-5 月份完税情况(范围内上缴税收,提供税票原件或税务机 关出具相关证明) 。 2、提交谈判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谈判文件一式五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 、谈判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谈判保证金: (1)参与谈判的保险机构应缴纳谈判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2)谈判保证金以

7、现金形式提供;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谈判保证金不予退回: A、参与谈判的保险机构在谈判截止日期后,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文件的。 B、被通知成交的保险机构,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的。 C、保险机构通过欺诈等手段骗取成交的。 (4)未成交保险机构的谈判保证金,在成交结果通知发出后 3 个工作日内无息予以退还。 (5)成交保险机构的谈判保证金,在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发出,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 证金,成交保险机构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无息予以退还。 4、谈判文件的递交 (1)谈判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谈判文件应装订成册,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

8、名称、谈判人名称、地 址、 “正本” 、 “副本”字样。信封封口处须密封并加盖保险机构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2)谈判文件投递截止时间:参阅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具备谈判资格 (1)未缴纳足额有效谈判保证金的; (2)谈判文件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或谈判文件与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有严重背离的。 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 (1)无主要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或超出营业范围的谈判; 5 (2)其它不符合竞争性谈判要求的谈判文件。 五、谈判程序 1、整个谈判过程将在区纪检监察部门和区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进行。 2、谈判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参加

9、谈判的保险机构须派法人代表或法人 授权代表参加,同时提交竞争性谈判文件并报到签名确认。 3、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采购方组成的谈判小组分别与各家保险机构进行 谈判。谈判小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 5 人组成。 4、各保险机构参加谈判的人员 1-3 名,其中必须有 1 名是保险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谈判 时间由采购方视情况掌握。 5、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信息。 6、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参加谈判的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终书面承诺,并加 盖公章,作为确定成交保险机构的依据之一。 六、评比 1、对参与谈判的保险机构采用同样的

10、评比程序和标准; 2、谈判小组将对保险机构的保费计算和服务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比,经济部分 30 分,商务部 分 70 分;其中商务部分组成如下: (1)服务网络 5 分 (2)专门机构、人员和硬件配置 15 分 (3)保险机构内部管理 5 分 (4)投保服务 5 分 (5)理赔服务 20 分 (6)优惠条款 5 分 (7)保险机构资质 5 分 (8)2007 年 7 月-年 5 月车辆保险业绩(2007-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须将政府采购公务 用车的业绩单独列出) 5 分 (9) 2008 年度及年 1-5 月完税情况 (范围内上缴税收, 提供税票原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5 分 3、

1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根据综合评比得分对所有参与谈判的保险机构进行排名,综合得分相 同者,经济部分分数高者排名靠前。 七、成交 6 1、谈判结束后由综合得分排名前三名的保险机构成交。 2、谈判结束后,结果将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示 3 天,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区政府采购中心 将以书面形式发出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 , 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 力。 3、保险机构通过欺诈等非公平竞争手段骗取成交的,经查实,立即取消成交资格,成交人顺延 至下一名。 4、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发出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的同时,应将结果通知未成交保险机构。 5、 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6、签订

12、合同时,根据需要采购方有权对部分内容作局部调整或变更,但需经双方共同认定。 八、签订合同 1、成交保险机构按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 2、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保险机构的谈判文件及最终承诺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如成交保险机构放弃成交项目或擅自在签订合同中改变最终承诺条款时,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在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成交保险机构。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一、定义 甲方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区区级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现为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成交人)是指向甲方提供公务用车车辆保险相关服务的保险机构。 合同是指由甲方和乙方按照谈判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

13、书面协议。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包括:提供服务的名称,数量。 凡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应与谈判结果一致。 乙方的义务:按照谈判结果提供所有的服务。 甲方的义务:配合乙方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合同有效时间: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四、付款方式: 按区财政局区公务车辆集中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最终谈判结果为结算依据。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成交价格,合同期内,如遇保险费率调整,保险 公司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中心,并按就低的原则收取保费。 7 五、查询 甲方有权对乙方承保的公务车保险情况进行及时查询, 并将查询需求向乙方提出, 乙方应根据甲

14、 方的需求建立区级公务车保险情况的数据库软件,同时向甲方完全开放。 六、赔偿 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时, 乙方应承担甲方提出的相关赔偿责任, 期间甲方有权拒 绝乙方继续提供车辆保险服务, 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同时乙方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 直接费用。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中,如对合同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仲裁。 八、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 条款执行或甲乙双方约定,具体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15、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 合同应经当事人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四章 经济、商务事项 一、经济部分 1、预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车约 400 余辆。 2、参照其他区县公务车保险谈判情况,各保险公司可在保证承保下列前五项险种的基础上,根 据各自的保险条款增加其他险种。 (1)车辆损失险,保额按照新车购置价计算; (2)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人民币 20 万元; (3) 乘座责任险, 保额为每座人民币 5 万元 (长安面包车和

16、三菱越野车的座位数按 7 座进行计 算) ; (4)不计免赔特约险(含主险和附加险) ; (5)全车盗抢险(车辆盗抢险的计算标准:盗抢险保额=新车购置价(1-n6%) 注:n 代表车辆年限;6%为折旧率;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8 (6)玻璃单独破碎险; (7)车辆停驶险(按每天 300 元,30 天进行计算)。 二、商务部分 1、服务基本要求:(可高于但不能低于此标准) (1)新增车辆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保手续; (2)投保车辆在报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 (3)车辆增减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告; (4)接到报案通知或索赔通知立即响应,城区内 30 分钟到现场查勘并解决问题,乡镇 3 小时内 到现场查勘并解决问题,市外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 12 小时内到现场查勘并解决问题。 (5)每月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保险车辆情况报表。 (6)以上要求需在谈判文件中响应。 2、统一保险期限: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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