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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经协商一致,对 XXX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 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 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市政道路、桥涵、隧道、 给水、排水、燃气与集中供热、路灯、园林绿化,以及双方约定
2、的其 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 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
3、修的,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 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 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 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 65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