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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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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最新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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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 求,我公司意外险相关产品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采用新伤残标准,本激 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 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本激 活卡使用的是旧伤残标准,为保障您的利益,若按新的标准给付金额大于条款 约定的旧伤残标准,我公司将按照新伤残标准为您提供给付服务 新伤残评定标准在伤残评定等级、伤残数目等方面拓展的范围远大于原标 准,大幅增加了您的保障利益由此给您带来的困扰敬请谅解,详询 95519新 伤残标准如下:(见本文档附录)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 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 准) (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 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 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 伤残只有一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 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 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 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 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 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 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1.1 脑膜的结构损伤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 1.11.1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 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 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 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 注: 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1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 2 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 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 盆浴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 3 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 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1.2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 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注 :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 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 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 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 一侧眼球缺失 7 级 2.22.2 视功能障碍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5 级 2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级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级 一眼盲目 5 级 7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级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级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 注: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1 0.3 0.1 低视力 2 0.1 0.05(三米指数)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盲目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 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 2 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2.4 眼睑结构损伤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 双侧眼睑外翻 8 级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 一侧眼睑外翻 9 级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 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 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 失大于等于 50%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 双侧耳廓缺失 5 级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 一侧耳廓缺失 8 级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级 2.62.6 听功能障碍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 3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3.1 鼻的结构损伤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级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级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 一侧鼻翼缺损 9 级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 3.23.2 口腔的结构损伤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 3.3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 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 4.24.2 脾结构损伤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 4.34.3 肺的结构损伤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 4.44.4 胸廓的结构损伤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级 5 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 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注 :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5.2 肠的结构损伤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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