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施工合同与2021合同的区别-(最新版-已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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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版与 2013 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2017 版与 2013 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新旧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区别围绕着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金与履约保函、质量新旧版施工合同的主要区别围绕着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金与履约保函、质量 保修金的比例等几个方面进行略微变动,其中缺陷责任期的起点由原来的自工保修金的比例等几个方面进行略微变动,其中缺陷责任期的起点由原来的自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更改为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更改为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个人认为工程竣工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个人认为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之前;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不能验收合格之日应在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之前;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不能 重复收取,并且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原来的 5%降为 3%,且建设方需对质量保证重复收取,并且质量保证金的比例由原来的 5%降为 3%,且建设方需对质量保证 金支付利息;金支付利息; 2017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一、明确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同等作用 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4.4 中: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4.4 中: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

3、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4.4 中: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4.4 中: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 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二、明确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的同等作用 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4.1 中: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4.1 中: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

4、人 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4.1 中: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4.1 中: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 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资料清单和

5、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 的除外;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三、缺陷责任期的起点有所变动 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1 中: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1 中: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

6、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 算。 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1 中: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1 中: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缺陷责

7、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 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进行竣工验收的,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 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

8、日起开始计算。 四、明确维修后不免除赔偿责任明确维修后不免除赔偿责任 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2 中: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2 中: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 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 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 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2 中: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2.2 中: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

9、承担 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 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 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 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五、新增加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只取其一 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 中: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10、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017 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5.3 中:2017 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六、质量保证金由 5%降为 3%,且需支付利息 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2 中: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2 中: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

11、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 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2 中: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2 中: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

12、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 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3%。如承包人在发 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 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发包人在退还质量

13、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利息。率支付利息。 七、明确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3 中:2013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3 中: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3 中:2017 版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5.3.3 中: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申请返还保证

14、金。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 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 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 金

15、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金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 返还保证金申请。返还保证金申请。 八、强调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的同等作用。 2013 版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中:2013 版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2017 版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中:2017 版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5.3 中: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在工程项目竣工

16、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 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九、对缺陷责任期的起点进行变更 2013 版附件 3:三、缺陷责任期2013 版附件 3:三、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017 版附件 3:三、缺陷责任期2017 版附件 3:三、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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