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合伙企业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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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法概述 二、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 有限合伙企业 四、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19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附则 第108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109条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合伙企业设

2、立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入伙、退伙 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一、合伙企业法概述,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

3、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为会计师事务所、诊所等。律师事务所一般认为不具备企业形态,但是可以引用合伙企业法的原则。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附则 第107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合伙企业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的事

4、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人,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钱,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办法,有书面合伙协议,名,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场所,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一)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成立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

5、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合伙协议应载明事项(补充),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3)有合伙人认缴

6、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在其名

7、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等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登记。 全体合伙人为申请人。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3)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

8、)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性质与管理 (1)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出资收益其他财产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暗含共同共有关系);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外部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9、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财产受让人的法律地位: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4)合伙财产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

10、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2、合伙企业的分配 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并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必

11、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 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知情权与监督权 :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事务执行权 合

12、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有关决议办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竞争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13、交易。 其他损害行为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NEW)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NEW)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

14、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合伙企业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债务的清偿,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15、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债务的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中一人或者多人清偿全部债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

16、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五)入伙和退伙,、入伙: 1、入伙的概念: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2、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伙人内部 (2)新合伙人对入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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